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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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4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1号
批复原因一、2022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4]37号
批复原因一、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公司公告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公司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报告信息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松超、李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批复原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松超、李青青: 经查,你所在执行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核项目中,未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未能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发表恰当的审核意见,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松超、李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3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4]37号
批复原因“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公司公告对开封炭素 2022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公司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不准确,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 11 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 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 同,合同金额 4.04 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2023 年度报告信息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公 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时任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 财务总监王尚 锋、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5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8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6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董事,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累计买入易成新能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99,150元。易成新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你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季度报告披露前1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28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64号
批复原因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 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杨帆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发生销售业务,金额1.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相关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23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存在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杨帆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关于对王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6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董事,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累计买入易成新能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99,150元。易成新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你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季度报告披露前10日内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11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万建民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万建民先生的配偶王月娥女士近期因误操作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核查相关情况, 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 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 万建民先生配偶王月娥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 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 经公司核查, 万建民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系其配偶王月娥女士因误操 作导致短线交易发生。王月娥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 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及对短线交易买卖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 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万建民先 生本人的意见, 万建民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万建民先生亦未告知 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 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 情况发生后, 王月娥女士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 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万建民先生及其亲属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 万建民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其亲属对因本次短线 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 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 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 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3
标题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使用的压力容器设备未经定期检验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设备;罚款5万元
处理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3
标题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东生罚〔2023〕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生罚[2023]9号
批复原因石墨化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运行
批复内容对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1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2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7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3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3-01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公司副总裁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事项仅针对张闱祺先生本人,与上市公司无任何关系
批复内容采取留置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共灵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灵宝市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4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1-02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1]24号、25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13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5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3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公告,预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至750万元;3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由盈利500万元至750万元修正为亏损4,000万元至5,0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547万元。你公司2021年1月31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易成新能: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65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31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1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2021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000万元至亏损5000万元。你公司业绩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净利润由盈利转亏损,且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安乐、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8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在1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75号
批复原因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没收买智勇违法所得387,577.39元,并处以1,162,732.17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于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0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1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9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25
标题张建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权收购方案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张建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张建五和平煤集团有多年合作关系。张建五、梁某、吕某涛(梁某的秘书)在询问笔录中均称,张建五、梁某每周都要见面,联系比较多。综上,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7日这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建五和梁某存在联络接触。 (二)张建五交易“易成新能”情况 “张建五”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15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2月26日、2月27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及本人控制的河南紫云金刚石有限公司建行账户向“张建五”证券账户转入共计10,000,000元。“张建五”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3月1日共买入“易成新能”1,664,847股,成交金额9,394,307.26元;2018年3月20、21日共卖出“易成新能”493,979股,成交金额2,927,111.84元。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测算日),该账户尚有“易成新能”1,170,868股,经计算共计亏损325,529.82元,张建五称,以上交易均由他自己做出决策,由他的司机使用张建五的手机进行操作。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张建五”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8年2月5日仅转入两笔资金,金额共计4,200,000元。2018年2月26日至2月27日,张建五向该证券账户转入10,000,000元,资金转入量明显放大。该账户自开户至2018年2月6日仅买入“安科生物”和“绿地控股”2只股票,买入金额总计3,535,157.60元,2月7日首次买入“易成新能,2月7日至3月1日期间“易成新能”买入量明显放大;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4只股票,其中“易成新能”买入金额达9,394,307.26元,占比59.15%,表明买入“易成新能”意愿强烈,且张建五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张建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资产出售方案内幕交易的情况 (一)张建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如前所述,张建五和梁某平时联系比较多。2018年3月4日至3月27日,张建五和梁某共通话5次,和吕某涛共通话9次。 (二)张建五利用“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的情况 1.相关人员关于交易决策的陈述 张建五和孙某良在询问笔录中均称,是张建五借用孙某良的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由张建五转入资金并下达交易指令,再由孙某良在自己手机上操作。 2.以上两账户资金来源于张建五 2018年3月7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向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转入4,000,000元;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通过本人建行账户向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转入2,500,000元。随后,孙某良按照张建五要求将华福证券账户的“易成新能”卖出,于2018年7月25日将剩余资金1,987,952.50元转入张建五兴业银行账户。 (三)“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交易“易成新能”情况 “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7日开立于中原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2018年3月7日,该账户买入“易成新能”680,000股,成交金额3,998,400元,以上交易使用孙某良尾号为5966的手机进行操作。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盈利测算日),以上股票未卖出,经计算共计亏损428,400元。 “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3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河南分公司。2018年3月19日,“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买入“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额2,499,127元;2018年7月9日“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卖出“易成新能”424,300股,成交金额1,989,967元,以上交易均使用孙某良尾号为5966的手机进行操作,经计算共计亏损512,496.70元。 综上,张建五利用“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和华福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易成新能”的成交金额为6,497,527元,共计亏损940,896.70元。 (四)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1.“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的情况 该账户在开户时转入500,000元,2018年2月13日转入600,000元,之后再无资金转入。直到2018年3月7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账4,000,000元,资金转入量明显放大;在转账当天该账户即单笔买入“易成新能”3,999,600元,股票买入时点明显异常;该账户开立后至2018年3月6日单只股票买入金额不超过800,000元,“易成新能”买入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坚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买入“易成新能”的金额占买入股票总金额的90.81%。 2.“孙某良”华福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入2,500,000元,为该账户开户后首次转入资金,和孙某良中原证券账户开户后转入500,000元相比,资金量明显放大;该账户开户后仅交易“易成新能”,且在2018年3月19日张建五向该账户转账当天就全仓单只买入“易成新能”,股票买入明显异常。 张建五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股权收购事项内幕交易的行为,罚款200,000元; 对张建五利用易成新能资产出售事项内幕交易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综上,对张建五罚款合计300,000元。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4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6号
批复原因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晶硅片切割刃料和光伏工程两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5,486.84万元和5,027.75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75.79%和81.46%。 2、近两年,废砂浆回收利用营业收入分别为16,976.52万元和5,546.40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变动21.98%和-67.33%,毛利率分别为33.38%和-39.15%,比上年同期分别变动-3.19%和-72.54%。硅片切割营业收入分别为21,042.78万元和120.76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变动2,434.96%和-99.43%,毛利率分别为13.27%和-4.92%,比上年同期分别变动16.93%和-18.20 3、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产品”实现营业收入23,263.63万元,去年同期下降48.03%。 4、报告期内,公司国外销售收入5,374.8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2.94%,比去年同期下降47.91%;国外销售毛利率为50.68%,国内销售毛利率为16.24%,去年同期国外销售毛利率为24.27%,国内销售毛利率为22.41%。 5、近两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95%和57.70%,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95%和71.45%。 6、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22,065.05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7,020.26万元,计提比例为22.14%,去年同期坏账准备余额仅11,297.65万元,计提比例为9.60%,主要是因为对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 7、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7,459.9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3,739.16万元,计提比例为50.12%,主要是因为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中,第二名至第五名余额占总额的45.86%,均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8、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147,705.2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47,792.14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提高,主要是由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四个项目计提了45,435.17万元跌价准备。 9、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10,690.54万元,本期新增折旧22,575.34万元,新增减值准备14,439.19万元。公司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41,306.3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11,652.93万元。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78.06万元,部分项目在2016年已开始办理产权证。 10、根据年报第197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大额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其中,公司与新疆龙海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龙海”)和海东市贵强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贵强”)之间,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碳化硅块、粉的业务。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采购设备48,023.69万元。 11、报告期内,公司新设27家子公司,主要在发电、新能源科技等方面。 12、报告期末,公司对化隆县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化隆县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各500万元。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1
标题平顶山三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新)安监罚[2017]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平新)安监罚[2017]01号
批复原因平顶山三基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违法相关事实。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000元
处理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0
标题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刘峰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新大新材”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刘峰知悉相关信息并交易“新大新材”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电子邮件记录、涉案人员情况说明、新大新材有关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新大新材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以及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刘峰知悉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新大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峰违法所得379,315.01元,并处以758,630.0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10
标题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3]13号
批复原因在201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现场检查中,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问题 1、存在购买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公告且未在正确会计科目核算的情形。 2、存在股东、董事全权委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1、存在部分应披露的董事会会决议未公告的情形。 2、公司存在个别信息披露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财务管理方面问题 1、公司现金管理不规范,未做到日清月结,2011年1月出现现金红字。 2、公司将未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 3、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列示不准确。 4、存在个别提前确认存货,导致期末存货账实不符情形。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方面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均由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登记。 2、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
批复内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3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的此次检查和公司整改,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30
标题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3]13号
批复原因在201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现场检查中,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问题 1、存在购买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公告且未在正确会计科目核算的情形。 2、存在股东、董事全权委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1、存在部分应披露的董事会会决议未公告的情形。 2、公司存在个别信息披露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财务管理方面问题 1、公司现金管理不规范,未做到日清月结,2011年1月出现现金红字。 2、公司将未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 3、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列示不准确。 4、存在个别提前确认存货,导致期末存货账实不符情形。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方面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均由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登记。 2、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健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务管理规范。董事会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10
标题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的改进措施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1]258号
批复原因(一)向关联方采购原料金额大,比例高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在串户使用现象 (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应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
批复内容河南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对照自查事项逐条开展自查,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仍存在一些方面需进一步改进,要求公司在下一步工作中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公司在收悉上述《意见》后予以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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