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郭立军、陈燕殊) |
相关法规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0号 |
批复原因 | 一、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东易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
(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二)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
(三)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其他情形 |
批复内容 | 综上,东易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郭立军、陈燕殊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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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
标题 | 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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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欣泰电气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和《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2015〕京会兴专字第01010096号)称,“公司2011-2014年存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款情况,导致公司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是,王全洲、杨轶辉作为欣泰电气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会计师,在2013年9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01010038号)称,“丹东欣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丹东欣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杨轶辉、王权生作为欣泰电气201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京会兴审字第01010004号)称,“欣泰电气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欣泰电气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京会兴审字第01010083号)称,“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作为欣泰电气的签字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5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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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1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势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6年3月18日,创势翔作为信托计划及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合计持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8,591,050 股,占欣泰电气总股本的5.008%,成为欣泰电气持股5%以上股东。4月21日,欣泰电气披露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0%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3月30日至4月20日期间,创势翔管理的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又连续增持欣泰电气8,564,728 股,增持比例达欣泰电气总股本的4.992%。创势翔作为欣泰电气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连续增持欣泰电气股份,每增加比例达到欣泰电气股份总数的1%时,未委托欣泰电气就该权益变动事项作出公告。
创势翔的上述行为多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3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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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29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公司涉嫌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批复内容 | 近期,公安机关已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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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9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号、中国证监会[2016]92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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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2 |
标题 | *欣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16]5号、中国证监会[2016]84号、中国证监会[201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欣泰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欣泰电气在2014年1月15日披露的《首发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称:“如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016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6年7月8日,欣泰电气披露的《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步履维
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首发上市时披露的承诺实施股份回购。 欣泰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欣泰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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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8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57号、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处以802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玉翀、陈柏超、王建华、胡晓勇、宋丽萍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温德乙、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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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2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6]57号、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综合欣泰电气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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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5-18 |
标题 | 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在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欣泰电气资金余额6,387.79万元。
二、欣泰电气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欣泰电气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规定,对欣泰电气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5条规定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温德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孙文东、蔡虹,独立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杜晓宁,监事范永喜、韩冬、隋宽德,时任董事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宋丽萍,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玉翀,时任监事孙洪贵,时任财务总监刘明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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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2 |
标题 | 欣泰电气:对《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68号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于2016年5月6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68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现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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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2-15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文件。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由于2015年11月27日、12月10日公司通过巨潮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4)和《关于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8),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现改为每十五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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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19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实质性的停滞状态。鉴于此情况,张振东作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电气”)控股股东主动要求终止《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博纳电气)》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博纳电气)》。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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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披露及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立案调查通知后立即开展了财务自查,并于2015年1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披露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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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03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在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暂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材料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在做出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重组的申请,鉴于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目前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暂不具备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重组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条件,需待立案调查产生明确结论且立案调查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消除后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材料。因此,在立案调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消除前,公司将暂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申请材料。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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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14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监管局[2015]2号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缺乏独立性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后,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方案予以报告。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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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14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
文件批号 | 辽宁监管局[2015]3号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同时将决定书内容通报了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长亲自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成立整改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各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做出详细的计划,并且这些整改措施得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支持,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予以汇报。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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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14 |
标题 | 欣泰电气: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 |
批复原因 | 2015 年7月14日,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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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25 |
标题 | 欣泰电气: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2014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 2015-033),年报中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问题:
《2014年度报告》第66页第九节财务报告第二项财务报表1、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之“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
批复内容 | 现应监管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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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辽宁监管局[2015]2号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缺乏独立性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5年10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公司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任命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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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二)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
文件批号 | 辽宁监管局[2015]3号 |
批复原因 |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本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三、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辽宁监管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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