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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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16
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0号
批复原因2024年8月16日,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披露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6,600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9.27%)表决权委托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24个月;《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3年12月29日到期,双方不再续签。你们公司作为持有新锦动力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8月16日才补充履行。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7
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139号
批复原因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你公司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6-14
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4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4
标题新锦动力: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13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你公司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18
标题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1
标题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9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18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月30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发行人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36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以下简称《7号指引》)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发行人才于2月24日、3月14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2023年10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批复内容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1
标题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4]267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18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月30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36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你们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会后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你们才于2月24日、3月14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并于2023年10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你们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未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经本所督促方才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但仍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08
标题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1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1
标题关于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本楠、张洪涛、董哲、张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一、新赛浦项目 1.盈利预测不充分。一是盈利预测时未考虑期后实现情况,对疫情影响、账户冻结等相关事项对经营影响的考虑不够充分。二是对增值税进项税考虑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资本性支出预测不恰当。一是折现率使用不恰当,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和公允价值评估中均使用税前折现率,且实际使用的折现率引用错误。二是资本性支出年金计算不恰当,未考虑基准日时点资产实际已使用年限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特有风险收益率确定依据不足。沿用以前年度商誉减值评估时使用的特有风险收益率,未考虑近三年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对特有风险收益率的影响,未评估以前年度特有风险收益率的确定是否合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评估报告披露不完善。一是对商誉产生及历史减值测试过程披露不清晰。二是资产组认定范围和预测口径披露不清晰。三是经营风险披露不充分,未披露账户冻结和资金紧张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四是存在部分表述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5.评估底稿记录不完善。管理类底稿中未见一级审核意见,操作类底稿中未见资产盘点表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川油设计项目 1.资本性支出预测不恰当。一是折现率使用不恰当,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和公允价值评估中均使用税前折现率。二是资本性支出年金计算不恰当,未考虑基准日时点资产实际已使用年限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2.盈利预测不充分。盈利预测时未考虑期后实现情况,对疫情影响、账户冻结等相关事项对经营影响的考虑不够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营运资金预测依据不充分。应收账款周转率取值参考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但与公司历史水平完全脱节;对公司管理层关于EPC业务的经营规划未与集团管理层沟通确认,也未见合理性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评估报告披露不完善。一是经营风险披露不充分,未披露账户冻结和资金紧张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二是存在简单披露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5.评估底稿记录不完善。特有风险收益率打分表的部分描述错误,管理类底稿未见一级审核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博达瑞恒项目 1.盈利预测不充分,未考虑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对所得税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资本性支出年金计算不恰当,未考虑基准日时点资产实际已使用年限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特有风险收益率确定依据不足,沿用以前年度商誉减值评估时使用的特有风险收益率,未考虑近三年博达瑞恒经营状况的变化对特有风险收益率的影响,未评估以前年度特有风险收益率的确定是否合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评估报告披露不完善。一是对商誉产生及历史减值测试过程披露不清晰。二是资产组认定范围和预测口径披露不清晰。三是对所得税率的披露不完善;四是对经营风险披露不充分,未披露账户冻结和资金紧张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5.评估底稿记录不完善。一是未记录对子公司所得税率不同但按合并口径以统一税率预测的理由。二是报告附件中基准日前三年会计报表不完整,且会计报表无法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三是除营业执照、询证函、函证外,未见对子公司的勘查、盘点、核实分析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质量管理方面 1.技术标准不恰当。一是资本性支出年金计算不恰当,未考虑基准日时点资产实际已使用年限的影响。二是对商誉产生及历史减值测试过程的报告披露要求不完善。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质控复核不到位。部分计算错误、折现率口径使用错误、特有风险收益率确定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在复核阶段未发现。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1
标题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水兵、徐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15号
批复原因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集团审计中向母公司分配的重要性水平大于集团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且在重要性水平计算公式中使用的比例与文字记录不一致。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计划执行的了解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程序未执行。二是个别样本审批时间晚于付款时间,未见解释。三是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记录不完整或测试结果记录存在矛盾。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审计不到位,关键审计事项段披露的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复核不到位,对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应对不到位,未对相关收入确认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商誉减值审计不到位,关键审计事项段披露的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对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三是持续经营审计不到位。四是对组成部分审计师保留事项审计不到位,对组成部分审计师工作复核不到位。五是货币资金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或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地址验证不符的函证控制不到位。六是收入成本和费用审计不到位,审计证据归集不完整,对审计证据中的矛盾信息未做解释说明,部分收入截止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测试依据和样本不恰当,生产成本实质性分析程序执行与计划不一致;个别子公司未按计划对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七是未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执行会计分录测试。八是对集团内部会计政策的统一性关注不足。 四、底稿记录方面 抽样记录不完善,对异常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数据和底稿索引不规范,审计底稿归档不完善等。 五、报告完成方面 对年报披露数据复核不到位。一是年报未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政策。二是财务报表附注存在不同位置披露信息矛盾,个别披露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0
标题恒泰艾普: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9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会议运作不规范。 2.内部控制仍需完善。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 2.未及时披露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 3.公司确认设计服务收入依据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局对你公司及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0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9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会议运作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存在董监高签到册等资料签字不全、填写不准确等问题。二是董事会存在会议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准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存在争议、未按照独立董事意见延期召开董事会等问题。三是监事会存在出席确认回执等资料填写不完整、未按照相关程序即开除职工监事,管理层影响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问题。 2.内部控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制度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二是印章管理存在旧公章未及时交接、用印记录语义不清晰、用章数量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三是审计部门仅有一人,前期审计资料未交接,亦未向审计委员会按季度报送报告。四是总经办会议存在表决情况记录不清晰、高管签字不完整的问题。五是公司还存在管理层变更后相关资料交接不全、未给公司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2022-020)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21)未准确披露相关董事意见。 2.未及时披露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9日收到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是否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披露。 3.公司确认设计服务收入依据不充分。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不明确,财务处理不规范,如合同约定暂定价但具体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表为准,且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以暂估价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时,没有对应的补充协议及客户对设计成果的验收合格材料作为支撑。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莉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事项截至目前的最新进展和后续安排,相关事项的推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4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4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处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4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14
标题关于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能发电自愿作出增持计划,并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在《关于收到山能发电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的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为自2021年6月7日起6个月内,山能发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恒泰艾普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15,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0万元。2021年12月6日,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山能发电未完成公司股份增持的公告》,称山能发电在增持计划期限内未增持股份。
批复内容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0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号
批复原因一、 三会资料不完整 二、 印章管理不规范 三、董事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四、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1-05
标题恒泰艾普: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39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对你公司及包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5
标题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1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9年6月30日,孙庚文与银川中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银川中能直接持有恒泰艾普股份7,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67%,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孙庚文持有的4.9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5.63%,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19年7月4日,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行动期限为三年,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算。2019年12月29日,银川中能、刘亚玲、马敬忠(以下合称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孙庚文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行2.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的3个月内,将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孙庚文向浙商银行提供的担保,解除孙庚文对浙商银行就上述贷款所承担的所有担保责任,并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孙庚文的担保解除手续,如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函》涉及事项可能影响银川中能和孙庚文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属于对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补充,但承诺人与孙庚文均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予以披露。2019年12月29日,承诺人向孙庚文出具《承诺函》后,银川中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孙庚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亚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进行了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2
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和孙庚文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3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董事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7
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24号
批复原因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关于你公司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收到该案的二审(2021)京民终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需向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国翠微)支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海国翠微就前述债权对你公司持有的3000万股恒泰艾普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你公司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相关诉讼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7月12日才进行了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8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13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5号
批复原因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对2019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资产减值计提事项进行复核及评估、对前期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担保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39.1万元、9,426.77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16.76%、7.81%;分别调减2018年、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439.1万元、31,212.36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0.13%、14.18%。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3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关于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报备全体董事签字盖章文件,并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15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   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 Resources Limited(以下简称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且2018年应收Range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二是2018年11月8日,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补充协议》,而是于2020年7月17日才进行披露;三是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坦)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但公司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8日,恒泰艾普披露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恒泰艾普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4.2亿元交易对价向母基金转让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35%股权。同日,恒泰艾普与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母基金享有回购选择权、领售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董事权利等,其中回购选择权条款约定自新锦化机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要求恒泰艾普回购本次所转让的新锦化机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母基金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12%。2020年7月17日,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母基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恒泰艾普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包括回购价款本金4.2亿元以及股权回购价款收益暂计至2020年6月8日合计为7,246.55万元,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恒泰艾普未就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17日、7月24日才在《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以及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总经理杨华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庆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1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2
标题关于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160号
批复原因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   你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恒泰艾普股份达到10%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10.03%才进行公告。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责令你们改正违规行为,并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2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0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2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3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在2020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4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3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0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你公司2018年年审会计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7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0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收购人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财务顾问就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在7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如涉及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请先行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0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8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2月4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如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请披露后回复)。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61号
批复原因我部于2018年5月2日就年报相关事项向你公司发函问询,并要求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于5月21日之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 部。你公司于5月18日发布《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称资料整理工作和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强度大,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并将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但截至6月21日,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仍未向我部提交回复材料。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说明回复年报问询函的工作日程表,已完成和待执行的工作,预计回函完成时间。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8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8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8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87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6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98号
批复原因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和《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称公司收到韩国浦项项目公司的母公司NEXGEO发出的通知函,NEXGEO已向首尔回生法院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预计造成你公司约1.5亿元的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并立即采取了监管问询措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请审计机构就上述(1)、(2)、(3)审计和内控相关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于3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傅哲宽、林芳荔)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7]1号
批复原因我局认为,、第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傅哲宽、林芳荔共同商议决策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第二,“林芳荔”账户交易“恒泰艾普”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傅哲宽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间基本一致,股票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第三,没有证据支持傅哲宽无内幕交易动机;第四,经核实,“林芳荔”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恒泰艾普”股票已全部卖出,实际亏损998,218.16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7
标题恒泰艾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5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下发了《关于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50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重组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稽查  公告日期:2015-01-16
标题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批复内容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9
标题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49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孙庚文出具《关于恒泰艾普股东孙庚文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49号,对其减持恒泰艾普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问题进行了函告。
批复内容提醒其在持有的股份变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7-02
标题关于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郑天才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9月24日公司换届选举后,郑天才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12月27日,郑天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随后又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3万股,金额为5,359,669.8元,两次减持股票涉及金额合计8,347,688.8元。
批复内容郑天才的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3.1.11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对郑天才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对于郑天才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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