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6 |
标题 | 永清环保:关于公司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7月25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邹凤鸣女士提交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邹凤鸣女士的母亲田胜女士分别于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规定,邹凤鸣女士已将其母亲田胜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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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3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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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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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2-28 |
标题 | 永清环保: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结案字[2020]3号、结案字[2020]4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3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同日,永清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4号)。 |
批复内容 | 。经审理,我局认为,相关行为已完成整改,并公开披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特此通知。”同日,永清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4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认为,相关行为已完成整改,并公开披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特此通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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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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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永清环保: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湘证调查字[2020]001号、湘证调查字[2020]002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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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29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7日至5月24日,永清环保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99亿元,直至2018年12月29日才偿还完毕。 |
批复内容 | 一、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正军,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申晓东,财务总监刘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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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5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2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2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8月7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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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1 |
标题 | 永清环保: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9]14号 |
批复原因 |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晓东、刘敏:经查,2018年4月至5月期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886.97万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团才清偿资金占用本息。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清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申晓东作为公司时任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刘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申晓东、刘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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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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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8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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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1-01 |
标题 | 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佳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2日,刘佳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为342.60万元。公司于7月11日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于8月22日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
刘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刘佳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刘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佳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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