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1-13 |
| 标题 | 雄塑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178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2024年,公司向供应商广东雄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和模具)采购金额分别为2,692.77万元、1,999.09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造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峰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2,836.47万元、4,911.52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142.73万元、406.76万元。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注册资金或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于黄淦雄、黄铭雄。黄淦雄、黄铭雄为雄塑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为公司关联方,但雄塑科技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雄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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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1-12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第4.2.2条、第4.3.2条、第5.1.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4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2024年,公司向供应商广东雄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和模具)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2692.77万元、1999.09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造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峰贸易)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2836.47万元、4911.52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贸易)进行采购,金额分别为142.73万元、406.76万元。雄和模塑、造峰贸易、德虹贸易注册资金或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于黄淦雄、黄铭雄,黄淦雄、黄铭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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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1-12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8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178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2024年,公司向供应商广东雄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和模具)采购金额分别为2,692.77万元、1,999.09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造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峰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2,836.47万元、4,911.52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142.73万元、406.76万元。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注册资金或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于黄淦雄、黄铭雄。黄淦雄、黄铭雄为雄塑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为公司关联方,但雄塑科技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雄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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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2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9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29号 |
| 批复原因 | 雄塑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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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
| 标题 | 雄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29号 |
| 批复原因 | 雄塑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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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1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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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2 |
| 标题 | 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文件批号 | 延环罚决字[2019]第057号、延环罚决字[2019]第058号 |
| 批复原因 | 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河南雄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危废管理及标识悬挂不规范。
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河南雄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生产,环保设备中的VOCS光氧催化装置部分镇流器断电停止运行,活性炭吸附设施长期未检修,内存活性炭量少,不能保证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
| 批复内容 |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河南省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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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
| 标题 | 雄塑科技:关于收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 文件批号 | 南环罚[2018]10号 |
| 批复原因 |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扩建、改造过程中,部分生产设备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经南海区环保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规定。 |
| 批复内容 |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45,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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