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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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成都铂科受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成高税一税简罚[2021]534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高税一税简罚[2021]5343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铂科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零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以0.0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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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成都铂科受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成高税一税简罚[2021]581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高税一税简罚[2021]5813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零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以0.0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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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铂科新材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关处罚(太关综业违当字[2021]007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太关综业违当字[2021]007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嵘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232720210271579181’,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商品‘粉芯’,最终目的国均申报为美国。经统计部门发现,上述商品最终目的国应为俄罗斯联邦。 |
批复内容 | 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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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姚红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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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铂科新材:关于监事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姚红女士的配偶江军先生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买入均价96.48元/股,成交金额964,801元。因公司拟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江军先生买入股票处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的窗口期,本次买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此次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江军先生不慎误操作导致,姚红女士在行为发生前、发生时均不知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2、姚红女士及其配偶江军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姚红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姚红女士及其配偶江军先生就本次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江军先生承诺此次买入的公司股票在自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监事姚红女士也将持续监督和督促其履行承诺。4、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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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时,未将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将收购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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