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06 |
标题 | 关于对李进、张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153号 |
批复原因 |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李进、张年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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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06 |
标题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149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五、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六、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七、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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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23 |
标题 | 德福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罗佳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罗佳先生的父亲罗会林先生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罗会林先生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662元全数上缴公司。经核实,本次事件系罗会林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罗佳先生本人的意见,为罗会林先生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罗佳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对罗会林先生的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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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九经开税二所简罚[2019]500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九经开税二所简罚[2019]50052号 |
批复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认定德福科技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德福科技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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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地税稽罚[2018]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九地税稽罚[2018]1号 |
批复原因 | (1)德福科技2016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7,289.59元;
(2)德福科技于2016年11月以收据代替发票入账支付担保费380,000.00元。 |
批复内容 | 2018年1月12日,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地税稽罚[2018]1号),认定:(1)德福科技2016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7,289.59元,对德福科技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8,644.80元;(2)德福科技于2016年11月以收据代替发票入账支付担保费380,000.00元,对德福科技处以罚款3,000.00元,上述罚款金额合计11,644.80元。 |
处理人 |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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