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关于对李玉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2年4月29日,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真视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李玉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李玉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李玉华、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李玉华、真视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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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45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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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关于对胡小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70号 |
批复原因 | 胡小周:
经查,你作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97,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5.23%降低至4.23%。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停止交易真视通股票。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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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小周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2号 |
批复原因 | 胡小周:2023年3月21日,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作为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97,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5.23%降低至4.23%。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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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04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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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关于对问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的配偶于2021年12月6日、12月14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4,700股、交易金额375,395元,于2022年4月13日买入1,500股、交易金额15,52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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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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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3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问世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真视通股票的情况及致歉说明》,问世先生的配偶于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且买入行为处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
批复内容 | 1、问世先生的配偶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经与问世先生核实,问世先生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问世先生的配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其本人对二级市场独立判断的决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问世先生配偶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已经上交给公司。
3、问世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在此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保证将高度重视本次事件,加强自我(含亲属)的监管,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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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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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2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9年8月24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股东、董事马亚和股东、时任董事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
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位股东合计持有的你公司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你公司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你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2021年8月19日,你公司才首次披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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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1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24日,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股东马亚和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真视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主要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真视通三个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务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8亿元,否则五位股东按差额部分的7.27%向苏州隆越进行现金补偿;二是各年度真视通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务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否则在真视通年报披露后的30个自然日内,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支付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
2019年8月30日,真视通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位股东合计持有真视通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真视通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真视通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2021年8月19日,真视通才首次披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真视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披露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股东马亚、陈瑞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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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刚、李春友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2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已处于失控状态,但你公司部分董事认为披露内容严重失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法进行判断。该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同时反映出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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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8月18日、8月20日、11月26日,我部分别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0号)、《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5号)、《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03号)。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问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完成上述函件的回复及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7号。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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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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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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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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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6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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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8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述互动易问答发来《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答复。公司董事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的具体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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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2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6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16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的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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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6 |
标题 | 真视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公告了真视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文件,并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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