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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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1
标题信雅达:关于对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12月18日,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者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0月,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认购海宁东证唐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唐德)份额,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认购青岛芯行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芯行壹)份额,基金管理人为青岛泰和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福建宜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宜德)份额,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1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杭州网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网信基金)份额,网信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信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投资)。网信基金于2017年7月18日完成工商登记,于2017年9月3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规模为2.05亿元。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受让两位有限合伙人持有的网信基金股份,公司认缴网信基金的出资额由1亿元增加至1.4亿元。2020年11月26日,公司对网信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从1.4亿元降至1亿元,网信基金规模从2.05亿元变为1.65亿元。但公司迟至2021年11月22日才披露网信基金上述进展情况。2019年6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西安擎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擎川)份额,西安擎川的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为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玺投资)。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西安擎川已完成工商设立手续,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公司至今未披露西安擎川备案登记进展情况。公司在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投资基金相关进展。但公司迟至2021年12月18日才披露认购东证唐德、青岛芯行壹、福建宜德份额情况,迟至2021年11月22日才披露网信基金进展情况,至今未披露西安擎川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92号
批复原因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业绩情况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时任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杨沁、谢正阳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王安安、徐亚明、杨丰铭、施丕奇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7
标题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27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或标的公司)75%股权,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收益法评估预测科匠信息2015-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200.00万元、15,844.80万元、19,014.00万元、21,866.40万元、23,616.0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54.63万元、4,025.96万元、4,852.73万元、6,066.81万元、6,660.03万元。据此测算出科匠信息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3,089.37万元,评估增值率达665.10%。同时交易对方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承诺科匠信息2015年至2017年度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200万元、4,200万元、5,000万元。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相关补偿方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以现金进行利润补偿。经审计,科匠信息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72.72万元和4,353.87万元,但2017年度由盈利转为巨额亏损5,281.1万元,三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2,345.49万元,仅达到评估预测总额的19.49%、业绩承诺总额的18.92%,科匠信息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本次资产重组中,科匠信息股权交易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因此,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相关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准确披露盈利预测性信息。但信雅达披露的标的公司未来业绩信息与实际实现情况相差巨大,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科匠信息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最终科匠信息在业绩承诺期内前两年“踩线”完成,最后一年出现巨额亏损,致使投资者预期落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峰、董事兼财务总监徐丽君,时任董事耿俊岭、季白杨、张健、朱宝文,时任独立董事童本立、李健、陈纯、吴雄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07
标题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27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或标的公司)75%股权,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收益法评估预测科匠信息2015-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200.00万元、15,844.80万元、19,014.00万元、21,866.40万元、23,616.0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54.63万元、4,025.96万元、4,852.73万元、6,066.81万元、6,660.03万元。据此测算出科匠信息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3,089.37万元,评估增值率达665.10%。同时,交易对方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承诺科匠信息2015-2017年度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200万元、4,200万元、5,000万元。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以现金进行利润补偿。经审计,科匠信息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72.72万元和4,353.87万元,但2017年度由盈利转为巨额亏损5,281.1万元,3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2,345.49万元,仅达到评估预测总额的19.49%、业绩承诺总额的18.92%,科匠信息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信雅达披露的标的公司未来业绩信息与实际实现情况相差巨大,公司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科匠信息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但最终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前2年“踩线”完成,最后一年出现巨额亏损。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5-07
标题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0号
批复原因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雅达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披露重组盈利预测信息不准确、在重组标的业绩不达标后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等违规行为。 (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实现情况差异巨大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批复内容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11
标题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0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兼任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董事、总经理刁建敏,于2016年获取科匠信息资金200万元,约三个月才予以归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另经查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科匠信息在2015、2016年度存在与多名时任高管资金往来应记账未记账行为,累计金额302万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但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刁建敏、财务总监徐丽君、董事会秘书叶晖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信雅达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9]21号
批复原因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漾信息’)于2014年12月8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2015年3月17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刁建敏、王靖及科漾信息承诺上海科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2015、2016、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200万元、4,200万元、5,000万元。2017年,科匠信息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5,281.1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刁建敏、王靖及科漾信息应向你公司补偿26,438.06万元,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刁建敏、王靖及科漾信息均未向你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刁建敏、王靖及科漾信息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刁建敏、王靖及科漾信息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关于对刁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刁建敏: 你作为时任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上市公司)的董事,于2016年获取信雅达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匠”)的资金200万元,形成短期资金占用。你未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告知信雅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信雅达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9号
批复原因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匠”)的原股东刁建敏,于2016年获取上海科匠的资金200万元,形成短期资金占用。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准确 上海科匠在2015、2016年度存在与多名时任高管资金往来应记账未记账行为,累计金额302万元。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11
标题信雅达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8号
批复原因“郭华强:你作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6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850,000股,并于同日买入公司股票32,800股。你在六个月内买卖信雅达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通过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且主动向公司上交违规收益,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23
标题信雅达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郭华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3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华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250,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 2018年6月21日,郭华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由于操作失误,其中将一笔“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指令,导致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32,800股,成交价格为7.20元/股,成交金额236,160元。郭华强先生发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后,立即停止了买卖股票的所有操作。
批复内容1、郭华强先生于2018年6月21日买入公司股票属于在实施减持计划时操作失误。经自查,郭华强先生上述买入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郭华强先生自愿将短线交易的收益上缴公司董事会。根据郭华强先生6月21日买卖股票情况,卖出成交850,000股,成交金额为6,315,500元,成交价格为7.43元/股,误操作32,800股的买入价格为7.20元/股,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为7.15元/股,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收益7,544.0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7.43-7.20)×32,800=7,544.00元。郭华强先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得7,5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上缴公司。 郭华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郭华强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今后会严格执行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减持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1
标题信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65号
批复原因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1
标题信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92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17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92号)。
批复内容现本公司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8
标题信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92号
批复原因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3月20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1
标题信雅达关于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13,690.09元;2)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76,170.94元。合计:4,189,861.03元。
处理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信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07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7月1日之前,针对《问询函》问题书面回复,并做相应信息披露。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此问题进行核实及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标题信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6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现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信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614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对草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3
标题信雅达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皖工商公处字[2015]2号
批复原因近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悉,某网站刊载了题为《工商局首次处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公司的警示》的文章,文中提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18日对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全面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认识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后续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等相关规定。 2015年9月30日,公司缴纳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工商公处字【2015】2号)要求的二十万元罚款。 公司积极配合安徽省工商局对公司涉嫌垄断进行的调查工作: 2015年9月21日,公司就安徽省工商局对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专门组建了联络工作小组,与安徽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进行了接洽,并根据安徽省工商局的要求提供了公司在安徽省推广销售支付密码器相关的各类财务、销售及人事等材料。 2015年11月26日,应安徽省工商局要求,联络工作小组赴合肥进行沟通; 2015年12月8日,安徽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到公司与相关人员进行会面沟通; 2016年1月21日,公司应安徽省工商局的要求再次提交公司在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产品利润的相关统计材料。
处理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13日,魏致善先生账户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均价41.60元/股;同日,因操作失误,将计划卖出的2,000股公司股票误操作为“买入”,成交均价为41.87元,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魏致善先生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价格41.60元/股,买入价格41.87元/股),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魏致善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魏致善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魏致善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同时,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9-19
标题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8]13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管理方面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此次巡回检查,帮助公司发现了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深化了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标题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能全面、详实的反映会议召开情况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 问题二:公司网站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更新。 问题三: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次数较多,应该适当增加现场会议。 问题四:公司应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培训,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以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问题五:公司应积极探索薪酬福利、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选择合适公司的激励模式,并发挥激励机制的最大效果。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司从2007年5月起,切实开展相关工作。经过自查和公众评议阶段,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专项检查。200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专项治理的整改报告》,全文刊登于2007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对《整改报告》的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重新进行了审慎评估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16
标题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项治理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能全面、详实的反映会议召开情况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 2、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次数较多,应该适当增加现场会议。 3、公司应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培训,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以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4、公司应积极探索薪酬福利、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选择合适公司的激励模式,并发挥激励机制的最大效果。
批复内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促使其忠诚、勤勉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公司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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