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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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0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跃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2月3日,同方股份总经理黄某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总裁吴某提出同方股份拟收购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20日前,吴某与黄某就此事多次会谈,确定了此次重组的换股初步方案。 2017年2月20日,同方股份董事长周某业、黄某、同方股份党委副书记张某路召开核心组会议,黄某在会上提出同方股份拟采用换股方式收购上海莱士股权。 2017年2月,黄某向同方股份董事会秘书张某园提出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要求张某园设计可行方案。 2017年2月下旬,黄某、同方股份总会计师王某浒、张某园及华融证券兰某、施某姣就重组方案进行了多次会商。 2017年2月底,吴某与RAASCHINA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某1同在英国开会,吴某向黄某1介绍了同方股份拟收购上海莱士股权的意向,黄某1委托吴某继续与同方股份进行沟通。 2017年3月初,吴某在其科瑞天诚的办公室中向科瑞天诚董事长郑某文汇报并沟通此次重组事项的换股方案。郑某文对此次合作表示同意。 2017年4月16日,张某园向同方股份董事童某斌、同方股份李某航汇报了此次重组事项。 2017年4月20日,周某业、黄某、张某园商议,决定公司股票自4月21日起停牌。15:00后,张某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停牌申请。当晚,张某园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发送微信,告知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4月21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 2017年5月6日,同方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宣布4月21日所述重大事项涉及重大资产收购,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6月20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宣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莱士不超过29.9%的股权。 2017年7月19日,同方股份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 2017年9月15日,同方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9月21日,同方股份复牌。 同方股份通过向上海莱士的大股东科瑞天诚、第二大股东莱士中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获得上海莱士29.9%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公开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2月3日,公开于2017年6月20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黄某、郑某文、吴某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不晚于2017年3月初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郑跃武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一)郑跃武与郑某文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文存在通话联络 郑跃武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的弟弟,二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2月至3月,郑跃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多次通话联系。 (二)郑跃武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同方股份” “郑跃武”证券账户(中信)为郑跃武本人证券账户,于1998年8月10日开立,后转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年3月2日和6日,郑跃武和郑某文有多次通话联系。2017年3月21日,“郑跃武”证券账户(中信)单笔转入资金900万元。资金转入后的当日和次日,该账户即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共计70万股且仅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自2002年7月至2017年3月20日,该账户从未交易过“同方股份”。 “郑跃武”证券账户(银河)为郑跃武本人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1日开立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2017年3月22日,“郑跃武”证券账户(银河)转入资金900万元。资金转入后的当日、次日和第三日,该账户即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共计30万股且仅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自开户后至调查日,该账户仅交易过“同方股份”。 综上,“郑跃武”证券账户2017年3月21日、22日、23日、24日陆续买入“同方股份”共计100万股,成交金额14,034,824元,均系郑跃武本人下单操作。 2017年4月14日、17日,上述“郑跃武”证券账户陆续将“同方股份”全部卖出,盈利1,195,780.07元。 (三)郑跃武使用“于某燕”账户交易“同方股份” 于某燕是郑某文和郑跃武的母亲。“于某燕”账户2004年3月5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2017年3月22日郑跃武与郑某文有通话联系。2017年3月23日,郑跃武建设银行6214********6899账户理财赎回1000万元。2017年3月23日、24日,郑跃武该建设银行账户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于某燕”账户的信用账户合计1000万元。在此之前,“于某燕”账户的信用账户可用余额为100元。 2017年3月24日、28日、29日,“于某燕”账户以融资买入及担保品买入方式,放杠杆分多笔买入“同方股份”单只股票共计100万股,成交金额13,952,476.03元。“于某燕”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同方股份”亦未用类似交易方式交易过其他股票。前述交易由郑跃武通过本人186*****948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郑跃武。 2017年4月17日,“于某燕”账户陆续全部卖出“同方股份”,盈利1,183,815.96元。 (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跃武交易“同方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 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文不晚于2017年3月初知悉内幕信息,郑某文与郑跃武为近亲属关系,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跃武本人账户存在首次交易涉案股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突击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等特征;“于某燕”账户存在首次交易涉案股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突击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放杠杆交易等特征,前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郑跃武对此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没收郑跃武违法所得2,379,596.03元,并处以7,138,788.09元的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07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实,知网(CNKI)主要运营主体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其运营的手机知网、知网阅读等14款App存在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2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45号
批复原因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时,同方国信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其财务报表期初数进行了调整,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未反映同方国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调整的影响。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应当按照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会计处理方式,按持股比例相应调减公司2021年期初数。具体为,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4.02亿元,占调整后金额绝对值的2.43%;调增其他综合收益2.47亿元,占调整后金额绝对值的32.37%;调减未分配利润期初数6.49亿元,占调整后金额绝对值的21.9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数4.02亿元,占调整后金额绝对值的2.57%。公告同时显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同方国信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期初数影响,均为计入当期投资收益-3.2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0.6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2.57亿元。但在2021年决算时,同方国信经与审计机构讨论,对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同方国信2021年半年度报告与2021年年度报告对其期初数调整不一致,导致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同方国信期初相应数据调整额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梁武全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7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反垄断法》
文件批号国市监处罚[2022]87号
批复原因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收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滥用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签订并实施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的学术生态,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批复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对知网北京、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处以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计8760万元(大写:捌仟柒佰陆拾万元)。上述处罚涉及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对应的罚款金额为7460万元。
处理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5-14
标题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网北京”)、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网数字出版”)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
批复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于2022年5月13日开始对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进行反垄断调查。
处理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轶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2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楚轶男内幕交易“同方股份”的情况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楚轶男交易“同方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对楚轶男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4-24
标题关于对同方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1月31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亿元到-17.2亿元,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5亿元到-20.2亿元。业绩预亏主要是计提各类资产减值所致,包括子公司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人壹本)商誉减值、参股公司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与中国医疗网络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及持有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指出,前述资产减值测试工作正在进行中,减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亏损额度大幅增加,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8亿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除上述事项外,增加子公司壹人壹本商誉减值金额并对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还计提大额存货跌价损失、对子公司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对持有的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计提减值及参股公司华融泰、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国际)出现投资亏损等。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8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审慎地评估当期投资损益、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等,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巨大偏差,差异金额巨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额达21.6亿元,差异幅度达125%,情节严重;同时,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对可能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事项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周立业、时任总裁黄俞、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5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预亏公告,4月25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4月26日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你公司在披露业绩预亏公告时,未对商誉及无形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导致预计数据与之后披露的更正公告、年度报告中的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存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及时情况。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42号
批复原因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4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5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11号
批复原因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11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7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7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号为上证公函【2016】2472号《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伟景行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会同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具体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同方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7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7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伟景行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72号)。
批复内容要求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28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29
标题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4月20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方股份)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96%。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幅度超过50%,达到应当业绩预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此后也未就此作出预告。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股价的重要敏感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考察可能影响业绩变化的各种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有效沟通,审慎判断。但公司未能及时核实公司年度业绩情况并对外预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范新、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佳、财务总监刘卫东、董事会秘书孙岷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08]85号
批复原因1、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完善方面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方面 3、董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持续性工作,公司在未来的经营中,将继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听取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推动公司治理更快更好的发展。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4
标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完善方面 问题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方面 问题三:董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通过各种制度的梳理、修订,各方面公司治理中存在问题的不断整改,公司的内部制度体系更加规范、科学、严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更快更好的发展。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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