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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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6
标题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6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6
标题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6月21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作为众兴菌业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上述收购意向终止事项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众兴菌业,未配合众兴菌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6
标题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6月21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众兴菌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01
标题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本次收购的决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一、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标题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7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73号
批复原因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0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73号)》
批复内容现将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30号
批复原因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杨凌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高科”)进行调查,认为众兴高科“年产5万吨有机食用菌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众兴高科停产整治,并对众兴高科采取罚款人民币505,000元的行政处罚。众兴高科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5月15日及2018年6月22日收到杨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你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首次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7-06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杨政环发[2018]44号
批复原因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高科”)因环境保护问题生产车间部分设备被杨陵区环境保护局查封。
批复内容2018年07月05日,众兴高科收到杨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杨政环发【2018】44号),众兴高科自2018年07月06日起恢复生产。
处理人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9
标题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28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停产整治、行政处罚及查封决定书的公告》与《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督察事项说明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高科”)近日收到陕西省杨凌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生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通报,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6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停产整治、行政处罚及查封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文件批号杨政环责停字[2018]02号、杨政环罚字[2018]09号、杨政环查字[2018]3号、杨政环责改字[2018]09号
批复原因杨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04月25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兴高科进行了调查,认为众兴高科“年产5万吨有机食用菌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生活污水未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批复内容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责令众兴高科停产整治。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基于前述情况,杨凌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09号)、《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杨政环责停字〔2018〕02号)要求进行整改;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5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505,000元(大写:伍拾万零伍仟圆整)。 三、查封决定书主要内容 基于前述情况,杨凌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众兴高科生产车间部分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8年06月21日至2018年07月21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众兴高科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向杨凌区人民政府或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60日向杨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人陕西省杨凌区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26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督查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索引号000014672/2018-00819
批复原因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于2018年06月17日到新乡生物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査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厂区已投产区和未建设区交界处一容积约20立方米闲置废水池,未填埋,仅用木板覆盖。 (2)锅炉固废未全面覆盖。 (3)生产废料(菌渣)未全部覆盖。
批复内容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4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1号)》的书面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1号
批复原因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众兴菌业”)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进行了逐项分析和核查,现将相关情况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3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0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2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9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28
标题众兴菌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4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28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4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针对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强化工作责任,积极主动与监管员进行业务咨询,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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