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8-02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40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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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6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4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12日,你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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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5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年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4月12日,你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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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3-16 |
标题 |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9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4月12日,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签署《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富国平、杨小蔚合计持有的锦富技术134,963,460股股份,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12.34%,转让价款合计61,273.41万元,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2022年11月2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于2019年4月12日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富国平、杨小蔚同意向智成基金支付18,085.10万元作为对智成基金的补偿,智成基金同意接受补偿后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富国平及杨小蔚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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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9年4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危险品储存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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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5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 |
批复内容 | 占用疏散通道,罚款10,000.00元;安全出口封堵,罚款10,0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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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深圳汇准科技有限公司被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2019年)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在电源开关盒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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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苏州挚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消防设施设置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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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苏州挚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6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消防设施设置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罚款45,0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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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2021年年10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消防设施设置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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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厦门力富电子有限公司被集同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保税加工手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64,300.00元 |
处理人 | 集同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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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8 |
标题 | 常熟明利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叉车未及时报检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00元 |
处理人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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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2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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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9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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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3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3日,你公司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15%股权出售给锦富技术,交易对价5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承诺北京算云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661.50万元、4,878.75万元和8,631.20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你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熠兆)作为担保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你公司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锦富技术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算云2017-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39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锦富技术要求你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并要求新余熠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你公司和新余熠兆均未按期履行。2019年10月起,锦富技术就上述事项多次提请仲裁。2020年12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终局裁决:你公司回购锦富技术持有的北京算云全部股权,并向公司支付股权价款5000万元,新余熠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你公司和新余熠兆均未在仲裁裁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你公司与新余熠兆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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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41号 |
批复原因 | 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13日,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算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将持有的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15%股权出售给锦富技术,交易对价5000万元。你企业是股权出售方深圳算云的担保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承诺北京算云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661.50万元、4,878.75万元和8,631.20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你企业作为担保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深圳算云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你企业将承担由此导致的锦富技术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算云2017-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39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锦富技术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但深圳算云一直未履行,你企业也一直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0月起,锦富技术就上述事项多次提请仲裁。2020年12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终局裁决:深圳算云回购锦富技术持有的北京算云全部股权,并向公司支付股权价款5000万元,你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深圳算云和你企业均未在仲裁裁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企业与深圳算云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022年1月10日,你企业及合伙人与锦富技术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你企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你企业100%合伙份额(价值4,105.92万元)转让给锦富技术,用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你企业已完成以资抵债全部手续,并被锦富技术免除全部债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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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4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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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62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以资抵债相关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与前实际控制人富国平、上海熠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署《和解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熠兆)100%股权转让给你公司,用于履行其因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算云)未能履行对你公司收购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15%股权的回购承诺而承担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新余熠兆的100%股权价值为4,105.92万元,但其净资产为-9,305.30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律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3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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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算云”)、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熠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2月13日,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与深圳算云、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新余熠兆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收购深圳算云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承诺北京算云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661.50万元、4,878.75万元和8,631.2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16,171.45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新余熠兆作为担保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深圳算云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锦富技术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鉴于深圳算云、新余熠兆未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深圳算云未履行回购义务,新余熠兆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一、对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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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4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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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4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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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2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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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2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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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1 |
标题 | 深圳金博恩受到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深宝安监罚[2018]154号) |
相关法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宝安监罚[2018]15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金博恩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警告,并被处以2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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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02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26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退还推定来源于公司之资金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6月4日,锦富技术子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与浙江云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华贸易”)签署《“私信通”采购协议》,此后,奥英光电向云华贸易支付9,900万元,其中9,700万元流入锦富技术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账户,富国平同意向锦富技术退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金9,900万元并补偿相应的利息,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根据锦富技术2020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债权转让暨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进展的公告》,截至2020年8月10日,富国平仍占用资金本息及逾期利息8,364.86万元未偿还;2020年8月11日,奥英光电与泰兴市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新能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奥英光电将前述债权以账面原值转让给赛尔新能源,截至公告日奥英光电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邓浩、时任副总经理姜中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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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9-02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26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退还推定来源于公司之资金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6月4日,锦富技术子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与浙江云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华贸易”)签署《“私信通”采购协议》,此后,奥英光电向云华贸易支付9,900万元,其中9,700万元流入锦富技术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账户,富国平同意向锦富技术退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金9,900万元并补偿相应的利息,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根据锦富技术2020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债权转让暨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进展的公告》,截至2020年8月10日,富国平仍占用资金本息及逾期利息8,364.86万元未偿还;2020年8月11日,奥英光电与泰兴市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新能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奥英光电将前述债权以账面原值转让给赛尔新能源,截至公告日奥英光电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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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23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有关当事人收到立案调查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结案字[2020]72号、结案字[2020]73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经审理,王文德先生、邓浩先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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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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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1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20]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34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情况,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㈠请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积极采取措施,敦促富国平在约定期限内尽快归还相应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㈡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㈢请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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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0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86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2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南通旗云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作价1.31亿元出售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旗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给上海岽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岽晖”)。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上海岽晖的实际控制人都为泰兴高新区管委会,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部对上述交易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前书面回复我部上述问题,并将回复内容抄送江苏证监局。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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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29 |
标题 | 锦富技术:关于公司高管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总调查字190912号、稽总调查字190914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王文德先生、财务总监邓浩先生于2019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0912号、稽总调查字190914号),通知内容如下:因你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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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4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52号 |
批复原因 | 李季:
你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锦富技术”)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8月23日被质权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621.48万股,交易金额1976.72万元,该减持行为未及时告知锦富技术,未预先披露。此外,2018年8月28日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450万股,涉及金额1629万元,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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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肖鹏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80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自2018年6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且不低于2750万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前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你未实施增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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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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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5-01 |
标题 | 关于对李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23日,李季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锦富技术股份6,214,798股,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比例为0.56%,涉及金额为1,976.72万元。李季在减持前未预披露,直到8月24日才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8月28日,李季继续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了锦富技术股份4,500,000股,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1,62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对李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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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5月7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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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1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军、孙海珍、赵爱花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号 |
批复原因 | 王建军、孙海珍、赵爱花:截至2018年10月11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53,612,50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10月12日至17日,你们多次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上市公司1,651,839股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051%。10月18日至11月13日,你们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减持上市公司3,234,931股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4.755%。你们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11月13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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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89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6.5亿元至7.9亿元,亏损原因主要是对商誉、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合计6亿元至7.8亿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将书面材料于2月12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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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1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2月26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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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03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富国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8年8月21日,你直接持有公司136,621,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9%;配偶杨小蔚持有公司91,8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9%;一致行动人上海瑞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微投资”)持有公司109,471,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你及一致行动人杨小蔚、瑞微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8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22日、23日,因股票质押合约发生违约,券商分别卖出你质押的公司股份150.6万股、1,199.67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份的0.13%、1.10%。你在所持质押股份将被券商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8月22日晚间才对外披露了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7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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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4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4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于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489,616.21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4.84%。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3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监管函,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尽快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整改情况在9月8日前报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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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4 |
标题 |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378号 |
批复原因 | ㈠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㈡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㈢其他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司存在部分信息披露工作流程留痕不明晰的情况。
2、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目前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相关流程不够清晰。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和接受江苏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公司发现了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优化之处。随着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司规范运作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公司将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内控工作,建立规范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规范化运作和风险控制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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