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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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0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78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9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7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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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28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31日,金亚科技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万元至300万元。2月28日,金亚科技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210万元。4月30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亏损2,321万元。金亚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金额较大,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未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建新、财务负责人袁春峰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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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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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邹军梅、程进)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
经核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
二、立信所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
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440************0086)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
1. 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
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关于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 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
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
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所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所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1日,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2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
以上事实,有相关函证资料、相关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所在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邹军梅、程进是立信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时,当事人立信所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会对其免于处罚:
第一,告知书认定“立信所未按照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与事实不符。立信所陈某霞事后取得回函并不违反审计准则的规定,且其在笔录中称“核对了询证函上银行是否在核对一致处盖章,其他没核对”,说明其已完成了“核心事项”的核对。陈某霞从银行窗口取回的询证函回函等,本身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真的假材料”。
第二,告知书认定的“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程序不当”不能成立。立信所实际发函24份。发函前,立信所发现有12个拟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审计人员核实后,确认其中的11个地址无误。陈某霞只是审计成员之一,其虽未执行地址查验程序,但邹军梅在后续复核审计时,亲自执行了进一步地址查验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发函快递单、回函快递单证实了立信所对函证过程的有效控制。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已载于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中“回函直接确认”就是函证结论。其中,关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的函证地址,根据地址核实情况,立信所将函证材料寄至四川广电奥林营业厅,“营业厅”亦是发函对象的组成部分或者分支机构,不能视其为异常。回函时,邮单上填写的寄件人为与邮戳显示的寄出地不一致是因为涉及的两家公司存在渊源关系,时有延用老名称;而邮戳地址体现的是交寄地址,不代表公司地址,回函正文源于被询证方并加盖公章可证明其有效性。
第三,关于告知书提及重大合同异常情况。部分合同虽然存在金亚科技未在落款处盖章的情形,但是立信所关注到,合同另一方均有盖章,由于签约方分属异地,金亚科技在收到对方寄来的合同后,将给对方的合同文本盖章后寄回,而自己留存的未盖章;有的合同已经盖章,就没再签字。合同中的通知地址,为履约方便双方另行约定的地址,不一定与双方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相同。而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审计工作底稿中有7份虚假合同。
第四,告知书认定立信所“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与事实不符。为核实金亚科技的应付账款余额,立信所发出28份询证函。发函前,立信所发现金亚科技提供的拟发函地址中的8个与注册地址不符,审计人员核实后才最终发函,程序并无不当。询证函中既询证了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又询证了2014年度交易额,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作中,立信所将被询证单位信息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亲自交给快递公司。在每份询证函中,均明确要求对方直接向立信所深圳分所回函。对发出、收回询证函的情况,均汇总、统计于审计工作底稿,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做到了勤勉尽责。
第五,告知书认定立信所“对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验证程序”“未能发现金亚科技虚增3.1亿元预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立信所已对3.1亿元预付款执行了7种审计程序,未见异常,可以证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及得到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涉案的银行对账单为自助打印,客观上无法实施网页验证,因此告知书的归责不能成立。
当事人邹军梅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一,审计计划中评估了金亚科技财务报表的重点风险领域,并得到审核批准。第二,虽审计最终未能发现金亚科技财务报表造假行为,但是审计还是做到了勤勉尽责。第三,即使金亚科技财务报表出现“虚假记载”,也并非是审计项目组的原因。
当事人程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一,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报的重点风险领域,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经尽到合理怀疑义务。第二,虽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最终未能发现金亚科技的造假行为,但是仍然做到了勤勉尽责。第三,即使金亚科技财务报表出现“虚假记载”,也并非是审计项目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原因。
我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册会计师作为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恪守执业准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关于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根据现有证据,审计人员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确认询证函信息,银行询证函仅有个人签章,没有加盖银行的印章,应视为无效的询证函。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控制,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审计人员事后才取得银行回函,且取回函证后未实施验证程序,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因此,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立信所就金亚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发出询证函情况。其一,审计人员未审慎核查发函地址。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的,备注发函地址为办公地址,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上述地址来源。根据审计人员以及金亚科技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以下事实:发函地址由金亚科技提供,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函证发函的审计人员直接按金亚科技提供的地址发函,未进一步核实;发函快递单上的联系人和手机号码均由金亚科技提供,未进一步核实,且快递单由金亚科技财务人员代为填写,审计人员并未审慎核实发函地址。其二,审计人员未对重要函证的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四川广电是金亚科技第一大客户,其中7家四川广电分公司均由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统一管理,理应引起足够重视。四川广电成都分公司的回函(寄件人)与发函(接收人)不符,审计人员在收到回函时并未关注,在之后的复核程序中,虽然复核人员关注到该疑点,并要求金亚科技查明,在金亚科技未回复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未再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申辩人认为将函证寄至奥林营业厅是正常现象,但是由一个营业厅代表分公司接收询证函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怀疑,再加上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审计人员更应高度重视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其三,未如实统计回函结果。立信所针对应收账款函证做了“回函核对记录”,该记录对30家客户(24份函证)“回函是否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回函信封上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询证函一致”和“回函信封上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一致”均填写“是”,“回函可靠性结论”均填写“未见重大异常”。实际上立信所仅收到8份回函。除了四川广电,另外7份回函通过其他快递公司收发,无邮戳,立信所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打印快递单物流信息,无法证实“回函核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综上,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立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留存14份合同、部分未签字盖章、部分未确定购买数量等异常情况均作出了解释,我会认为,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专业判断。立信所在对重大合同核查方面,存在审计人员忽视合同中的重大异常,且未向合同经办人核实的情况。关于某军工企业有两份相同编号的合同的情况,合同金额分别为70万元、840万元,其中金额为70万元的合同金亚科技盖有合同专用章,并由军品部负责人签字,但是金额为840万元的合同上没有盖章签字,立信所审计人员并未要求金亚科技对该相同合同编号的两份合同进行解释,且军品部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自己从未见过金额为840万元的合同,立信所审计人员在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该异常情形。我会认为,立信所在对重大合同的核查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采购与付款的函证程序。审计工作底稿显示,立信所共向金亚科技28位供应商发询证函,询证过程中,立信所未审慎尽责。其一,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发函地址的准确性。其二,立信所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其三,统计回函结果计算错误。在审计工作底稿《“应付账款”函询结果汇总表》中,立信所对应付账款的结果进行了统计,在该表计算的应付账款函证金额为2,936万元(实为2,774万元),回函金额计算错误。其四,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应付款函证结论。因此,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五,关于3.1亿工程款。金亚科技制作了虚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的3.1亿元银行付款单据,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且通用条款部分仅盖章未签字。对涉及数额巨大的合同,审计人员应当审慎核查,特别是在发现该合同存在上述疑点的情况下,更应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立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因此,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六,关于邹军梅和程进的责任问题。由于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预付工程款等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误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邹军梅和程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对金亚科技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审计程序,因此,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当事人针对告知书认定的“穿行测试过程无法证实风险评估结论”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核实,我会对该申辩意见予以采信,该项行为的不予认定并不影响我会对立信所违法行为的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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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6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1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我所对你公司启动了强制退市工作,你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股票于7月24日、25日、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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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6 |
标题 | *金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周旭辉先生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
批复内容 | 已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 |
处理人 | 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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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稽查局函[2018]527号、创业板函[2018]第40号 |
批复原因 | 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
批复内容 |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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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17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4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至-9950万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884.21万元。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9395万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较大。 |
批复内容 |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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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良超)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综上,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良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亚科技及其他责任人已另案处理)。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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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7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7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如涉及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请披露后回复我部),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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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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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07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金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的过程
二、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三、2014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四、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
五、2014年年报签署情况
我会认为,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进、何苗、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罗进、何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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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3 |
标题 | 金亚科技:对《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其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核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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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6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1月22日将书面说明回复我部(如存在需披露事项的,请在回复我部前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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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4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7]1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金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的过程
二、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三、2014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四、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
五、2014年年报签署情况
我会认为,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会拟决定:
一、 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 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三、 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 对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五、 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六、 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罚款;
七、 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罗进、何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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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7]2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4年度、2015年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4年度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补充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等;调整2015年度跨期销售费用及被投资单位损益等事项。调整前,你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其中,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虚增54.89万元,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虚减720.94万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相关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10月27日,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6号)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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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3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并将回复材料于5月26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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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8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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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2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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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
标题 | 金亚科技:对《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亚科技”)于2015年5月16日正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的《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07号有关意见和要求。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逐一落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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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5-18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6]3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
二、金亚科技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金亚科技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金亚科技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2485.97万元。
三、金亚科技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相关规定。
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金亚科技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学模,监事杨欣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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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6]3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
二、金亚科技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金亚科技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金亚科技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2485.97万元。
三、金亚科技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相关规定。
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金亚科技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海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苗,独立董事陈宏,时任董事罗进,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周良超,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勇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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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26 |
标题 | 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6251)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专调查通字2016251 |
批复原因 | 立信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邹军梅、程进。 |
批复内容 | 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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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18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003、15004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一、对于本次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但还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二、推出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预防措施
三、制订公司进一步整改计划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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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2 |
标题 | 金亚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82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2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悉贵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82号)。 |
批复内容 | 对其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逐项落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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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003、15004号 |
批复原因 | 周旭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现因公司及控股股东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003、15004 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6月10日暂时撤回重组申请文件。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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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0 |
标题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锁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004号 |
批复原因 | 周旭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截至本公告日,周旭辉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4,03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周旭辉先生2015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锁定期延长的承诺函》,周旭辉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公司主动申请锁定其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74,039,400股,并承诺积极配合调查,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2015年6月9日,本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周旭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4,039,400股的锁定手续,锁定股份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锁定股份限售起始日为2015年6月9日,截止日为取得最终调查结论之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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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6 |
标题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003、150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及周旭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1.2 条规定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告时,公司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并在本公告日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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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05 |
标题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10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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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6 |
标题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15日,中国经济网刊登名为《金亚科技收购左手倒右手 天象成立一年值22亿?》的报道,文中提到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左手”倒“右手”;而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成立仅一年,金亚科技却以高达22亿元的价格并购,溢价高达近20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在获悉上述报道内容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做澄清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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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30 |
标题 |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11]71号文 |
批复原因 | 1、 公司总经理和部分董事、监事未按期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2、 公司个人授权存在不规范情况
3、 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未经有关程序审议
4、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工作
5、 独立董事履职有待进一步加强
6、 公司各类会议记录不完整
7、 印章管理审批程序记录不全
7、 印章管理审批程序记录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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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规范运作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本次开展的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相关职能的履职能力,优化了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拓展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基础。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和完善公司治理专项工作。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提高“三会”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推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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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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