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23 |
标题 | 关于对徐龙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号,你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为他人代持龙利得股份的行为,导致龙利得关于你持有龙利得股份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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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6 |
标题 | 关于对徐龙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4]42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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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04 |
标题 | 关于对张云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你配偶储凤飞于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032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227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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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03 |
标题 | 龙利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云学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及配偶违规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证券账户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违规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本次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云学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张云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39%的股份,亦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本次交易所得收益1,950.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徐龙平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18.04%的股份。徐龙平先生、张云学先生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两人共同控制公司30.44%的股份,张云学先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一。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符合第七十四条规定。3.经向股东了解,原因是因张云学先生本人工作繁忙,其股票账户由其配偶管理,此次卖出公司股份系其配偶操作失误导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现就本次操作失误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张云学先生将汲取本次事件的教训,承诺以后将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直系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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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1 |
标题 | 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对奉其奉的处罚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处罚事由是2015年4月奉其奉由于疏忽,未按照税务的规定进行增值税零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2018年6月1日,公司子公司奉其奉被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处以5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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