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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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7-26
标题电光科技: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548号
批复原因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股份达到17,125,180股,占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积雷在持有电光科技有表决权股份首次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在持股超5%以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股份占比最高达到7.91%。
批复内容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陈积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1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74号
批复原因一、陈建华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二、操纵期间1,陈建华操纵17只(19只次)股票情况 三、操纵期间2,陈建华操纵26只股票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陈建华操纵期间1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5,788.09元,并处以28,135,788.09元的罚款。 2.对陈建华操纵期间2的行为,没收违法所82,464,915.3元,并处以82,464,915.3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4-24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积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查明的事实,你在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行为。
批复内容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24号
批复原因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达到17,125,1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积雷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持仓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积雷在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间,陈积雷亏损13,531,357.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积雷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23号
批复原因一、王斌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二、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情况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价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三、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结果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批复内容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6
标题电光科技: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8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80号文件。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问询函之后,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对相关问题做相关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电光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4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4号),要求我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要求,对所涉及问题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讨论,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电光科技:董事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4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根据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预案进行了审阅,提出了若干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交易各方共同对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需要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未能在2015年12月22日之前回复深交所相关问题,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同意,公司延期一天(2015年12月23日之前)对问询函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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