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1-19 |
标题 | ST锦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3661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ST锦港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6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前述事项,尽快完成核查及整改,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实的公司及相关方有关违规问题,本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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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04 |
标题 | ST锦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健、刘辉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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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1-02 |
标题 | ST锦港: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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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1-02 |
标题 | ST锦港: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批复内容 | 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总裁宁鸿鹏先生取保候审,期限自2024年11月2日起算。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处理人 | 锦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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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1-02 |
标题 | ST锦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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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11-01 |
标题 | ST锦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35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十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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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9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
批复内容 |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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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0-29 |
标题 | ST锦港: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女士、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副总裁曹成先生、原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副总裁曹成先生、原公司董事长徐健先生被取保候审。 |
处理人 | 锦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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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31 |
标题 | ST锦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1171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117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本着为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审慎研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使得半年报更能准确反映公司整改工作成效和运营状况,同时积极持续与审计委员会及董事、监事等相关各方进行沟通,组织有关人员加快推进半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并确保尽早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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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01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24]59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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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1-11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3106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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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3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63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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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8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06年7月1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256,815,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4.33%。此后,东方集团所持股份比例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09年3月31日,锦州港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9.73%;2013年12月19日,锦州港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5.39%;2022年5月13日、5月24日,东方集团先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330,000股、13,50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14.70%。东方集团持股比例累计减少9.63%,其中被动稀释比例8.94%,主动减持比例0.69%,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但其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9月24日才披露。东方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逾期约4个月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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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0 |
标题 | 关于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2]2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锦州港A股股票50万股,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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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7-19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进行了更为详尽、审慎的调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事实,对相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对相关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更正为“净额法”,需调减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对受影响的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3,747.9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5.82%、71.1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84,769.7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6.60%、191.35%;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5,083.6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93.14%、290.79%;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10,425.3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56.51%、229.43%。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徐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刘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3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总裁刘辉、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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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14 |
标题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出具的《致歉信》。西藏天圣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500,000股。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减持属违规减持行为。 |
批复内容 | 1.西藏天圣发生上述行为后,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向公司进行了说明,本次违规减持属于工作人员误操作,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西藏天圣对本次疏忽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此给公司、广大投资者、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合法合规实施减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2.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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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8 |
标题 |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05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于2022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0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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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3 |
标题 |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22]9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对2020年度、2021年度一季报、2021年度半年报及2021年度三季报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2020年年报2,437,479,939.72元、2021年一季报847,697,846.17元、2021年半年报2,450,836,588.29元、2021年三季报3,104,253,309.33元。你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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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
标题 |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关注函,并回复上述问题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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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
标题 |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83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上述监管要求,严格按照《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责,依法依规做好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等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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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7 |
标题 |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9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12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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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4号 |
批复原因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武汉信通利达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间接参股大通证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017-027)。
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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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
标题 | 锦州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8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1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6月12日前回复上述问题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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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30 |
标题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辽证监上市字[2007]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你公司应按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尽快增补一名董事,选举董事长,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
批复内容 | 综上所述,公司决策层、监管层和经营层均能深刻认识并领会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对公司的重要意义,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整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为使公司建设成为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外部形象诚信可靠的现代化上市公司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在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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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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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3-04-30 |
标题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财会[2002]7号 |
批复原因 | 以前年度存在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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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3-02-12 |
标题 |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合并报表调整;涉税项目的调整;母公司报表的调整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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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2-10-22 |
标题 | 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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