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1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127号 |
批复原因 | 操纵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 |
批复内容 | 没收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其中由陈柳毅承担3,468,856.16元,袁达承担3,468,856.16元,吴硕承担3,000,000元,李学森承担1,800,000元,陈柳增承担1,500,000元,吕延承担1,500,000元,叶晓波承担1,000,000元,高跃东承担800,000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其中由陈柳毅承担6,937,712.31元,袁达承担6,937,712.31元,吴硕承担6,000,000元,李学森承担3,600,000元,陈柳增承担3,000,000元,吕延承担3,000,000元,叶晓波承担2,000,000元,高跃东承担1,600,000元。对陈柳毅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柳增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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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4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4]30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范庆伟、李会君、刘克平:
经查,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1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公司经2022年4月27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价格转让给吕仁红、4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宫相开。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按照合并口径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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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04 |
标题 | 伟隆股份: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73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2月10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将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格为2,450万元。2022年4月27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所持即聚机电剩余51%股权转让给吕仁红、宫相开,其中将即聚机电11%股权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仁红,将即聚机电4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宫相开。股权转让前,伟隆股份对即聚机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824.78万元,两次转让价格合计5,000万元,伟隆股份在2022年4月转让即聚机电51%股权时确认投资收益4,164.12万元,占伟隆股份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68.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伟隆股份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一、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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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监管关注函(青证监函[2024]9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函[2024]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或“公司”)职工监事,你配偶尚军明于2月6日买入伟隆股份100股后,于2月7日卖出100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出具监管关注函。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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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4 |
标题 | 莱州伟隆被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莱人社监罚字[2022]0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文件批号 | 莱人社监罚字[2022]024号 |
批复原因 | 莱州伟隆违反规定延长二百一十七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莱州伟隆因违反规定延长二百一十七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人民币51,5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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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0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21年半年报和近期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公章,导致了相关当事人起诉莱州伟隆对相关个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起诉金额1505.17万元;2021年1月,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莱州伟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给付义务责任范围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莱州伟隆公章管控不当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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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0-12 |
标题 | 伟隆股份:关于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1]17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子公司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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