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19 |
标题 | 苏州银行:关于监事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的儿子兰博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的儿子任翌先生于近期买入后又卖出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苏行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行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以及其儿子兰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以及其儿子任翌先生就本次违规买卖本行可转债事项的致歉声明如下: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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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8 |
标题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行泰州分行因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备案错误。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本行泰州分行因个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未备案,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本行泰州分行因代理国库业务会计核算科目、账户属性有误,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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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苏州银行常州分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罚款72万元、24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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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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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南通分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开立或撤销账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备;因对贴现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审核不严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被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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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0 |
标题 | 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苏州银监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
批复内容 | 罚款4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银监会苏州银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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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9 |
标题 | 本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若干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未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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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5 |
标题 | 赣榆支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银行结算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 |
批复内容 | 综合上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对本行赣榆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8,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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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泰州分行收到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泰银监罚决字[2017]6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批复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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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6 |
标题 | 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迁银罚字[2017]第6号 |
批复原因 | 账户开立信息未向人民银行备案。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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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6 |
标题 | 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迁银罚字[2017]第7号 |
批复原因 | 账户开立信息未向人民银行备案。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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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2 |
标题 | 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迁银罚字[2017]第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批复内容 | 罚款8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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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0 |
标题 | 本行淮安支行收到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淮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淮安支行因未审慎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0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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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4 |
标题 | 常州分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常银)罚字[2016]第3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征信查询行为未能提供信息主体授权书 |
批复内容 | 罚款8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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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9 |
标题 | 本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14】第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银)罚字[2014]第11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因存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以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责令整改并处罚20万。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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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16 |
标题 | 本行苏州分行元和支行、苏州分行相城支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收到江苏省物价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苏价检案02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4]苏价检案023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苏州分行元和支行、苏州分行相城支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江苏省物价局处以违法所得28万元1倍罚款,计28万元。 |
处理人 | 江苏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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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15 |
标题 | 本行大丰支行收到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地税罚【2014】7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地税罚[2014]70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大丰支行2011年度至2013年度不缴少缴房产税、卬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行大丰支行2011年度至2013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本行大丰支行因2011年度至2013年度不缴少缴房产税、卬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被处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50%的罚款,共计23,439.11元;本行大丰支行因2011年度至2013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58,870.99元;上述罚款共计82,310.10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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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8 |
标题 |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迁银罚字【2014】第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迁银罚字[2014]第1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控股子公司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因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征信管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对征信管理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处罚合并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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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18 |
标题 | 本行三香路支行收到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10039号、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10039号、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0号 |
批复原因 | 本行三香路支行因二层安全出口设置办公室影响疏散,二层遮挡室内消火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0039号),本行三香路支行因二层安全出口设置办公室影响疏散,被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
2、根据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沧公(消)行罚决字【2014】0040号),本行三香路支行因二层遮挡室内消火栓,被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处以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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