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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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2
标题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受到高青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鲁淄高应急罚[2022]3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鲁淄高应急罚[2022]30号
批复原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批复内容处罚30,000元
处理人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30
标题南大光电: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宋学章先生的配偶王艳秋女士的证券账户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和半年报窗口期违规买卖。
批复内容1、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王艳秋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发生后,王艳秋女士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宋学章先生及其配偶王艳秋女士承诺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宋学章先生及其配偶王艳秋女士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王艳秋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全数上交公司。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均价57.50元/股×交易数量200股—买入均价54.01元/股×交易数量200股=11,500.00元—10,802.00元=698.00元。 3、公司将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督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严格管理各自的证券账户,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危险废物渗透至外环境。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防排烟风机启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0.5万元。
处理人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行政处罚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项目投产前未经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两项违法事实分别处罚6.4万元、1.2万元。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3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根据危化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批复内容罚款6万元。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4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批复内容两项违法事实分别处罚1.25万元、1.25万元。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8
标题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被全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营业执照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未见企业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等。
批复内容罚款3.5万元。
处理人全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6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499号)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20]499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6日,你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列为2019年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2019年半年报披露公司主要环境信息。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499号)。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标题南大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南大光电: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5月6日,上海同华在减持公司股份期间,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上海同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翟立女士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未及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出现了违规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经核查,本次违规操作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海同华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告知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公司也将进一步做好教育监督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4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4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8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1号
批复原因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拟使用超募资金通过购买及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31.39%股权,合计投资12,272万元。11月24日,你公司与北京科华原股东共同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与美国MengTech公司、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北京科华的经营业绩承诺及补偿进行了约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合同,也未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有关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2019年6月26日才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16
标题南大光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82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4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分别以超募资金3,000万元、1,272万元受让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嘉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10%、4.24%股份,同时以超募资金8,000万元对北京科华进行增资。11月13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15年11月底,公司与北京科华各股东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6月26日才披露该合同。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9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3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将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0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前将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江苏证监局。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勇控制使用22个证券账户 2014年5月5日至6月1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朱勇控制使用“湖南华珍投资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中信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20期”、“ 东兴证券-中信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15C期”、“ 广发证券-中信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20C期”、“ 中信证券-华润信托珍宝四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泰证券-中信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06C期”、“ 英大证券-中信信托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401C期”、 “湖南新物产集团”、“朱某”、“陈某玉”、“刘某瑶”、“孙某”、 “王某平”、“卢某勋”、“李某军”、“陈某峰”、“苏某纯”、“刘某凯”、“陈某”、“吕某鸣”、“邓某君”、“黄某山”等2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操纵期间,朱勇以及陈某玉等人承认朱勇在操纵期间控制使用账户组,账户组存在资金、人员关系等方面的关联,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交易地址与朱勇从事证券交易电脑的信息部分重合,交易行为趋同。 二、朱勇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 “南大光电”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南大光电”12,790,016股,买入金额389,911,461.18元,累计卖出“南大光电”12,790,016股,卖出金额395,281,516.43元,盈利3,389,460.52元。 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南大光电”,成交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额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 账户组在朱勇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交易日有24个交易日,其中,在朱勇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个交易日,累计连续20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比例最高为14.12%,最低为13.11%。 综上,操纵期间,朱勇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南大光电”股票,造成该股票交易价量明显上涨,账户组盈利3,389,460.52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朱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389,460.52元,并处以等值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11-29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大光电”) 副董事长、董事翟立女士,由于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翟立女士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1日买入卖出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产生收益532元,所得收益由本公司董事会收回。 翟立女士认为作为南大光电的股东和董事,深知此次误操作实属不当,今后,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强化内部管理,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1-04
标题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你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7月18日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你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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