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5 |
标题 | 关于对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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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1-29 |
标题 | 诺思格: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继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李继刚先生的父亲李明敬先生近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李明敬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李明敬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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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6 |
标题 | 公司受到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处罚(通统执罚决字(2018)第012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文件批号 | 通统执罚决字[2018]第0127号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2017年《财务状况》(F1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17.35%、2017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1.5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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