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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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28
标题同飞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杨静女士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经了解,杨静女士及林文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买入公司股票,且前述买入股票发生在兰志炎先生、吴立洲先生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在兰志炎先生、吴立洲先生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杨静女士及林文英女士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社会公众,其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导致公司社会公众持股低于25%,如不及时处理公司将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为维护公司的上市地位及全体股东利益,兰志炎先生及时督促杨静女士卖出了相应股票,吴立洲先生及时督促林文英女士卖出了相应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兰志炎先生及吴立洲先生对其亲属上述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并落实督促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3
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相关法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一)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二)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三)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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