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内控制度执行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二、关于需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三、关于需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培训学习和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的问题
四、关于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专项制度的问题
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如召开业绩推介会等)有待加强的评价意见
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审计师关于公司内控情况专项审计意见有待加强的评价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继续积极适应证券市场和公司发展的新要求,以更加务实高效的态度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着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打造公司规范发展、业绩优良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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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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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制度。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如召开业绩推介会等),披露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审计师关于公司内控情况的专项审计意见等方面有待加强。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制度,并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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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7-07-26 |
标题 |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原财务主管于德政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批复内容 | 近日,公司从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公司原财务主管于德政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于德政失职罪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在2006年上半年已作账务处理,并在2006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其它犯罪行为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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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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