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亚美5:关于公司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东新派出所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3月4日公司前台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东新派出所张姓警官电话让公司董事长刘梅女士回电。2024年3月7日,刘梅女士致电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东新派出所张姓警官,了解到公安机关以亚美5涉嫌拒不执行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01833号民事判决为由立案调查。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 |
批复内容 | 公安机关以亚美5涉嫌拒不执行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01833号民事判决为由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东新派出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3 |
标题 | 博元1: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融资并购类问询函[2020]第2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
批复内容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回复了我部问询事项,我部认真阅读你公司回复并关注到以下情况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2020】第1号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融资并购类问询函[2020]第1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融资并购一部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此函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回复材料发送至审查员邮箱。 |
处理人 | 融资并购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12 |
标题 | 博元1: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浙0103执恢422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8]粵5381执32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粵5381执324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0 |
标题 |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4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1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同时,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交易,导致前述报告中多项财务数据大比例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已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对本案中除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情形。 |
批复内容 | 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我会决定对李晓明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聂捷慧、张学锋等4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8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本案相关背景
2011年12月,博元投资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款未真实履行的情况,虚构付款33,482万元购入面值34,70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后,博元投资通过票据贴现、票据置换及用票据支付预付款的交易,导致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1,893.2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0%、90%);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2,364.54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9%、258%)。经查,上述票据均无前手的背书记录,且存在博元投资与银行提供的票据复印件的票面信息、票面样式、印章位置不一致,或者相关票据在承兑银行查无相应票号的情况。
二、中兴华所在博元投资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 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2. 对与票据置换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不恰当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未按审计计划的要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 未对异常的银行账户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3. 未对函证保持控制
三、中兴华所在博元投资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未对票据置换业务的对手方执行函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
2. 未对票据置换业务涉及的大额收款设计和实施必要的期后事项审计程序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没收中兴华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车学东、蒋根福等15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2017]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博元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博元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博元投资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三、博元投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
博元投资董事长余蒂妮,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张丽萍,董事兼总裁车学东,董事蒋根福、谢小铭、胥星,独立董事万寿义、李龙,董事会秘书王寒朵,监事周辉朋、罗静元、张钟、徐旅、程靖审议同意了博元投资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原独立董事赫国胜审议同意了博元投资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3年半年度报告;原副总裁张枚润审议同意了博元投资2012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半年度报告;独立董事李秉祥审议同意了博元投资201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均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博元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车学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蒋根福、谢小铭、胥星、万寿义、李龙、赫国胜、徐旅、程靖、周辉朋、张钟、王寒朵、张枚润、李秉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余蒂妮、张丽萍)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2017]19号 |
批复原因 | 一、博元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博元投资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三、博元投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 |
批复内容 | 一、对余蒂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张丽萍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6]浙0103执277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6]浙0103执2771号 |
批复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6]津02执5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6]津02执518号 |
批复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3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62号 |
批复原因 | 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作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博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ST博元”约593万股,占*ST博元总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减持“*ST博元”约904万股,累计减持达*ST博元总股本的7.87%。其中,庄丹明减持“*ST博元”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继续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为2,944万元。庄丹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庄丹明改正,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庄丹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罚款22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号(朱康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朱康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交易“博元投资”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博元投资是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0年5月,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通过股权竞拍持有博元投资的21.003%股权,2011年11月,经司法强制执行划转,华信泰尚持有博元投资的10.49%股权,仍为博元投资的第一大股东。按照2010年至2014年期间相关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约定,庄某某是华信泰的实际债权人,博元投资原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是华信泰相关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2014年9月,通过司法查封冻结、收购其他公司对华信泰的债权等程序,庄某某取得华信泰持有博元投资全部股权的第一顺序质押处置权。
2014年6月、7月期间,为了解决债权追收问题,庄某某与许某某进行磋商,初步确定由许某某收购华信泰持有的博元投资股权,当时李某某并不同意出让股权,有关磋商终止。2014年11月24日、25日,庄某某与许某某联系,再次确定由许某某收购博元投资股权,并确定了此次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格和付款进度。
2014年11月26日,李某某与庄某某协商决定,将博元投资董事会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转让给庄某某指定的第三人许某某,以此抵偿华信泰的债务。当天,许某某支付庄某某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2014年11月28日,许某某、庄某某分别以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最终达到许某某取得华信泰持有的博元投资股权,改组董事会获得实际控制权;同时协议还明确了收购价格、付款进度、收购方式。
2014年12月9日,博元投资公告称,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2014年12月23日,博元投资公告称,因第一大股东华信泰筹划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以现金购买资产。
2014年12月31日,考虑到博元投资存在暂停上市风险,许某某和庄某某决定,许某某先取得董事会控制权,下一步再考虑股权安排。2015年1月24日,博元投资公告披露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董事会改选方案,许某某取得博元投资董事会控制权。
2015年3月28日,博元投资公告自2015年3月31日起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许某某收购博元投资的有关方案,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月24日。李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朱康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及交易“博元投资”股票情况
朱康军实际控制并使用的其亲友及关联公司名下的证券账户有“齐某某”、“李某某”、“柯某某”、“某某机械公司”等4个;通过配资协议而进行特定股票交易操作的证券账户有“金某某”、“梁某某”、“邱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张某某”、“林某某”等11个。朱康军因工作业务关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某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康军与李某某电话通讯联络频繁并有见面接触,从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股票停牌日)期间,朱康军使用上述1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博元投资”股票37,060,784股,成交金额324,769,202.67元。截至2015年5月14日(股票暂停交易前最后交易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的37,060,784股中,已卖出37,060,684股,未卖出仅100股,合计亏损108,617,059.72元。
二、实际控制的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有关情况
朱康军实际控制“齐某某”、“李某某”、“柯某某”、“某某机械公司”等4个证券账户交易“博元投资”股票,于2014年12月19日累计持有11,203,101股,占博元投资已发行股份的5.89%,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朱康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未予以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元投资相关说明、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合同及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康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博元投资”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吻合,敏感期内买入“博元投资”股票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朱康军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朱康军实际控制“齐某某”等4个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康军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朱康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合计罚款90万元。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0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5]鼓执字第0388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5]鼓执字第03883号 |
批复原因 | 其它规避执行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9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元”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5年4月30日,公司在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5万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中预计的-1000万元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对所议事项理应发表明确意见,而不应以不知悉有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同时,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及相关业绩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高度关注。因此,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管理层对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保证责任的缺失,将导致信息披露失去信赖基础,进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对此,《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披露表示不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前述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同时,公司业绩预告的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斐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已辞职,但仍须为公司业绩预告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承担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许佳明、江华茂、杨海俊、金建飞,独立董事张晓丹、曹昱、王辉,监事刘冬、徐旅、程靖、周辉朋、黄其伟,总经理兼董事陈栩,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何进,财务总监兼董事李红予以公开谴责,对财务总监黄斐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2-29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元”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5年4月30日,公司在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5万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中预计的-1000万元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对所议事项理应发表明确意见,而不应以不知悉有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同时,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及相关业绩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高度关注。因此,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管理层对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保证责任的缺失,将导致信息披露失去信赖基础,进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对此,《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披露表示不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前述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同时,公司业绩预告的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斐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已辞职,但仍须为公司业绩预告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承担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许佳明、江华茂、杨海俊、金建飞,独立董事张晓丹、曹昱、王辉,监事刘冬、徐旅、程靖、周辉朋、黄其伟,总经理兼董事陈栩,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何进,财务总监兼董事李红予以公开谴责,对财务总监黄斐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
标题 | *ST博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ST博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内容 | 目前,由于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尚需履行内部盖章流程。因此,公司未能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承诺将于2015年12月26日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同时,披露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ST博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18 |
标题 | *ST博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13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5】2013号)《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赠资产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2日,公司公告称,拟将股东郑伟斌无偿捐赠的福建旷宇42.04%股权对应评估值38,000万元用于弥补公司原大股东挪用公司的股改资金造成的损失。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根据公司2015年3月28日披露的公告,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博元投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5】280号)显示,“经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同时,根据公司2007年12月25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于股改承诺业绩与实际经营业绩的差额,公司相关股东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
根据前述公告,公司赠予协议中所作的资产弥补方式,不符合前期股改承诺明确的现金方式。同时,综合考虑现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以及公司本次受赠资产的高溢价率,相关资产弥补安排也不足以补偿公司此前损失。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调整并补充披露本次获赠资产事项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8 |
标题 | *ST博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5】1998号)《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15年12月1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了《*ST博元董事会对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现将问询函的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7 |
标题 | *ST博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98号)。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需要在2015年12月16日之前召开董事会会议核实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后对外披露;同时,要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前期股改中介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15年12月1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ST博元董事会对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2015年12月16日,相关中介机构已出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意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回复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元投资股东捐赠资产税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目前,由于公司前期股改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发表的意见尚在履行内部盖章流程,无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公司对外披露,经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意公司延期一日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6 |
标题 | *ST博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内容 | 目前,由于相关中介机构尚在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尚需履行内部盖章流程。因此,公司未能按问询函要求在2015年12月16日之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公司承诺将于2015年12月16日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形成明确意见并提交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披露;同时,披露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5 |
标题 | *ST博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98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认真核实上述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后,于2015年12月16日之前对外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资产评估准则》 对相关资产高估值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并于2015年12月16日之前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31 |
标题 | *ST博元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发布的2014年年报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声明表述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声明格式与《证券法》第68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符。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议案》,对2014年年报及2015年一季报声明内容做出更正。对2014年年报更正声明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2015年一季报更正声明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0-27 |
标题 | *ST博元关于近期投资者问题咨询及答复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17日,博元投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经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500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占利润总额326%);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59%),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占利润总额544%);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尚未有收到公安机关对公司立案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渠道了解到,公司原董事长余蒂妮女士目前已经被珠海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0-1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庄春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ST博元”)股东庄春虹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2015年4月24日,庄春虹取得1997.807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49%,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5年5月6、8日,庄春虹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93.4304万股、904.3766万股,各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12%、4.75%,合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87%。股东庄春虹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的股票超出*ST博元已发行股份的2.87%,数量巨大。
公司股东庄春虹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庄春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
批复内容 | 对庄丹明拟处罚金额为22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2 |
标题 | *ST博元:关于2014年年报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57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57号)。要求公司就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根据审核意见函回复内容,公司对2014年年报中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中的“(五)投资状况分析”关于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以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的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1 |
标题 | *ST博元:关于对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57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57号)。要求公司就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就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1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广东监管局[2014]38号、上证公函[2015]0262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1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5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2015]216号)。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批复内容 |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14.1.6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2015年3月26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4]浙金执民字第0020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4]浙金执民字第00207号 |
批复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5-12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庄春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5]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庄春虹作为原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元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5年5月6日减持*ST博元593.4304万股,5月8日减持*ST博元股票904.3766万股,两次减持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庄春虹在减持*ST博元的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之后,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之前,继续卖出*ST博元的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09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432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432号)。
2015年4月24日,庄春虹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ST博元)1997.80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4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5月6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593.4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5月8日,本所注意到,庄春虹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继续减持904.37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75%。两次减持合计1497.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股份达到5%,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前述期间及公告后2日内均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庄春虹未在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时停止减持并对外公告,违反了前述规定。 |
批复内容 | 就此问题,本所已于5月8日对庄春虹采取了盘中暂停账户继续卖出*ST博元股票的监管措施,并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现就庄春虹前述减持事项要求如下:
1、请就前述减持事项提交专项说明,解释违规减持的原因并对外披露。
2、请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04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40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事项需你公司解释说明并对外披露:
1、《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请你公司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前述声明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自查前述声明是否违反了《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
2、你公司2014年年报及其摘要未能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等多项重要内容。请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补充披露2014年报及其摘要中遗漏的相关内容。 |
批复内容 | 现就贵部的问询予以回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1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5]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2015年4月30日,你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及合计机构负责人李红及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红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对已披露的2-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作出更正。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3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4]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情况: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收付交易未真实发生。
二、除2011年12月珠海信实收到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查无此票外,其他与上述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所收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中,均没有记载珠海信实、珠海青禧、天津同杰的背书信息;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向天津同杰银行转帐支付6200.03万元的交易未真实发生。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三、与你公司账面记载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天津同杰、你公司的背书信息;与你公司账面记载背书给天津同杰及其他6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你公司、天津同杰和其他6家公司的背书信息。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结合2014年度审计,针对要求核查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核查情况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28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62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上证公函【2015】0262号),
“2015年3月27日,本所接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博元投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移送公安机关有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5】280号)。
根据该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4年6月17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立案调查。经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500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占利润总额326%);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59%),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占利润总额544%);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博元投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5年3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此,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博元投资”变更为“*ST博元”,股票代码仍为60065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临2015-039)。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3-27 |
标题 | 博元投资因重大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 |
相关法规 | 《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17日,博元投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经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500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占利润总额326%);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59%),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占利润总额544%);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 |
批复内容 |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博元投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2015年3月27日,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5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4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44号),要求公司在2015年3月28日之前,对下列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并书面回复,同时披露修改后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二、关于标的资产相关情况
三、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四、其他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5001号、上证公函[2015]0063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于2015年1月15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粤证调查通字15001号)。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被立案稽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063号)。监管工作函中提到:
一、你公司已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14年度年审会计师,请公司判断上述立案稽查事项是否将影响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如有影响,请公司说明相关应对措施。
二、请公司尽快与会计师事务所核实相关立案稽查情况,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稽查事由是否与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有关。
三、请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认真评估上述立案稽查事项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可能造成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为保证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3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3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及回函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5001号、上证公函[2015]0063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于2015年1月15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粤证调查通字15001号)。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被立案稽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063号)。监管工作函中提到:
一、你公司已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14年度年审会计师,请公司判断上述立案稽查事项是否将影响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如有影响,请公司说明相关应对措施。
二、请公司尽快与会计师事务所核实相关立案稽查情况,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稽查事由是否与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有关。
三、请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认真评估上述立案稽查事项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可能造成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现对该监管工作函及回函进行全文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1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广东监管局[2014]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则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
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23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延期说明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4]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情况: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收付交易未真实发生。
二、除2011年12月珠海信实收到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查无此票外,其他与上述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所收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中,均没有记载珠海信实、珠海青禧、天津同杰的背书信息;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向天津同杰银行转帐支付6200.03万元的交易未真实发生。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三、与你公司账面记载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天津同杰、你公司的背书信息;与你公司账面记载背书给天津同杰及其他6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你公司、天津同杰和其他6家公司的背书信息。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因涉及事项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公司仍在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公司将在有关事项核查完毕后尽快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09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4]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情况: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收付交易未真实发生。
二、除2011年12月珠海信实收到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查无此票外,其他与上述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所收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中,均没有记载珠海信实、珠海青禧、天津同杰的背书信息;珠海信实财务资料记载向天津同杰银行转帐支付6200.03万元的交易未真实发生。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三、与你公司账面记载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天津同杰、你公司的背书信息;与你公司账面记载背书给天津同杰及其他6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页中,均没有记载你公司、天津同杰和其他6家公司的背书信息。此外,你公司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一)立即公告本决定书内容;(二)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如实公开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情况;(三)说明上述情况对你公司2011-2013年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27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余蒂妮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3年12月,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天创”)与公司参股公司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安泰”)签订《临时周转资金拆借协议》,约定金泰天创以零利率向中信安泰提供借款2000万,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该借款协议经金泰天创董事会审议通过。2014年1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实”)与中信安泰签订《临时周转资金拆借协议》,约定珠海信实以年利率5%向中信安泰提供借款2000万,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该借款协议由公司总裁和董事长审批通过。上述对外借款合计4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也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9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余蒂妮、董事兼总裁车学东、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张丽萍、董事会秘书王寒朵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29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4]金永执民字第0156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4]金永执民字第01563号 |
批复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29 |
标题 | 博元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14]金永执民字第015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4]金永执民字第01562号 |
批复原因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8-29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截至目前,公司一直尽力配合广东省证监局稽查局的调查。近日,广东省证监局稽查局入驻本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运营。立案调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未能确定本次立案调查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特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28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61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上证公函【2014】0617号)的要求,公司需要对近期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个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已对上述关系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2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60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6-19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4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令敏、孔令强)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决定书[2014]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孔令敏、孔令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孔令敏、孔令强与“祝某芳”、“叶某英”账户在涉案期间有密切关联,并共同使用。孔令敏知悉内幕信息并主动关心、刺探重组进程,两账户涉案期内交易“ST博元”明显异常。孔令敏、孔令强共同实施了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博元”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孔令敏、孔令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明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2014]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明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二、王明华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三、王明华使用相关账户交易“ST博元”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会认为,王明华使用7个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了“ST博元”,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明华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2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暨补充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地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公司现对函件中涉及的问题及答复进行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1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年报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地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111号)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报进行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1-3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07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大幅减少及是否足额计提利息
二、关于公司变更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对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进行说明和解释并补充提供了相关的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2-11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若干账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通字20122012号 |
批复原因 | 因若干账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你公司股票,并可能涉及交易期间在你公司任职的董事。 |
批复内容 | 本次立案调查的对象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若干账户,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全力配合调查工作。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0-10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缴纳罚款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截止至目前,公司已根据[2011]3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缴纳了罚款40 万元。并获得任昌建先生、陈杰先生、方遒先生、伍宝清先生、汤剑平先生缴纳罚款完毕的凭据。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1-09-24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前董事短线交易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股东、前董事王明华先生减持股份被认定为违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的规定,王明华先生于2011 年7 月18 日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900,488 元应由本公司收回。
本公司已经向王明华先生发出通知催缴短线交易收益,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止王明华先生已将应收缴收益2,900,488 元按要求上缴公司。
王明华已于2011 年9 月9 日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帐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向广大公司投资者致歉,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在交易操作中发生违规行为。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9-16 |
标题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2011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 号,就以上两个立案调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如下:
一、对 ST 方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麦校勋、许志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刘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任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罗文海、陈杰、方遒、伍宝清、汤剑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1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实现资产、财务分开。
二、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四、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失控。
五、公司对参股企业借款审批程序违法。
六、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将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切实的整改,并将及时公告整改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5-17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0]51号文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和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和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 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作以下处罚:
1、对公司在2007 年《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2007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8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8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9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罚款。
2、时任董事长麦校勋为公司在2007 年《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2007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8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8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9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麦校勋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3、时任董事兼总裁许志榕为公司在2007 年《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2007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8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8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2009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许志榕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4、时任董事长任昌建为公司2009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任昌建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5、时任总裁罗文海为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罗文海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6、时任副总裁陈杰为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陈杰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7、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方遒为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方遒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8、时任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刘晓锋为公司2007 年和2008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刘晓锋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罚款。
9、时任首席财务官伍宝清为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伍宝清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10、时任董事汤剑平为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汤剑平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0-09-21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0]58号 |
批复原因 | 未履行其股改承诺。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第17.3 条的
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麦校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给予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上述惩戒将由上交所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04-16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与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0]16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国恒)于2009年6月2日签订《关于重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深国恒与余蒂妮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关于重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麦校勋与余蒂妮于2009年6月6日签署《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直至2009 年9 月8 日才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给予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前董事余蒂妮通报批评。
2、给予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4-09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10号 |
批复原因 | 任昌建先生于2010年3月3日签收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有关撤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香民二初字第117号]。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昌建先生未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也未及时通知公司时任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任昌建先生予以警示,并要求任昌建先生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原因及具体情况并就此造成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道歉。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3-19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监管局责成公司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工作的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0]170号文 |
批复原因 | 由于本公司,连续发布原公司管理层至今未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新一任董事会和管理层交接公司印章,财务账册、档案资料等,造成2009年度会计核算审计工作至今无法进行,对按期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引起广东证监局关注。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再次催促原公司高管希望以大局为重,不要以个人利益而损害全体投资者利益,尽快向公司新一任董事会和管理层交接公司印章,财务账册、档案资料等,尽快配合开展2009年年报编制工作。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02-03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调查通字07127号文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2010年2月1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0712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07-31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09]85号、上证公字[2009]7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6450 万元款项划转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款项划出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致使公司2008 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对上述担保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一、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二、给予公司原董事李常法、方国梁、麦穗勋,原独立董事唐希灿、虞世全、姜治云,独立董事孙坚、李龙,监事徐述静、胡建其,原监事杨威,原首席财务官刘晓锋,公司副总经理兼原董事会秘书陈杰通报批评。
三、对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7-09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调查通字07125号文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07125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6-27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09]6号 |
批复原因 | 1、违规担保
2、短期投资款纠纷
3、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违规资金划转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检查提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规避财务风险,起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本公司董事会将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下长期持续的发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6-22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违规担保尚未解除、违规划转资金尚未追回、2,000万元短期投资款纠纷尚未解决。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推进整改。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6-15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也未对相关交易依规进行会计处理。致使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公司对方达环宇为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债务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涉违规担保尚未解除、违规划转资金尚未追回、2,000万元短期投资款纠纷尚未完全解决。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推进整改。
本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6-02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6号] |
批复原因 | 1、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也未对相关交易依规进行会计处理。致使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公司对方达环宇为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债务情况。 |
批复内容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方达环宇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方达环宇股权转让中违规划转资金尚未追回,方达环宇2,000万元短期投资款本金及利息的偿付责任尚未完全解除,本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5-08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6号] |
批复原因 | 1、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也未对相关交易依规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对方达环宇为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未如实披露控股子公司债务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公司董事会逐项制订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方达环宇违规担保和负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及中国高新协商妥善处理有关纠纷,确保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对股改说明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2007年度报告、2008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和更正。同时,股改保荐机构及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应对涉及股改说明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更正事项进行尽责调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审计机构应对更正后的2007年度、2008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3、公司应对所有担保及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如有违规事项应及时纠正。
4、公司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整改报告并披露。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30 |
标题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治理规范、财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规避财务风险,起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本公司董事会将认真贯彻《告知书》精神,认真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下长期持续的发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04 |
标题 |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7]477号 |
批复原因 | 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问题;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帮助公司找出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使得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董事、监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改善,公司业务人员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水平得到提高。今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精神,继续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活动作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的一个良好契机。进一步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1-31 |
标题 |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 |
文件批号 | 财监函[2006]73号 |
批复原因 | 会计信息质量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财政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9-04 |
标题 |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规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将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6-05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负责人公开谴责并认定部分董事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华源制药财务存在数据失真、会计处理不当、收入不实、虚增利润等问题、2、华源制药在处理安徽金寨华源天然药物有限公司30000亩林下地的资产运作交易中存在有关手续不全、运作不规范、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3、2005年6月21日华源制药与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同意将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的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借给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30 |
标题 | 关于上海证管办《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发[2003]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关原则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管办2003年9月8日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证监发〔2003〕15号)的要求,制订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管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