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19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公司离任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忻红波女士的母亲吴丽娣女士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进行核查。忻红波女士及其母亲吴丽娣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忻红波女士对此深表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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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08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4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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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5号 |
批复原因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涉及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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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6-11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市公司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股东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美国太平彩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11日至4月13日,美国太平彩虹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82.95万股,涉及金额3,575.17万元,减持比例0.4%。本次减持前,美国太平彩虹持有公司股份4,828.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美国太平彩虹作为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美国太平彩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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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关于对PACIFIC RAINBOW INTERN ATIONAL,INC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股票282.95万股,占东诚药业股份总数的0.4%,减持后你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46%。你公司作为东诚药业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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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4-17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违规及公开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查询到持股5%以上股东PACIFICRAINBOWINTERNATIONALINC.(即美国太平彩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太平彩虹”)的证券账户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涉嫌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知上述信息后,要求美国太平彩虹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披露要求。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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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0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1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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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境外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境内南京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其中,外方股东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由境内居民耿书瀛、罗志刚、李泽超、王晓丹、李毅民、戴文慧和钱伟佳合计持有36.9%股权。上述7名个人至今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2015年6月,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港币1300万元。截至目前,尚未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
批复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向耿书瀛、罗志刚、李毅民、李泽超、王晓丹、戴文慧、钱伟佳等7名自然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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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6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3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3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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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12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1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交所对公司披露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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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5号 |
批复原因 |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上市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披露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5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重组问询函要求,东诚药业对重组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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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27 |
标题 | 东诚药业: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烟台金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烟台金业在此次减持前持有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股份34,452,000股,占东诚药业股份总数的19.94%。烟台金业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东诚药业股份,累计减持“东诚药业”8,953,440股,占东诚药业总股本的5.18%。
烟台金业减持“东诚药业”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烟台金业未停止买卖股票。烟台金业减持“东诚药业”已发行股份5%以后,违规减持股数为313,440股,占东诚药业总股本的0.18%,违规减持金额为20,613,060.80元。
烟台金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对烟台金业的违法行为,时任烟台金业执行董事的温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烟台金业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烟台金业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雷予以警告。
三、对烟台金业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烟台金业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40万元。对烟台金业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雷处以20万元罚款,对烟台金业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雷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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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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