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周玉明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机械)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6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东利机械”股票8,700股,累计减持金额127,803元,减持时间与预披露时间间隔小于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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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6 |
标题 | 东利机械: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机械)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6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东利机械”股票8,700股,累计减持金额127,803元,减持时间与预披露时间间隔小于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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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6-08 |
标题 | 东利机械: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玉明先生《关于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周玉明先生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减持时间与预披露时间间隔小于15个交易日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份8,700股 |
批复内容 | 1、 周玉明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错误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
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 周玉明先生将根据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将本次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
3、 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加强账
户管理,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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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9 |
标题 | 关于对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统一监函[202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于亮、王瑞生、周玉明、赵建新、曹立争、王艳山、代永杰、高进、白仿义、万旭有以下违规事实: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机械”、“公司”)于2015年9月完成了一次股票发行,合计向45名发行对象发行30,000,000股,募集资金180,000,000元,发行后股东合计49人。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于亮、时任副总经理王瑞生、核心员工王艳山、代永杰、高进、白仿义、万旭合计认购2,910,000股股票,其中,150,000股系时任监事曹立争出资并交由万旭代为认购和持有;150,000股系时任副总经理周玉明等四名人员出资并交由代永杰代为认购和持有;190,000股系时任副总经理赵建新等两名人员出资并交由王艳山代为认购和持有;200,000股系张国欣出资并交由于亮代为认购和持有;90,000股系齐浩等两名人员出资并交由王瑞生代为认购和持有;770,000股系孟若其等九名人员出资并交由高进代为认购和持有;314,000股系孟若其出资并交由白仿义代为认购和持有。于亮、王瑞生、王艳山、代永杰、高进、白仿义、万旭虽未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但实质已构成股份代持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发行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四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于亮、王瑞生、周玉明、赵建新、曹立争、王艳山、代永杰、高进、白仿义、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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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2 |
标题 | 东利机械: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12.20”机械伤害事故报告的批复[(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0日04时30分,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由专人安抚家属情绪,协助办理善后事宜。 |
批复内容 |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相关单位要严格遵照《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安监局备案。同时,由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
处理人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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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15 |
标题 | 东利机械: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0日04时30分,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由专人安抚家属情绪,协助办理善后事宜。 |
批复内容 | 截止目前,保定市清苑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结束,事故报告已呈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尚未取得批复。 |
处理人 | 保定市清苑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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