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4-07 |
| 标题 | 关于对陆晓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6]115号 |
| 批复原因 | 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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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1-05 |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3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5]53号 |
| 批复原因 | 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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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26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5]26号 |
| 批复原因 |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
| 批复内容 | 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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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08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5]21号 |
| 批复原因 | 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
| 批复内容 |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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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1-21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谢廷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26条第2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51条第1款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235号 |
| 批复原因 | 向客户介绍外部场外期权平台、为客户通过外部平台参与场外期权交易提供便利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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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11-01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号 |
| 批复原因 | 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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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10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8号 |
| 批复原因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化管理不完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标的库调整不及时、部分主要业务人员薪酬递延支付不到位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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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17 |
| 标题 | 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分公司原证券经纪人赖某在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对此,你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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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7 |
| 标题 | 关于对赖世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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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5 |
| 标题 | 关于对何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38号 |
| 批复原因 | 何宁: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任职期间,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一般从业人员,存在向个别客户提供股票投资建议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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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3 |
| 标题 | 关于对郭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1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6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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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0-24 |
| 标题 | 关于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股票
于2016年5月11日在我所上市。华熙昕宇作为第一创业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不超过第一创业发行上市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即134,929,600股。2019年5月13日,华熙昕宇持有的第一创业股票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截至2020年7月8日,华熙昕宇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可交换债券换股等形式累计减持第一创业股份数量214,547,434股,超出承诺可减持数量79,617,834股。
华熙昕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第11.11.2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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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10 |
| 标题 | 关于对郭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1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5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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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6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号 |
| 批复原因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公司”)于2019年9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就《问询函》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检视,现就《问询函》回复并公告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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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30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1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开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业务部门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部分合规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不符合监管要求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相关人员配备,提高公司合规保障水平。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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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1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机构字[2018]146号、深证局机构字[2018]147号 |
| 批复原因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持有公司15.41%股权)及其实际控制人赵燕女士、公司第三大股东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兴控股”,持有公司8.49%股权)及其实际控制人钟乃雄先生,于2018年8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要求规范整改的监管函》(深证局机构字【2018】146号和深证局机构字【2018】147号,以下统称“《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华熙昕宇实际控制人赵燕女士、能兴控股实际控制人钟乃雄先生因分别已领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应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实施管理,参照适用中国证监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二人身份变更事项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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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
| 标题 | 第一创业: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48号 |
| 批复原因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公司现将回复的内容公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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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11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3]1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2013年2月成立的“创金盛享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超出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第十四条、十五条限定的投资范围。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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