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8-30 |
标题 | 莲花控股:关于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1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116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到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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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9 |
标题 | 莲花控股: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64号 |
批复原因 |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控股”或(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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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31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公司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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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0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2亿元闲置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第6.3.14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李厚文、时任总经理李斌、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曹家胜、时任财务总监于腾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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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莲花健康: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4]0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公司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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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莲花健康: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河南监管局[2023]65号、河南监管局[2023]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重要信息
二、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三、开展算力业务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我局决定对李厚文、曹家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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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61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公告》,未及时、充分提示交付期限不明确、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2性、履约保障措施不足、资金筹集具有不确定性、尚无运营资质等风险。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披露《关于对公司有关签订采购合同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采购资金来源之一为金融机构授信且正在审批的授信额度充足。该回复内容与授信资金用途受限、无法用于支付算力服务器采购款的实际情况不符。2023年10月18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及官网、微信公众号新闻稿中称“H800算力服务器同步完成下单”,将“如期交付330台算力服务器”,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配图显示“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智算中心”铭牌和“LHKC莲花科创”字样,但相关算力机房与液冷机柜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图片信息易误导投资者。2023年11月,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及官网、微信公众号新闻稿发布的算力服务器交付进展信息,未准确、完整说明交付数量、交付内容、交付型号、交付主体等情况。公司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持续发布上述事项相关信息,但在发布时点、具体内容方面与公司公告披露不一致。同时,结合现场核查发现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公司前期论证相关采购合同属于日常经营相关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不充分,与事实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此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算力服务器采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和错误。 |
批复内容 | 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厚文、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曹家胜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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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9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3]65号 |
批复原因 | 一、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重要信息
二、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三、开展算力业务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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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9 |
标题 | 关于对李厚文、曹家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3]66号 |
批复原因 | 一、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重要信息
二、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三、开展算力业务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李厚文、曹家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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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28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到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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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27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2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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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9 |
标题 |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第0434号 |
批复原因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第043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已对《工作函》中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对《工作函》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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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7 |
标题 |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44号 |
批复原因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证公函【2021】0244号《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对《监管函》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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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3 |
标题 | 莲花健康受到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项)食药监食罚[2018]稽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项)食药监食罚[2018]稽6号 |
批复原因 | 因莲花健康生产的“加盐味精”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不合格问题进行处罚,货值为2,340元。 |
批复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并处罚款70,000元。 |
处理人 | 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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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3 |
标题 | 面粉公司受到项城市应急管理局处罚((项)安监罚(2019)GM0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项)安监罚[2019]GM001号 |
批复原因 | 面粉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
批复内容 | 责令面粉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项城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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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4 |
标题 | *ST莲花关于收到《对公司确定重整投资人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于收到本函后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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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
标题 |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244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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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9月30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的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100%股权转让给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云投),交易作价2.44亿元,预计增加2017年度合并报表收益3.52亿元。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公司披露公告称,中新云投已于11月11日与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睿康)签订协议,约定佳能热电100%股权由喀什睿康代持。佳能热电的股东在11月17日即已由中新云投变更为喀什睿康。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夏建统系喀什睿康的主要股东,公司与喀什睿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该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同日,公司披露公告,取消转让佳能热电100%股权事项。公司转让佳能热电100%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预计实现收益3.52亿元,占公司2016年归属上市公司母公司净利润约539%,影响巨大,但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28日,经本所发函问询后,公司披露公告称,根据公司核查及中新云投出具的说明,公司或关联方与中新云投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中新云投与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2017年12月8日,经本所再次问询,公司才披露公告说明上述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建统、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时祖健和时任财务总监邢战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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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9月30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的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100%股权转让给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云投),交易作价2.44亿元,预计增加2017年度合并报表收益3.52亿元。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交易事项。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公司披露公告称,中新云投已于11月11日与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睿康)签订协议,约定佳能热电100%股权由喀什睿康代持。佳能热电的股东在11月17日即已由中新云投变更为喀什睿康。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夏建统系喀什睿康的主要股东,公司与喀什睿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该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同日,公司披露公告,取消转让佳能热电100%股权事项。公司转让佳能热电100%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预计实现收益3.52亿元,占公司2016年归属上市公司母公司净利润约539%,影响巨大,但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28日,经本所发函问询后,公司披露公告称,根据公司核查及中新云投出具的说明,公司或关联方与中新云投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中新云投与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应当披露的关系。2017年12月8日,经本所再次问询,公司才披露公告说明上述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建统、霍尔果斯中新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时祖健和时任财务总监邢战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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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7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2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16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2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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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莲花健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47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9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辞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1日之前,就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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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8 |
标题 | 莲花健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二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28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73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对《二次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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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莲花健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5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23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对《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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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7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23日,我部就公司前期资产转让事项出具问询函,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提交发布相关回复公告。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公司及有关方做进一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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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4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5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23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11月27日前,就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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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万元左右”。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合并报表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其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左右”。2017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24.74万元。
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理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告业绩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万元左右,但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24.74万元,超出预告业绩的226%,差异巨大。同时,公司迟至4月26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严重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夏建统、董事兼总经理袁启发、财务总监邢战军、董事会秘书时祖健、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建中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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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9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19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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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关于陈宁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41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关于陈宁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410号),对于陈宁自2016年8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事项提出监管意见。 |
批复内容 | 整改情况:公司已及时告知并督促陈宁独立董事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2月举办的第四十八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在陈宁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后,及时对独立董事备案资料进行了更新。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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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7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23日,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对《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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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4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7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8月23日,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公开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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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9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5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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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5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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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8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市公司与私募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转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停复牌事项
2015年6月11日,公司股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9月12日,公司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转为非公开发行股票。9月2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直至10月9日,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复牌。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为非公开发行后的停牌期限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中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的规定。
二、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
公司股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公司先后于7月11日、8月11日发布内容完全相同的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尚未确定交易对方、交易方式和标的资产,亦未签订框架协议。9月12日,公司公告终止重组事项并启动非公开发行。
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长达3个月,期间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无实质进展,公司对重组筹划进程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未充分提示重组无实质进展可能导致重组终止的风险,对投资者知情权和正当交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2015年9月12日,公司公告称,董事会决定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为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披露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和投资相关产业项目。10月9日,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相关产业项目和偿还借款。公司前期披露涉及收购资产项目,而后期披露未涉及相关事项,其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四、公司变更名称及金融业务和转型规划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5年11月24日,公司通过直通车渠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名称变更公告、对外投资公告、设立子公司公告等公告。经核实,公司前述公告不符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其一,名称变更公告未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也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其二,公司公布备查文件《关于公司全面进入智慧农业及大健康领域的战略规划纲要》,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详细说明公司为推进前述计划的人员配置、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取得等准备情况,未披露实施5年发展计划的事实依据,也未揭示相关风险;其三,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告未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披露相关信息,也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其四,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披露相关信息,也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相关公告及文件涉及首次进入金融业务,关涉公司战略规划和转型,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股价敏感性和投资者关注度高。公司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信息,但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直至本所发出相关问询函后才停牌核查并进行补充披露和风险提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停复牌事项、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充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前后的信息披露不一致、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信息披露,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12.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分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莲花味精和时任董事长夏建统、董事会秘书时祖健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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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8 |
标题 | 莲花味精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32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32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你公司通过直通车渠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名称变更公告、对外投资公告、设立子公司公告等公告。经我部事后审核,现有以下事项请你公司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根据公告,公司拟更名为“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的要求披露公司目前健康产业的筹备情况及发展前景,如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取得必需的行业准入资质或证照、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如期开展前期筹备工作等,也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二、发布前述公告同时,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布了备查文件《关于公司全面进入智慧农业及大健康领域的战略规划纲要》。该纲要分析了公司现有味精制造业务的品牌优势,表述了以“智慧农业产业链条和大健康产业生态系统”为核心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该纲要披露了未来五年发展计划。请公司详细说明公司为推进前述计划的人员配置、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取得等准备情况,并披露实施五年发展计划的事实依据,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三、你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告披露,拟现金出资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莲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但公司未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披露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人员安排、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数据及重要假设条件)、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亦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四、你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与合作方共同收购北京汇瀛东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合作方均为私募基金,本次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二章的要求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标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等,亦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五、请你公司提交本次公告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本所将启动内幕交易核查程序。
请你公司于11月25日前核实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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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莲花味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32号 |
批复原因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32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你公司通过直通车渠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名称变更公告、对外投资公告、设立子公司公告等公告。经我部事后审核,现有以下事项请你公司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根据公告,公司拟更名为“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六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的要求披露公司目前健康产业的筹备情况及发展前景,如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取得必需的行业准入资质或证照、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如期开展前期筹备工作等,也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二、发布前述公告同时,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布了备查文件《关于公司全面进入智慧农业及大健康领域的战略规划纲要》。该纲要分析了公司现有味精制造业务的品牌优势,表述了以“智慧农业产业链条和大健康产业生态系统”为核心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该纲要披露了未来五年发展计划。请公司详细说明公司为推进前述计划的人员配置、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取得等准备情况,并披露实施五年发展计划的事实依据,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三、你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告披露,拟现金出资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莲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但公司未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披露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人员安排、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数据及重要假设条件)、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亦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四、你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与合作方共同收购北京汇瀛东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合作方均为私募基金,本次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未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二章的要求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标的基本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等,亦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
五、请你公司提交本次公告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本所将启动内幕交易核查程序。
请你公司于11月25日前核实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正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上述事项仍在核查中,公司将就上述问题及时进行答复和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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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28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73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2015】1737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的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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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66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2015】1664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的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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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07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64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2015】1648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函的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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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02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64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上证公函【2015】1641号)《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函的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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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07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文件批号 | 河南监管局[2014]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近期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的年报检查,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董事会报告中主要客户名称不准确
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4年7月收到了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查和分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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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14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51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对郑献锋、高君、李先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谢清喜、牧峻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对申宏伟、杨立、韩秋月、高政、史克龙、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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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9-01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函[2012]147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9月河南证监局出具豫证监函【2012】147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对监管函的具体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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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5-01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审核意见函对公司2011年年报中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经济纠纷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2011年5月29日公司对上述事项做出了解释说明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汇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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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1-05-01 |
标题 | 莲花健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1]0245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上证公函【2011】0245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审核意见函对公司2010年年报中公司主营业务巨额亏损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详细情况及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务重组进展情况进行问询。2011年5月6日公司对上述事项做出了解释说明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汇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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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30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对信息披露问题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函[2010]97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通过非正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于2010年4月25日正式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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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0-04-27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调查通字10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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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网站中对于公司公告更新不够及时:
2、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方面,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尚有待加强:
3、公司董监事、高管人员培训问题:
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问题:
5、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公司完善了董、监事会会议程序,并规定了每次董、监事会会议完整保存公司董、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有记录人签字。
7、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到期贷款及时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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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以、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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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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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11-02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向控股股东及子公司提供资金并继续增加,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公开谴责的决定后,公司召开了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认真地进行了检讨与反省,并把此事宜通知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及其董事会。公司将利用本次受到谴责的教训,深刻反省,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特别是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对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并坚决执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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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10-30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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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30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郑证监[2003]175号 |
批复原因 |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五分开"不彻底;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和不及时、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于2003年8月10日至8月16日对我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22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郑证监[2003]175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接到《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一致认为贵办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通过此次巡检,将对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针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文件,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原则,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郑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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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3-10-24 |
标题 | 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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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0-10 |
标题 |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
文件批号 | 郑证监[2003]175号 |
批复原因 | 信息未及时批露; |
批复内容 | 2003年8月10日至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对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2003年9月22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郑证监〔2003〕175号)。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对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郑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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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2-12-24 |
标题 | 《监管跟踪通报》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十月二十四日收到贵部发来“监管跟踪函[2002]8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问题的监管跟踪通报》”。《通报》指出,我公司在编制2001年盈利预测时不够谨慎,尤其在市场趋于饱和而公司将大幅扩大产量的情况下,对产品价格的预计不切实际;在发行股票的前两个月产品价格已经有1000元幅度的下降,但公司仍没有对盈利预测报告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将保护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的承诺与随后的主动降价行为不符。在发现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发现不能完成盈利预测时,未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被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要求我公司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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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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