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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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8
标题阳光照明: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4年3月2日,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3年5月至10月,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配偶秦某鸣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合计买入27,500股,买入金额100,175元;合计卖出27,500股,卖出金额99,450元。截至公告披露日,秦亦鸣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薛跃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4
标题阳光照明: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40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你配偶秦亦鸣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6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100,175元;于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7,500股,成交金额99,45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02
标题阳光照明: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doc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薛跃女士出具的《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情况说明》,获悉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725元。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秦亦鸣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导致的违规操作;秦亦鸣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薛跃女士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秦亦鸣先生在交易期间未征询薛跃女士意见(且薛跃女士未向秦亦鸣先生告知公司经营信息、未给予投资建议),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薛跃女士及配偶秦亦鸣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三)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鉴,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将进一步加强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告  公告日期:2015-09-14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志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陈志刚担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4年5月27日至30日陈志刚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买入阳光照明股票500,000股,成交金额7,358,682.99元。2014年9月29日由陈志刚妻子吕某某利用“陈志刚”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卖出阳光照明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063,555.50元。2014年11月-12月间,陈志刚又利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分4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共计成交金额1,033,744.49元。 陈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志刚给予警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4-23
标题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或"公司")监事陈志刚于2014年9月29日卖出阳光照明股票100,000股,成交均价10.65元/股,成交金额1,065,000元。阳光照明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述卖出时点在该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此后,陈志刚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成交均价9.33元/股,合计买入金额1,033,368元。 陈志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2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 陈志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3.1.4条规定,以及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陈志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3-06
标题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志刚先生于2014年9月29日操作股票账户卖出了阳光照明股票,共计成交100,000股,成交均价10.65元/股,成交金额1,065,000元。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陈志刚先生又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2月8日操作股票账户合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00股,成交均价9.33元/股,合计买入金额1,033,36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陈志刚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主动将短线交易所得132,000元上缴公司并归公司所有,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二)关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方面 (三)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四)关于激励机制方面
批复内容 经过2007 年专项治理整改后,虽然从总体情况看,公司基本能较好地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文件,形成基本完备的公司治理机制,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这充分说明公司治理是一项非常重要与长期艰巨的工作,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执行力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37号
批复原因浙江证监局在对本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阅并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认为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基本建成了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认为公司应当在激励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应积极探索薪酬福利、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选择适合公司的激励模式,并发挥激励机制的最大效果。
批复内容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将以此次活动为良好的开端,切实构建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持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1-28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9月25日至9月28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2002年10月28日发出了关于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杭证特派办[2002]349号)。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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