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0-10 |
标题 | 深证上[2022]983号-关于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98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买卖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票。2月20日,李明芳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2月21日,李明芳继续买卖京泉华股票,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26%截至2月25日,李明芳所持京泉华股票全部卖出。李明芳在首次买入京泉华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京泉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明芳作为京泉华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李明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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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02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李明芳: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你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并首次买入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 |
批复内容 | 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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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明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李明芳实际操作、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买卖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票。李明芳自2020年2月19日开始买入,至当日收盘持股4.14%;2月20日10:02:25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至当日收盘持股6.51%;2月21日继续买入,至当日10:59:50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26%,至当日收盘持股比例降至3.34%;2月24日持股比例降至2.19%,至2月25日10:35:19清仓。
李明芳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也未停止交易“京泉华”股票。2020年2月20日10:02:27至2月25日期间,李明芳使用“初某明”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京泉华”股票4,266,991股,成交金额80,406,347.30元;累计卖出13,267,841股,成交金额253,347,633.7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李明芳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芳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李明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5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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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程厚博内幕交易“京泉华”“麦克奥迪”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程厚博处以10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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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4-23 |
标题 | 关于对初东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20年2月20日,初东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份累计11,721,991股,占京泉华总股本的6.512%。2月21日,初东明买入京泉华股份1,353,850股,卖出京泉华股份7,055,500股,持股比例降至3.344%。2月24日、25日,初东明分别卖出京泉华股份2,084,150股、3,936,191股,将所持京泉华股份全部卖出。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初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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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0 |
标题 | 京泉华: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87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8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自查核实,并发函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品先生和窦晓月女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函证。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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