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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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08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批复内容2024年3月8日,公司收到王洪春先生家属通知,王洪春先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处理人无锡市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内幕交易罪
批复内容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处理人无锡市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建设的亳州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
批复内容责令予以改正,并罚款4万元。
处理人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4日,中铁城环在项目施工时工地未采取硬质围挡措施,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灌云县环境保护局对此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16日,灌云县环境保护局对中铁城环因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加处罚款10万元。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逾期履行加处罚款10万元。
处理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1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塔吊机械及项目中的基坑工程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前提下完成地下室底板的施工的行为。
批复内容罚款11万元。
处理人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2
相关法规《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项目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情况未整改到位。
批复内容罚款4.5万元并责令改正。
处理人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
批复内容罚款0.5万元并责令改正。
处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赣州市南康区牧益生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受到赣州市南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经营苏农肥(2006)准字1320号精制有机肥料产品。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0.30万元。
处理人赣州市南康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泗阳鹏鹞兴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到泗阳县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印花税(技术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0.04万元。
处理人泗阳县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泗阳鹏鹞兴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到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非法占地建设厂房。
批复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且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5.60万元。
处理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丹阳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受到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污水处理厂。
批复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6.13万元。
处理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1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且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罚款20万元并责令改正。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建设一套天然气烘干设备,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罚款2.2万元。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受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排放大气污染物。
批复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东台市鹏鹞肥源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有限公司受到东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况。
批复内容罚款2.4万元。
处理人东台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南昌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受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建设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已开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提前交付使用。
批复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理人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武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3号
批复原因(一)宋武英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参与“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 (二)宋武英控制“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于2020年2月3-4日买入“鹏鹞环保”808,600股,成交金额9,447,148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262,909元,扣除相关税费,获利1,797,865.89元。 “郭某军”证券账户存在新开户、空置后买入、交易品种单一等异常特征,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交易日开始集中买入“鹏鹞环保”;内幕信息公开后,“鹏鹞环保”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后即全部卖出。“郭某军”证券账户开立、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对宋武英没收违法所得1,797,865.89元,并处以5,393,597.67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长环罚字[2021]NA018号、长环罚字[2021]NA019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长环罚字[2021]NA018号、长环罚字[2021]NA019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实施了Ⅱ期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且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2020年5月建设一套天然气烘干设备,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3日决定对鹏鹞生物科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3日决定对鹏鹞生物科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长环罚字〔2021〕JT03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长环罚字[2021]JT030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鹏鹞奥霖进行调查,发现鹏鹞奥霖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2日决定对鹏鹞奥霖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长环罚告字[2021]JT030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鹏鹞奥霖进行调查,发现鹏鹞奥霖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鹏鹞奥霖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长环责改字[2021]JT030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鹏鹞奥霖进行调查,发现鹏鹞奥霖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鹏鹞奥霖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27
标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1]NA016、NA01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长环罚告字[2021]NA016、NA017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实施了Ⅱ期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且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2020年5月建设一套天然气烘干设备,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鹏鹞生物科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鹏鹞生物科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27
标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1〕NA016号、NA01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长环责改字[2021]NA016号、NA017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实施了Ⅱ期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且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鹏鹞生物科技进行调查,发现鹏鹞生物科技2020年5月建设一套天然气烘干设备,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鹏鹞生物科技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鹏鹞生物科技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处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23
标题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2号)
相关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时,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南京鹏鹞水务有限公司两起共15.82万元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
批复内容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09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宿环罚字[2020](3)36号
批复原因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7日、6月30日检查中发现泗阳鹏鹞兴农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法定排污口之外的排水口直接排入外环境。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泗阳鹏鹞兴农的违法行为处伍拾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泗阳鹏鹞兴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外排的污水,消除污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水不得排入外环境。
处理人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6
标题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农环罚字[2018]001号
批复原因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吉林鹏鹞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鹏鹞生产有机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吉林鹏鹞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零柒佰陆拾柒元壹角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6
标题鹏鹞环保: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昌环罚[2018]G-25号
批复原因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大鹏水务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鹏水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昌江区环保局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对大鹏水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大写)捌拾万元。
处理人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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