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27 |
标题 | 诺德股份:关于湖北黄石铜箔生产基地在建工程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7月24日下午,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的局部厂房发生火灾事故,当地消防部门迅速到场实施救援,同时,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当地消防应急部门进行救援,及时将火灾扑灭。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具体原因正在调查确认中。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极力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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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4 |
标题 | 诺德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636号 |
批复原因 |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函件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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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6 |
标题 | 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郁弼予以监管关注的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21]4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经理陈郁弼通过非法定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市值预测的重要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且相关信息未作出风险提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郁弼予以监管关注的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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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7 |
标题 | 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824号 |
批复原因 |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82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予以整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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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7 |
标题 | 诺德股份: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郁弼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郁弼通过非法定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市值预测的重要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且相关信息未作出风险提示。 |
批复内容 | 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郁弼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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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的函(吉证监函【2020】483号) |
相关法规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修订)》、《公司投资者诉求管理工作制度》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20]483号 |
批复原因 | 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
②未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③未与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签订合同或聘书
④部分信息披露事项未履行
⑤未建立投资者诉求的台账 |
批复内容 | ①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知情人及知情时间按照知情人登记反馈表中填写,增加自查频次和程序上的相关规定。②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仔细梳理公司内部制度,及时补充与修订相关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③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人力资源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整改措施并与董事(独立董事)补充签订聘用合同。④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公司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自下而上的报送机制,自上而下的传达决策,最终流程将汇总到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⑤公司按照《公司投资者诉求管理工作制度》补充建立了投资者诉求的台账。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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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17 |
标题 | 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0]1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9年计提客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122,816,966.73元,计提公司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设备资产减值损失30,563,431.24元。前述计提大额减值事项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仅在2019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陈立志、许松青、李鹏程、王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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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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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朝)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65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苏建朝,男,1958年12月出生,前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建朝实际控制使用“苏建朝”“常某萍”“张某华”“徐某美”“赵某红”“张某蔚”“黄某明”等7个证券账户交易“中科英华”,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具体情况如下:
“苏建朝”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2日至11月16日,“苏建朝”证券账户陆续买入“中科英华”863,000股,买入金额3,054,046元。2013年3月18日至5月17日,“苏建朝”证券账户共卖出“中科英华”863,000股,卖出金额5,458,598.08元。
“常某萍”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4日,“常某萍”证券账户买入“中科英华”172,300股,买入金额614,247元。2013年3月18日,“常某萍”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172,300股,卖出金额1,100,997元。
“张某华”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6日,“张某华”证券账户买入“中科英华”177,149股,买入金额619,268.04元。2013年3月18日,“张某华”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177,149股,卖出金额1,124,896.15元。
“徐某美”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6日,“徐某美”证券账户买入“中科英华”560,200股,买入金额1,979,806元。2013年3月18日,“徐某美”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560,200股,卖出金额3,529,801元。
“赵某红”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赵某红”证券账户陆续买入“中科英华”648,000股,买入金额2,296,664元。2013年3月18日,“赵某红”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648,000股,卖出金额4,147,200元。
“张某蔚”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5日至11月16日,“张某蔚”证券账户陆续买入“中科英华”393,900股,买入金额1,385,045元。11月16日,“张某蔚”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30,000股,卖出金额104,136元。2013年3月18日,卖出“中科英华”363,900股,卖出金额2,314,325元。
“黄某明”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5日,“黄某明”证券账户买入“中科英华”368,800股,买入金额1,297,983元。2013年3月18日,“黄某明”证券账户卖出“中科英华”368,800股,卖出金额2,360,320元。
苏建朝实际控制的上述账户共盈利8,777,001.14元。
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冯某露是济南聊城商会会长,苏建朝担任副会长职务。2010年下半年开始,苏建朝的前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业集团经常有资金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在2012年7月至12月之间电话联系频繁,且于2012年11月7日有过通话,然而调查时两人手机通讯录都没有存对方号码,双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双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联系,苏建朝交易“中科英华”行为明显异常,认定苏建朝内幕交易“中科英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苏建朝违法所得8,777,001.14元,并处以8,777,001.1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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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宇勤、冯玉露)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64号 |
批复原因 | 一、冯玉露泄露内幕信息
冯玉露和王宇勤是北京大学EMBA同学。2012年11月16日13时05分,冯玉露用其手机拨打王宇勤手机139××××8470,通话时长2分55秒。冯玉露称通过电话告诉王宇勤天业集团正在和南方一家老板姓郑的上市公司谈与天业黄金合作的事情。接听冯玉露电话后,王宇勤于14时11分开始大量抛售其他股票;14时22分,王宇勤存入资金账户134万元;14时05分至14时31分王宇勤证券账户陆续买入“中科英华”,占用账户内95%的资金。
2012年11月19日(停牌当天),王宇勤手机139××××8470给其配偶周某涛手机133××××7333发短信“老冯太靠谱了”,周某涛回复短信“停牌了”“俺家买的股票停牌啦,估计要大涨”。王宇勤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表示“感觉冯玉露提供的消息很准确,我根据冯玉露提供的消息确认的中科英华这只股票”。
综上,冯玉露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将内幕信息泄露给王宇勤,王宇勤大量买入“中科英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二、王宇勤内幕交易“中科英华”
2007年1月24日,王宇勤资金账户61××××177开立于某证券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营业部,王宇勤实际控制“王宇勤”证券账户,该账户由王宇勤本人和其配偶周某涛共同操作。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是王宇勤家庭自有资金。
2012年11月16日13时05分,冯玉露用其手机拨打王宇勤手机139××××8470,通话时长2分55秒;接听冯玉露电话后,14时11分王宇勤开始大量抛售其他股票;14时22分,王宇勤存入资金账户134万元;14时05分至14时31分王宇勤证券账户陆续买入“中科英华”1,403,000股,买入金额4,997,547.7元。王宇勤在2012年11月16日买入“中科英华”前两个月无任何股票交易,11月16日王宇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大量抛售其他股票,将资金账户内95%资金买入“中科英华”。
2013年3月18日9时49分至2013年3月25日14时10分王宇勤陆续共卖出“中科英华”1,353,000股,卖出金额8,707,250元。截止2015年6月1日,王宇勤将剩余“中科英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为4,197,802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王宇勤违法所得4,197,802元,并处以4,197,802元罚款。
二、对冯玉露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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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04 |
标题 |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4日,上交所出具《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公司和全体董事审慎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履行停复牌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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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3 |
标题 |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青海电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16]7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宁环罚[2016]70号 |
批复原因 |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青海电子实施环保检查时,因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10月25日23:50时至2016年10月26日7:00时COD为100.6-167.5mg/L(超过标准值100mg/L),构成超标排放,并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
批复内容 | 对此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青海电子处以3.373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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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9 |
标题 | 诺德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诺德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4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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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7 |
标题 | 诺德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诺德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3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诺德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公开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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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2 |
标题 | 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7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22日,上交所出具《关于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应严格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审慎办理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审慎评估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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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0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瞿明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23日,该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中科英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累计卖出“中科英华”16,462,501股,获利6,547,141.04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账户截至2015年3月20日共计持仓“中科英华”16,462,501股。
3月23日9:42:26至9:46:31,该账户共进行了10笔申报买入委托,委托买入数量合计为5,960,0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申买量的42.63%;成交2,973,826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50.01%。“中科英华”价格由8.16元上涨至8.55元,涨幅为4.29%。
随后不到4分钟内,该账户将前期持有的“中科英华”全部卖出,成交16,462,501股。
瞿明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瞿明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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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14 |
标题 | 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6月26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民创投”)拟筹划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开始停牌。7月3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称邦民创投正针对公司筹划向第三方进行资产收购事项,并于7月10日申请股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8月7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包含资产收购和资产出售两部分,其中收购资产事项为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收购融资租赁等金融行业类资产。10月16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内容仅为重大资产出售,不存在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另经查明,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关联交易议案。但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未按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王为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为钢、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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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0 |
标题 | 中科英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的《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收购厚地稀土及计提减值准备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40号)。函件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和1月29日披露了《关于终止收购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和《关于201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拟终止收购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地稀土”)股权,并拟因此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77,378.92万元。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查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对有关问询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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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4 |
标题 | 中科英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的《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收购厚地稀土及计提减值准备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40号)。函件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和1月29日披露了《关于终止收购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和《关于201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拟终止收购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地稀土”)股权,并拟因此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77,378.92万元。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查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尽快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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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中科英华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函件《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对近期公司相关事项存在市场质疑及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要求公司核实并予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事项核实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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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7 |
标题 |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0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17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901号)。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就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相关工作事宜要求如下:公司应抓紧推进重组各项工作,于2015年12月12日之前尽早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股票复牌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同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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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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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17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3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35号)。
一、公司披露,签署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股权收购事宜的实际进展和履行情况”,请详细披露公司变更原股权收购协议的目的和原因。
二、公司收购厚地稀土事项历时多年尚未完成,且公司已支付价款4亿余元,在此背景下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股权比例,请说明:
(一)该收购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的交易预期,原先作出收购厚地稀土的交易决策是否足够审慎,其后续实施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和不确定性。
(二)交易双方就此前转让协议中相关违约条款的协商和解决情况。若交易对方存在违约责任,请说明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拟采取的追责措施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三)公司在该项交易事项中是否存在其他潜在损失或风险事项,并予以充分提示。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结合有关事项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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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31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0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81号),函中就有关事项进行问询:
一、西昌志能采矿权证于2015年1月被法院查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司知悉时间,公司是否就该查封事项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二、公告中所述“涉及前期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前期相关的信息披露情况。
三、厚地稀土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核心资产(如主要的采矿权)、重要子公司等;西昌志能及其被查封的采矿权在厚地稀土资产中的重要性占比,并提供相应的分析数据。
四、前述查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的收购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充分说明并提示后续存在的交易风险。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结合有关事项实际情况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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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3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515号、上证公函[2014]056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515号)。2014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二)》(上证公函【2014】0568号),意见函指出相关事项需要补充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情况及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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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12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二)相关问题回复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5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收到《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二)》(上证公函【2014】0568号),意见函(二)指出相关事项需要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意见函(二)指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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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06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回复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5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相关事项需要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515号),现对有关事项进行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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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3-17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4.03.04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收购协议及后续进展、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宜;主承销商中信银行在信息披露督导、募集资金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中未充分尽职履责。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中科英华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燚诫勉谈话处分;给予中信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
批复内容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收购协议及后续进展、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宜;主承销商中信银行在信息披露督导、募集资金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中未充分尽职履责。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中科英华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燚诫勉谈话处分;给予中信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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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3-17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4.03.04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收购协议及后续进展、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宜;主承销商中信银行在信息披露督导、募集资金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中未充分尽职履责。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中科英华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燚诫勉谈话处分;给予中信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
批复内容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收购协议及后续进展、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宜;主承销商中信银行在信息披露督导、募集资金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中未充分尽职履责。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中科英华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燚诫勉谈话处分;给予中信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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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3 |
标题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应制定防范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管理办法及各项具体措施,重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公司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案文件报送吉林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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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是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公司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通过严格自查、认真整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化运作的意识,从而更好的保障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以更优的业绩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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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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