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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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4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毅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毅健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二、吴毅健操纵“麦迪电气”等8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麦迪电气”情况 (二)操纵“初灵信息”情况 (二)操纵“初灵信息”情况 (四)操纵“恒锋信息”情况 (五)操纵“中广天择”情况 (六)操纵“天药股份”情况 (七)操纵“华电重工”情况 (八)操纵“龙建股份”情况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5,180,269.46元,并处以15,540,808.3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1
标题津药药业: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沪市监反垄处[2023]3220190101519号
批复原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医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时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责令医药科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医药科技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29,884,312.48元
处理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5
标题津药药业: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沪市监反垄听告[2023]3220190101519号
批复原因医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时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局拟责令医药科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医药科技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29,884,312.48元。
处理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16
标题津药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津市监垄处[2023]1号
批复原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11.36元。
处理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9
标题津药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文件批号津市监垄处告[2022]1号
批复原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
批复内容拟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11.36元。
处理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8
标题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津市监垄处[2021]1号
批复原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897,850.00元;(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5,124,71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4,022,561.20元。
处理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津市监垄处告[2021]1号
批复原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897,850.00元;(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5,124,71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4,022,561.20元。
处理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8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150号
批复原因金耀药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销售给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广西南宁海之尚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济民堂医药有限公司、梧州市旭恒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金耀药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59,040元。
处理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0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收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发)安监罚[2018]8号、(津发)安监罚[2018]9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发生一起氟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批复内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于2018年3月8日,分别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发)安监罚[2018]8号、(津发)安监罚[2018]9号),该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分别给予公司人民币肆拾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人民币拾万零伍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13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收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津发)安监罚告[2018]10号、(津发)安监罚告[2018]1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发生一起氟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
批复内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近日分别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发)安监罚告[2018]10号、(津发)安监罚告[2018]11号]。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发)安监罚告[2018]10号)对公司进行了责任认定和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未针对氢氟酸制备工艺配备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对操作人员进行氟化氢气体泄漏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肆拾玖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发)安监罚告[2018]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发)安监罚告[2018]11号)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坚进行了责任认定和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坚,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预防氟化氢气体泄露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陈坚作出十万零伍拾玖元人民币(2016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及《补充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94号、[2016]0647号
批复原因继2016年6月3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4号)之后,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47号),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进行了审阅,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9月30日,国家卫计委、CFDA联合发出《关于暂停使用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黄体酮注射液的通知》,通报浙江省温州市、嘉兴市等地陆续发生患者使用金耀药业生产的黄体酮注射液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臀部红肿、脂膜炎等严重不良反应。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暂停使用金耀药业生产的部分批次黄体酮注射液。 就上述事件,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未来产品研发、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估值情况的影响及是否会影响本次重组的相关进程。(2)目前事件发展的最新进展,相关部门对公司的进一步处罚结论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该停用通知对目前公司产品销售的具体影响、产品退货情况,说明是否就相关产品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被暂停使用的产品占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5)公司对于药品销售是否充分计提产品质保金或者相关预计负债,并就产品质量控制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说明公司的应对措施;公司,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以上问题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几补充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补充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94号、[2016]0647号
批复原因继2016年6月3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4号)之后,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补充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47号),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进行了审阅,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9月30日,国家卫计委、CFDA联合发出《关于暂停使用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黄体酮注射液的通知》,通报浙江省温州市、嘉兴市等地陆续发生患者使用金耀药业生产的黄体酮注射液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臀部红肿、脂膜炎等严重不良反应。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暂停使用金耀药业生产的部分批次黄体酮注射液。 就上述事件,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未来产品研发、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估值情况的影响及是否会影响本次重组的相关进程。(2)目前事件发展的最新进展,相关部门对公司的进一步处罚结论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该停用通知对目前公司产品销售的具体影响、产品退货情况,说明是否就相关产品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被暂停使用的产品占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5)公司对于药品销售是否充分计提产品质保金或者相关预计负债,并就产品质量控制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说明公司的应对措施;公司,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以上问题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同时书面回复。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94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进行了审阅,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二、本次交易安排及评估作价 三、关于标的资产行业及经营情况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同时书面回复。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相关要求,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出口美国产品外包装检出氰化物的有关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批产品外包装在美国休斯敦海关检测出氰化物残留。
批复内容为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事件调查小组,积极配合美国FDA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工作,迅速调查。 我们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天津市的要求,积极配合技术机构对公司成品库成品外包装箱、包材库的外包装材料及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抽检。经取样检测,个别样品检出痕量氰化物(低于极微量),专家评估对人体无现实危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质量全部合格、符合标准。 目前,我们已经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积极开展调查。公司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本着对公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规范、标准、流程积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药品安全。 2015年公司出口到美国市场原料药产品4.5吨,其中本次共30公斤产品的外包装检出氰化物残留。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2
标题天药股份关于间接控股股东个别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天津纪检监察网获悉,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马贵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批复内容因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张建津、马贵中在公司没有任职,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处理人天津市纪委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未建立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需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断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公司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批复内容在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工作成效明显,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将专项治理活动推向深入。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标题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津证监上市字[2007]46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建立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断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问题二: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进行完善。
批复内容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公司治理工作,进一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推进公司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18
标题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津证上市字[2003]11号
批复原因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缺乏会议记录,且董事会会议纪录没有董事签字;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要求,于2003年6月23日至2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7月10日以“津证上市字[2003]11号”文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处理人天津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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