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时未能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充电桩及检测仪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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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1 |
标题 | 万胜智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时未能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充电桩及检测仪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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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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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08 |
标题 | 万胜智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周华先生的配偶陈蔚女士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因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周华先生及其配偶陈蔚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蔚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按照上述规定,陈蔚女士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5.00元全部上交公司。2.经向周华先生了解,事先并不知晓陈蔚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陈蔚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为其个人误操作所致,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3.周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陈蔚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因本次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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