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7-07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第4.2.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79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4号)及本所查明事实,2025年1月20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你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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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7-07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4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6]94号 |
| 批复原因 | 2025年1月20日,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
| 批复内容 | 对惠伦晶体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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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6-01-12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27号 |
| 批复原因 |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某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某云、邓某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某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某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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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10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号 |
| 批复原因 |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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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04-24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62025003号、证监立案字0062025004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先生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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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31 |
| 标题 | 关于对姜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2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1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惠伦晶体股票8.5万股,减持数量超出你所持惠伦晶体股票总数的25%,也超出你2022年12月27日预先披露的计划减持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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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8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姜健伟:经查,你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惠伦晶体股票8.5万股,减持数量超出你所持惠伦晶体股票总数的25%,也超出你2022年12月27日预先披露的计划减持数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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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1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91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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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7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自律监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姜健伟先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因操作失误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6%,成交金额为129,000.00元,具体减持数量、价格、金额情况如下:减持日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股)减持均价(元)金额(元)2023/2/16集中竞价10,00012.90129,000.00合计10,00012.90129,000.00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自律监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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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21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峰先生《关于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刘峰先生在预披露减持计划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因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公司股票100股。 |
| 批复内容 | 刘峰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今后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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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8-05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先生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30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价格为14.48元/股,成交金额为14,520.54元,后于2020年4月1日卖出前述全部股票,成交价格为15.00元/股,成交金额为14,943.00元,前述交易所得收益为422.46元。前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行为:
1、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股票构成年报窗口期违规买卖;
3、违反了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查询到上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后,要求李宗杰先生认真并深入学习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其账户的管理,审慎操作,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李宗杰先生须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
同时,李宗杰先生已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深刻的认识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严重性,诚恳地承认错误,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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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2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6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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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03 |
| 标题 | 惠伦晶体:关于收到广东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9年1月30日,惠伦晶体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50万元至1700万元。2月27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全年净利润为-11,138.70万元。4月I8日,公司再次发布业绩快报修正暨致歉公告,将全年净利润修正为-2,221.83万元。4月26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为-2,229.44万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赵积清、邓又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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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15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0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50万元至1,700万元。2月27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1,138.70万元。4月18日,惠伦晶体发布《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暨致歉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221.83万元。4月26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229.44万元。惠伦晶体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积清、财务总监邓又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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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01 |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2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2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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