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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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6
标题富森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批复原因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森美”)于2019年9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问询函所涉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2
标题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严奉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63号
批复原因你于2018年7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股票1.98万股,成交金额51.22万元,并于7月3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富森美股票4,950股,成交金额12.87万元。 富森美于2018年7月3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富森美监事,在半年度业绩快报前十日内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卖出行为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富森美: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严奉强先生于2018年7月30日买入了公司股票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成交均价为25.87元,成交金额为512,226元;并于2018年7月31日卖出4,950股,卖出均价为26.00元,成交金额为128,700元,获利643.50元。 上述交易发生后,公司立即与严奉强先生核实了相关情况,本次买卖非严奉强先生本人操作,系严奉强先生的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所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严奉强先生2018年7月30日买入的成交均价25.87元以及2018年7月31日卖出的均价26.00元进行计算,严奉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43.50元【(26.00-25.87)×4950=643.50】。严奉强先生已于2018年7月31日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43.50元上缴给公司;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系严奉强先生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造成,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就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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