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5 |
标题 | 关于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变动比例达到12.76%。你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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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1 |
标题 | 顺网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38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变动比例达到12.76%。你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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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3 |
标题 | 顺网科技: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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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华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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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1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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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9 |
标题 |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直系亲属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事戎颂怡女士的母亲周国娟女士发生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周国娟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严格管理各自的证券账户,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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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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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被眉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眉)文罚字[2016]第027号) |
相关法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眉)文罚字[2016]第027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批复内容 | 眉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上海新浩艺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上海新浩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
处理人 | 眉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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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行政处罚(两江国税五所罚[2017]1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两江国税五所罚[2017]18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给予江苏国瑞信安重庆分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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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杭西市管市监罚处字[2018]29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文件批号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字[2018]291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批复内容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发行人罚款人民币49,652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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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杭州顺网宇酷科技有限公司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顺网宇酷出具杭余市监罚处字[2020]31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文件批号 | 顺网宇酷出具杭余市监罚处字[2020]314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批复内容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顺网宇酷没收广告发布费用1,361.44元并处罚款2,722.88元,即共处罚款人民币4,084.32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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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周永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18]2号 |
批复原因 | (一)周永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情况
周永平与靳某涛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永平与靳某涛有手机通话联系。
(二)周永平控制“冉某霞”账户
“冉某霞”账户2012年10月30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南通跃龙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5×××595。三方存管账户为6225×××2117。周永平与冉某霞为夫妻关系,周永平为“冉某霞”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三)周永平交易“顺网科技”情况
“冉某霞”账户在敏感期2016年4月21日买入25,000股,成交金额2,059,231元,系周永平用自己手机下单。2016年5月3日卖出5,000股,卖出金额489,15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132,549.37元。交易资金来源于该账户卖出其他股份所得资金。
(四)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冉某霞”账户交易“顺网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点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机与靳某涛打电话,时长24秒,当日上午9点50分,“冉某霞”账户开始委托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账户首次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和异常通话时点高度吻合,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永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32,549.37元,并处397,648.11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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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5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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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06 |
标题 | 顺网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次重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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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2-12 |
标题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1月31日,华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2,8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4.34%。华勇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50万股,成交均价25.25元/股;2015年2月11日因误操作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万股,成交均价28.99元/股,随即卖出3万股,成交均价28.99元/股,成交金额为86.97万元。华勇先生在2月11日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通知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华勇先生2月1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华勇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负。
2.华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主动拿出成交金额的10%作为罚金交给公司;并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同时,华勇先生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且承诺将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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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8 |
标题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秘办目前仅配备两名工作人员,应按照董秘管理意见的要求,配备专职助理人员。
(2)公司应按照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对接待过程进行书面留痕。
(3)公司应建立和大股东沟通机制、 “四方沟通机制”等制度。 |
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持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勤勉尽责意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建设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做一个让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广泛认同和信任的上市公司,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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