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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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1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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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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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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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东方国信: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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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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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9 |
标题 |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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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05 |
标题 |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11]217号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意见后,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和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人,并积极实施整改。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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