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2号 |
批复原因 | 吴建清:
经查,经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股东大会选举,你于2023年11月9日成为安靠智电董事,你配偶谢某婷通过其账户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8日多次买卖安靠智电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1.05万元,卖出金额合计37.3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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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安靠智电: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吴建清于2023年11月9日成为公司董事,其配偶谢雨婷在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8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建清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492.00元全部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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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安靠智电:关于董事收到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2号 |
批复原因 | 吴建清:
经查,经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股东大会选举,你于2023年11月9日成为安靠智电董事,你配偶谢某婷通过其账户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8日多次买卖安靠智电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1.05万元,卖出金额合计37.33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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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建清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安靠智电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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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4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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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8-29 |
标题 | 安靠智电:关于董事会秘书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会秘书黄节根因涉嫌刑事犯罪 |
批复内容 | 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处理人 | 溧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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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7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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