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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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55号
批复原因一、韩飞从业情况 二、“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 三、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韩飞)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飞从业情况 韩飞1997年6月至今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于2004年5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S107*******096,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二、“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韩浩”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浩”账户)于2010年3月18日开立,资金账号190******78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7*****99、深圳股东账户014****38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4325,该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 韩某超是韩飞的父亲。“韩某超”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某超”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10月2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3*****15、深圳股东账户002****103;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12月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40、深圳股东账户060****55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682。 张某兰是韩飞的二嫂。“张某兰”长城证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张某兰”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1年9月27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18、深圳股东账户014****990;信用账户开立于2013年3月4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62,深圳股东账户060****44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783。 麦某笑是韩飞的妻子。“麦某笑”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于2005年2月16日开户,资金账号220******5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9558***********8584。“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普通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信用账户于2016年7月8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51、深圳股东账户060****24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8886。2016年6月,“麦某笑”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余股转托管至“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账户,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停用,因此将上述两个账户合称“麦某笑”账户。 麦某锋是韩飞的妻妹。“麦某锋”长城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麦某锋”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8月2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14****02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1年7月8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60****51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013***********1717。 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韩浩”等证券账户组。 (二)“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韩浩”账户大额资金(50,000元以上,以下均按此口径统计)累计转入2,490,000元,其中2,07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工行4000***********8005账户工资收入,420,000元来源于其妻麦某笑银行账户基金赎回资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2,5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500,000元去向工商银行归还韩飞银行贷款。 “韩某超”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060,500元,其中2,00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来源于其他账户代收转入的韩飞个人应得奖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6,610,000元,直接去向均为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去向为韩飞归还房贷、投资和消费等。 “张某兰”账户只有一笔大额资金银证转入1,500,000元,资金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赎回基金、财付通代发备用金及韩飞工资收入。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未银证转出过资金。 “麦某笑”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050,000元,其中2,500,000元直接来自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其他银行存款及个人银行贷款。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5,371,097.24元,其中2,877,225元直接去向韩飞工商银行账户,最终去向“张某兰”账户;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用于韩飞归还他人借款;1,250,000元用于以麦某笑名义投资私募产品。 “麦某锋”账户自开立以来共进行7次50,000元以上银证转入,共计957,000元,其中822,000元来源于麦某笑招商银行账户,最终主要来源于麦某笑个人其他账户转入及理财产品到期回本。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开立以来从未进行过银证转出。 (三)“韩浩”等证券账户组操作情况及交易记录重合情况 调查发现的177****9561手机号码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使用的下单手机号码,设备名为“DESKTOP-BFD7JGQ”电脑、“VAIO”电脑为“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下单电脑,“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终端存在交叉关联。 其中,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 “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综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三、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交易情况 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4日,韩飞使用“韩浩”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553,261,532.85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2,308,716.84元。 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韩某超”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2,283,522,665.4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29,447,801.69元。 201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张某兰”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76,040,189.7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6,580,423.29元。 2005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8日,韩飞使用“麦某笑”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00,808,988.5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8,646,687.78元。 201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0日,韩飞使用“麦某锋”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66,122,159.09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701,237.93元。 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资料、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中,韩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韩浩的身份。韩浩并非当事人,该身份系当事人的二哥韩某。一是韩某作证称韩浩是在90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二是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的广州**湾房屋,则是因为该房屋由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且当事人父母此前长期与当事人家庭同住。三是“韩浩”账户是由韩某本人开立。 第二,关于账户组的资金情况。一是事先告知书统计的资金数额与当事人统计的资金的数额存在细微不一致。二是事先告知书仅仅截取韩某超和张某兰账户部分时间段,又遗漏各账户所有人自身投入情况。三是账户组的资金主要为各账户独立运作炒股,部分资金往来均属于家庭之间正常的款项往来,有合理事项印证,该等资金往来均无法证明韩飞家庭获得相应资金收益,更无法证明韩飞控制该等账户以及账户中的资金,故不属于韩飞获益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第三,关于账户组在广东省外下单的匹配情况。一是省外行程重合度数据是统计口径经选择所形成,且显然不够客观公允。二是省外下单中,首先存在多笔显然与当事人行程存在冲突的交易,以交易日为口径比例达30%;其次,偶合行程中,当事人显然无下单时空间的也不在少数;再次,当事人省外出差行程年均100次以上,存在少量重合具可能性;部分交易日的IP查询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不能排除通讯信号偏差原因;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省外下单实际为唐某华或其委托邓某志操作。三是IP地址本身在实践中存在不准确的各类客观因素,现有技术手段也可篡改IP地址,以IP地址进行比对显然存在偏差的极大可能。 第四,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一是各账户持有人系亲属,且均由证券经纪人唐某华操作,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显然是正常情形。二是下单手机号码177****9561手机号一直由唐某华使用。唐某华使用多个设备,或临时委托其他交易员帮忙下单,均属正常操作,账户组各账户之间就下单终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关联显然合理正常。三是进行比对的电脑设备名本身非唯一性,系用户可自定义的命名,以此进行所谓设备终端的比对,是严重的逻辑错误。四是当事人的手机及电脑未出现在账户组任何一次交记录中,故不是韩飞交易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批复内容当事人韩飞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1号
批复原因林毅:经查,我局发现你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招揽客户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关于对封远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向客户销售非公司指定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1-25
标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长城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安排开展了所管理的两个产品账户之间数百笔的债券交易,相关交易规避了监管规定,不反映长城证券真实交易需求或对标的债券实际价值的真实判断,而是以调节产品间损益为目的。长城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发现违规交易的情况,也反映出公司交易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长城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批复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长城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投资经理汪东洁予以诫勉谈话。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1]15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是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大事项;三是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9]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基协处分[20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批复内容纪律处分
处理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保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批复内容予以书面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采取责令改正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2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20号
批复原因公司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1-0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在出具的发行人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我会报告以下事项: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所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发行人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2018年一季度发行人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二是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2018年4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三是擅自删减发行人2018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现金流归集情况。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述问题所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现金流归集情况。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述问题所涉资产证券化项目承做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2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9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07
标题长城证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口头警示通知单》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3日,公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10分钟,公司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2019年3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印发了《口头警示通知单》,对公司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8]9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10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二条规定,该信息安全事件达到较大信息安全事件标准。至我局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能准确定位事件原因。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8]10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长租01”、“16长租01”和“16长租02”募集资金10亿元,募集资金约定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经查,长江租赁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将9.48亿元募集资金转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并经该账户累计将1.83亿元募集资金转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用于海航系统内部统一资金调拨。截至2016年底,上述1.83亿元资金陆续转回。 你公司作为长江租赁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未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请你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相关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亦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1
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对宝城期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直稽罚[2018]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直稽罚[2018]6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9,304.91元
批复内容罚款34,652.46元
处理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钦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7]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钦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黄钦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931,070.21元,盈利3,635,962.07元。 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5,962.07元,并处以10,907,886.21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22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甘肃监管局[2017]4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存量客户回访率不足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4号
批复原因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批复内容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赵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7]7号
批复原因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3年7月2日至调查日(2016年7月13日)。赵成在从业期间利用“许某某”、“张某某”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3,190,328.59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66,303,782.58,卖出成交金额66,886,546.01,交易股票合计盈利为198,251.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与证券账户资料、电脑查勘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28,251.51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证券自营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证券自营存在虚假申报、套期保值交易违规等行为
批复内容对长城证券-证券自营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
处理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6号
批复原因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怡亚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公司业务部发2016[6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业务部发2016[68]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批复内容出具监管意见函
处理人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长城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6]2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在2015年5月代销融通资本清水源精选专项产品时,未让个别投资者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风险适当性结果评估确认单,客户未在产品合同上签字。以上事实有你营业部提交的《情况说明》、访谈记录、清水源产品风险等级情况、销售清水源产品时客户应签署文件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2016]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2016]27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出具监管意见函
处理人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3-02
标题《关于给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3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39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股转公司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02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函[2016]74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函[2016]744号
批复原因未严格执行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股转公司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银处罚[2016]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杭银处罚[2016]5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批复内容罚款40万元。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5]9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5]96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能发现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股转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长城证券北京通胡大街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5]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完善的情况。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12条的规定。按照《条例》第70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号
批复原因融资融券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
批复内容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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