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9-13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42024015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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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1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飞、龙杰、尤立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72号 |
批复原因 | 操纵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违法所得111,667,800.76元,其中,没收高飞47,857,628.90元,没收龙杰31,905,085.93元,没收尤立峰31,905,085.93元;对高飞、龙杰、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111,667,800.76元罚款,其中,对高飞处以47,857,628.90元罚款,对龙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对尤立峰处以31,905,085.93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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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03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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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1-17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4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号)和《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以及朗源股份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3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的专项说明》,2017年、2018年,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存在虚假交易,导致优世联合2018年纳入朗源股份合并报表时虚增资产2,512.72万元。2018年,优世联合与广东启辰云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辰云)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虚增应收账款3,664.84万元。2019年、2020年,优世联合与启辰云、广州市希弥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开展设备相关业务,导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215.86万元,虚增存货2,830.67万元。上述事项导致朗源股份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戚永楙,财务总监张丽娜,时任总经理张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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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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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戚永楙、张涛、张丽娜: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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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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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3〕1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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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3〕1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计资产;2019年、2020年存在虚假交易导致虚增营业收入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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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8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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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1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8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提供的转租业务、转售业务及服务业务,在转让相关服务时均未取得控制权,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是代理人的身份,故2020年1-3季度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因此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对2020年半年度、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10,518.95万元、11,187.24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53%;对2020年半年度、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减803.66万元、796.24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14%、125%。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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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0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广东云聚及张涛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批复内容 | 对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张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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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9-0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玖歌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股票4,273.90万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万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股票6,627.90万股,卖出金额为86,340.62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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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02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50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5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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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晓微)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玖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上述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的决策由上海玖歌资本市场部作出并下单交易,除“全某”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上海玖歌及其员工外,个人账户组其他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名义所有人或上海玖歌的客户。
2015年4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基金)与上海玖歌签订《策略伙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德邦基金聘请上海玖歌作为荣华8期的投资顾问,上海玖歌向德邦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德邦基金执行上海玖歌的投资建议。实际交易过程中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研究确定“荣华8期”账户的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综上,上述个人账户组及“荣华8期”账户(以下简称玖歌账户组)在交易“朗源股份”期间由上海玖歌控制、使用。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此后上海玖歌继续反复买卖“朗源股份”,持股比例在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4月13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4月14日持股比例减少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玖歌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42,739,034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03.52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6,279,034股,卖出金额为863,406,197.37元。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亏损78,985,660元。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晓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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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31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7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损7,600万元至9,600万元。4月2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7,000至19,000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8,447.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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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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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2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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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8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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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1]粤0115执2279号 |
批复原因 | 全部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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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3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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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9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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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30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7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梳理、核实后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其中,因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2019年度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时不够审慎,调减营业收入1,462.6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178.01万元,并对优世联合对赌期间业绩完成情况重新进行测算,调增营业外收入1,701.09万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商誉)209.81万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401.85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0.45%。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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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9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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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08 |
标题 |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9]56号、山东证监局[2019]5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你公司自查自纠,2019年7月13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上述会计差错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6万元调整为801万元。你公司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现决定对戚永楙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张丽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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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6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你公司于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5,918,354股永辉超市股票(2018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019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30,155,077.04元变为8,010,239.13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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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3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99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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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6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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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9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0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5日前将书面说明以上市公司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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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1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203 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28日前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评估报告以上市公司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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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和《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你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24,000万元对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杰玛”)进行增资,并与东方杰玛、安杰玛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东方杰玛与安杰玛同受王安祥控制。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018年5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你公司第二大股东杨建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王安祥转让其持有的2,36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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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关于对戚大广、戚永茂、李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46号 |
批复原因 | 戚大广、戚永茂、李博: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累计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4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对于该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公司监管二处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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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45号 |
批复原因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累计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4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对于该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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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24 |
标题 | 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朗源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达20,400万元。朗源股份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朗源股份于2017年3月收回全部款项,并于2017年6月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1条、第7.1.3条、第7.1.4条的相关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源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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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6-01 |
标题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国信证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信证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不再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并于2013年12月2日出具调查终结告知书,予以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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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3-19 |
标题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2年3月19日,发行人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发行人部分制度执行不力,内控方面存在缺陷;审计委员会未有效发挥作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整改函件后,详细分析了公司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完善并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及时履行相关程序。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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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4 |
标题 |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1年8月4日,发行人收到山东证监局《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发行人三会运作及制度执行方面、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以及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在收到整改函件后,公司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各项管理水平;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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