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02 |
标题 | R新文化1: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沪0109执223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文件批号 | [2024]沪0109执2235号 |
批复原因 | 本院于2024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之先生已被关联限制消费。 |
处理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02 |
标题 | R新文化1: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沪0113执56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文件批号 | [2024]沪0113执5608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健之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处理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R新文化1: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2024]川0104执252号 |
批复原因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外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尚有案件争议未执行完毕 |
批复内容 | 郁金香、新文化及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健之先生被关联限制消费。 |
处理人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8 |
标题 |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海健、陶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64号 |
批复原因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蔡海健、陶昕: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或“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新文化某影视剧版权诉讼一审判决败诉涉及赔偿事项,你们审计时未审慎考虑负债计提的充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新文化某影视剧存货对应合同存在经济纠纷且已提起诉讼,你们审计时未审慎考虑存货可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及其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裁判文书网显示,新文化称以前年度被并购标的原实控人抬高估值、诈骗收购款,且相关当事人已被批捕。你们审计时未合理识别该事项,未恰当评估可能导致并购资产高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1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新文化于2021年4月29日、6月11日披露的《关于自查发现资金占用问题并予以解决的公告》《关于资金占用问题的补充公告》,2020年1月,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服管理”)与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广告”)签署无息借款协议,优服管理向郁金香广告提供借款1.566亿元。与此同时,新文化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可斯”)和优服管理签署《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上海达可斯向优服管理预付1.566亿元咨询服务费用,并承诺在郁金香广告未向优服管理全额归还前述借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其向优服管理支付的预付款。2020年4月,因郁金香广告未能按期向优服管理清偿借款,致使优服管理不能解决其与上海达可斯之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预付款问题,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达可斯对优服管理的预付款余额为0.70亿元。2020年9月,新文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赛美,张赛美对优服管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进而优服管理构成其关联方,上述预付款事项构成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3月,前述资金占用问题已清偿解决。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赛美及其关联方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震华、总经理何君琦、时任财务总监徐敏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0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18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新文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1号)。 |
批复内容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讨论、核查,现就相关问题作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1-07 |
标题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3]280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7月22日至24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司2012年年报暨公司治理情况专项检查”。2013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寄送的《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关注函》指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在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了IPO信息披露费用。经查,上述IPO信息披露费用中包含: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常年服务信息费用60万元;中国证券报常年服务信息费用40万元;证券时报IPO信息披露费用及常年服务信息费用62万元。上述常年服务信息费用162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无关,不应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予以扣除。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认真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要求,深入核查与分析相关情况,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通过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深刻认识到之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治理活动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公司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上级监管部门与广大投资者的共同监督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