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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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03-27
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出具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
相关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 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4-03-23
标题*ST商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ST商城: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83号
批复原因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上述股东提议。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在资产负债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根据《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3-14
标题*ST商城:关于*ST商城拟变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2-29
标题*ST商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1-31
标题*ST商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0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8-15
标题*ST商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10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8
标题*ST商城: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87号
批复原因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2023年3月1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2023年3月30日才披露上述诉讼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孙世光、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ST商城: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58号
批复原因2021年10月20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商城)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显示,控股股东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半导体)及实际控制人王强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避免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9个月内,承诺人将促成上市公司剥离亏损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负债,并使用出售商业城百货所获款项偿还公司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承诺人将在上述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剥离亏损资产,减轻经营压力,提升运营能力。2022年1月7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9月24日,公司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由于公司未能与相关各方就全资子公司商业城百货100%股权的估值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后,领先半导体及王强的上述承诺预计将无法按期完成。截至2023年5月,上述承诺未完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中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对于限期内剥离亏损资产的公开承诺,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是公司股票在2022年年报披露后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判断因素,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承诺。但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公司股票已因2022年年度净资产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节严重。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强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2023年3月1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涉及诉讼进展公告》,3月30日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ST商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2023年3月1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涉及诉讼进展公告》,3月30日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73号
批复原因陈霄控制使用142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手法操纵“牧高笛”等13只股票,获利30,835,992.35元。
批复内容对陈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835,992.35元,并处以30,835,992.3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领先半导体产投有限公司、王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2]26号
批复原因2021年10月17日,你们针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商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9个月内,承诺人将对上市公司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剥离亏损资产,减轻经营压力,提升运营能力。承诺人将促成上市公司出售亏损子公司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负债,并使用出售所获款项偿还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目前,9个月的承诺期已满,你们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92号
批复原因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ST商城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92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03
标题*ST商城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知:2020年11月2日,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深之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之旅投资”)、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丽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西丽湖公司账户错误卖出公司股票80,0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4.76元/股,成交金额38.08万元。王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之三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旅股份”)在当日未买卖公司股票。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并在未来股份交易中采取更多的交易差错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3、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收到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新(消)行罚决字[2019]0266号)
相关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文件批号锡新(消)行罚决字[2019]0266号
批复原因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检查发现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管理的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路分公司的消防控制室内只有1名值班人员且未持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2千元
处理人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收到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新(消)行罚决字[2019]027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锡新(消)行罚决字[2019]0271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管理的深圳茂业和平商厦(无锡)有限公司北侧安全出口被封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7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位于东御街19号的茂业天地项目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3.5万元
处理人成都市公安消防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收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经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2万元
处理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处罚(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36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361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太原市亲贤北街79号的茂业天地的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1万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处罚(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4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405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管理的茂业小区负一层物业办公室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
批复内容6千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并(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并(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管理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79号的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二层车库多个安全疏散出口锁闭
批复内容2万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并(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并(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管理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的茂业天地小区5号楼地下一层砌墙堵塞疏散通道,6号楼地下一层堵塞疏散楼梯
批复内容4万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平广场管理处被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深罗卫公罚[2018]30号)
相关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罗卫公罚[2018]30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平广场管理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警告、800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质监罚字[2018]25-C号)
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锡质监罚字[2018]25-C号
批复原因深圳茂业和平商厦无锡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电梯事故,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救援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制定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能有效监督执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新价检[2017]44号)
相关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锡新价检[2017]44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按要求设立物业收费服务公示牌、未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也未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并未能每半年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1万元罚款
处理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梁市监案字[2018]第041号)
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锡梁市监案字[2018]第041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能够提供2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有效检验报告,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3.5万元罚款
处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经(消)行罚决字[2019]002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经(消)行罚决字[2019]0020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5千元
处理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被淮南市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淮谢(消)行罚决字[2019]003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淮谢(消)行罚决字[2019]0036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防火门均未进行灌浆、均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南1楼西侧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部分灭火器失效、部分室内消火栓组件损坏、喷淋泵不能正常使用、排烟系统不能正常启动
批复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第一分局行政处罚(武税一简罚[2019]216663号)
相关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武税一简罚[2019]216663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2019.01.01-2019.02.28期间的印花税(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未按期进行时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51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第一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常武(消)行罚决字[201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常武(消)行罚决字[2019]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管理的茂业天地消控室主机损坏、部分地下室防火卷帘门系统瘫痪、部分排烟风机故障
批复内容罚款5万元
处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常州分公司收到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常武(消)行罚决字[2020]001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常武(消)行罚决字[2020]0014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管理的茂业天地消控室火灾报警主机损坏的火灾隐患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5万元罚款
处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并店市监罚字[2019]160号)
相关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文件批号并店市监罚字[2019]160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管理的茂业天地小区的电梯服务费收取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0.1元,且未按楼层不同制定系数,施行的是无差别收费。公司将物业费、电梯费合并收取,相加记录总额后统一记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未分别记账,且因公司人事变更频繁,部分资料无法提供,导致违法多收的电梯费数额无法单独计算。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行政处罚(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21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218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79号场所的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5千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5
标题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收到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行政处罚(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35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小店(消)行罚决字[2019]0357号
批复原因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太原市亲贤北街79号的茂业天地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1万元罚款
处理人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大队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24
标题关于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任免决定,免去沈某绍兴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任用吕某为绍兴营业部负责人。你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标题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2
标题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49号
批复原因2019年8月12日,你公司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回复,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7
标题商业城关于收到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063号
批复原因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9
标题商业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33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3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2
标题*ST商城关于补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43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2016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来函,就上交所《问询函》中第三条进行补充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ST商城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43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将复函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4
标题*ST商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43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承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之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创能”)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的股东。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琪创能持有商业城股份16,015,090股,占商业城已发行总股本的8.99%。2016年1月12日,琪创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290,000股商业城股份,股份来源系拍卖取得。同日,琪创能买入200,000股商业城股份,合计减持90,000股,占商业城已发行总股本的0.05%。 琪创能作为商业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拍卖取得的商业城股份,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琪创能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商业城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琪创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13
标题商业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交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66号)。
批复内容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的义务。同时,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商业城股份的行为涉嫌构成短线交易。我部将对此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二、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发生上述卖出商业城股份后再买入的原因系券商系统失灵,请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文件。 三、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同日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商业城1,670,000股股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在披露减持计划15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减持,且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0
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6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作为信托计划管理人,所发行和管理的产品“陕国投?乾元进取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乾元进取3),在买卖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股份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截止2015年5月12日,乾元进取3共买入商业城股份892万股,占商业城已发行股份的5.008%。2015年6月30日,乾元进取3卖出商业城股份234万股,占商业城已发行股本的1.31%,其持股比例降低至3.69%。2015年7月3日,乾元进取3继续减持商业城的股份21万股。乾元进取3在增持商业城的股份首次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商业城的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在随后减持商业城股份低于5%时,也未及时告知商业城披露提示性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以及《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陕国投作为乾元进取3的发行人和管理人,理应保证该信托计划依法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但陕国投并未能勤勉尽责,因此其对乾元进取3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6-26
标题商业城: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号)。 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筹资行为未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二是没有设立票据备查簿,采取以单代账的方式管理。三是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管控缺乏有效性。上述行为违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资金占用费的业务处理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后,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传达。 本公司将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5
标题关于给予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张殿华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亏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8亿元,但公司未在2013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并直至2013年4月16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张殿华、总裁赵启超、财务负责人王班、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侯淑芬、董事会秘书张黎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长张殿华、总裁赵启超、财务负责人王班、董事会秘书张黎明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侯淑芬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8
标题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因在填报系统中误选“不适用”项,导致所填数据未能导出。
批复内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更正事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1-29
标题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号
批复原因张瑜文在 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通过其控制的“琪创能”等账户通过司法拍卖、间接受让和交易所交易等方式合计持有商业城股份超过 5%时,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上海证劵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未通知商业城,未予以公告;同时,在上述账户持有商业城已发行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张瑜文“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张瑜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瑜文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综合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公司独立性情况和公司透明度情况,"公司运作基本规范。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仍需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按照制定的公司治理整改计划不断改进薄弱环节。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代表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自律意识和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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