中国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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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2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0108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2024】0108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监管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于2024年2月21日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批复内容现就公司回复及公司2023年年审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意见的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4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44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13日公司提交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说明公告》显示,2017年6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教育)及其原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若英腾教育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大于(含本数)2,000万元,且公司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完成了英腾教育51%股份的收购,则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价格继续收购英腾教育剩余49%股份。公司2018年完成对英腾教育相关股份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1年双方又约定,如英腾教育2021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达到业绩目标数额7,200万元和1,400万元的90%以上(含本数),公司将继续收购英腾教育5%股份;如英腾教育2022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达到业绩目标数额8,300万元和2,400万元的90%以上(含本数),则公司将继续收购英腾教育3%股份;如英腾教育2021年或2022年任意一年未达成业绩目标的90%(含本数)的,但2021年与2022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达到两年业绩目标总额的90%(含本数)的,则公司将继续收购英腾教育8%股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进一步收购义务应确认为相关负债,但公司未予确认,导致2018年少计提金融负债18,540.34万元,相关金额占当年更正后归母净资产10.28%;2021年少计提金融负债2,716.51万元,相关金额占当年更正后归母净资产1.48%,2018年及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朱怡然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0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9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3】0490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监管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曹忠志、刘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问题 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3年3月1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问题。 2.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及成本分期不准确。你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收入、成本分期存在问题,导致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未确认相关负债。你公司2018年完成对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教育)相关股份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收购协议及后续2021年相关协议中约定你公司进一步收购英腾教育49%、8%股份的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进一步收购义务应确认为相关负债,但你公司未予确认,导致2018年及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齐子鑫、朱怡然及马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222号
批复原因1.收入及成本分期不准确。你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收入、成本分期存在问题,导致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2.未确认相关负债。你公司2018年完成对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教育)相关股份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收购协议及后续2021年相关协议中约定你公司进一步收购英腾教育49%、8%股份的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进一步收购义务应确认为相关负债,但你公司未予确认,导致2018年及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齐子鑫、朱怡然及马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08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00号
批复原因(一)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齐子鑫,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1
标题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27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2】0227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监管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并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1
标题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2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收入、成本等存在分期不准确的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及齐子鑫、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标题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64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1】0464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就《监管工作函》所载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04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0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7
标题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8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6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0月1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4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13日,中国高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0月1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2-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8]17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以及我局2017年上市公司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专项检查。
批复内容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公司应不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与业务的衔接匹配,并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规定。 2.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3.公司应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4.公司应做大做强主营业务,保证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请你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贸易收入会计处理出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31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对于前述第一项违规,时任公司董事长余丽、时任公司董事周伯勤负责相关交易及资金使用的审批,对前述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公司副总裁俞惠龙,时任公司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孙醒、陈卫东、潘国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成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对于前述第二项违规,韦俊民曾担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代行董事会秘书之职;刘丹丹曾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刘玮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上述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均对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综上,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余丽、时任董事周伯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贸易收入会计处理出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31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对于前述第一项违规,时任公司董事长余丽、时任公司董事周伯勤负责相关交易及资金使用的审批,对前述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公司副总裁俞惠龙,时任公司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孙醒、陈卫东、潘国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成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对于前述第二项违规,韦俊民曾担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代行董事会秘书之职;刘丹丹曾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刘玮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上述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均对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综上,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韦俊民,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时任副总裁俞惠龙,时任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时任独立董事孙醒、陈卫东、潘国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0
标题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3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已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本案中除独立董事潘国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潘国华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是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我会决定对潘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5
标题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丛建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5月2日至5月12日期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董事丛建华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7年5月2日至5月8日,买入5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500股,成交金额43575元,5月11日,卖出4500股,成交金额39465元;当日及后一日,买入3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成交金额51750元。2017年5月12日,丛建华通知公司申报买卖股票的情况。 丛建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于5月11日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丛建华上述股份买卖行为,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导致其持股变动情况在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及时。 董事丛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七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6条等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丛建华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余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3号
批复原因余丽,时任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董事长兼任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总裁。 经查明,中国高科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余丽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在方正证券案中,余丽在2003年至2012年12月任方正集团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2013年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总裁,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方正证券董事。第一,方正集团等与方正证券其他3家股东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二,方正集团未将方正集团的股东签署对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余丽为上述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一。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余丽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3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且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本次处罚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未披露等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涉案的4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丽、周伯勤、李友、方中华、李国军等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对李友、余丽同时涉及多案的情形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二人终身及10年市场禁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103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国高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物业集团“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单》,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用途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力、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毓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立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金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刚签字同意。 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151601002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200001819100060140账户。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分别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分别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其中,5,106.585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598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净利润为-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中国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造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余丽、周伯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郑明高、刘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47号
批复原因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或“我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8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47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7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47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请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补充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的要求修订年度报告,补充披露房地产储备、开发投资、销售出租及财务融资等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三)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进行了补充,现就补充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2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将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4
标题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19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9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意见函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作出了回复,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3-04-19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通字2011-01-0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调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稽查已全部结案。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11-08-10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通字2011-01-0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我公司立案稽查。
处理人证监会上海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中建议公司需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 2、持续完善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机制,严格遵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治理法规。 3、公司董事会需建立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的审计监督功能。 4、中建议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手段,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批复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定期传达监管会议精神,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控体系,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还将积极研究学习近日证监会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配套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464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 2、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还未采取过累积投票制。 3、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董事的信息沟通,提高决策效率。 4、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丰富公司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
批复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7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司[2003]154号
批复原因公司运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 贵办于2003年7月30日至8月8日对我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2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司?2003?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一致认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通过此次巡检,将对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针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有关法规文件,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原则,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并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上海证管办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1999-08-19
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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