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5 |
标题 | 关于对方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30号 |
批复原因 | 方文:
经查,你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527,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减持完成后,你与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由42.03%降至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5.48%。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恒华科技股票。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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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方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3年4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6,527,110股恒华科技股份,你和一致行动人江春华、罗新伟及陈显龙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由42.03%降至36.55%,权益变动比例为5.48%。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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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方文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进行预先披露,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990,000股,因操作失误,导致实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7,995,665股,超出原计划减持数量5,665股 |
批复内容 | 除上述超减持计划额减持公司股份5,665股的违规减持情况外,方文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计划一致,减持价格未低于发行价,方文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及时核实相关情况,高度重视股份交易事项。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管理个人股票账户,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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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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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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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6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245.25万元,较2019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72.06%,下降幅度超过50%,但你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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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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