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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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4]陕01执749号
批复原因2023年12月1日,张小泉集团向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雁塔购物广场”)借款12,787.50万元,雁塔购物广场委托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小贷”)向张小泉集团发放借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一次性结息。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张国标、王国利、张樟生、张新夏、孟裕凯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并由西安市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因该笔借款本息已逾期,国信小贷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后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案号:“(2024)陕01执749号”)。
批复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张樟生先生及其他担保人被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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