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5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娟、杨一、江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5号 |
批复原因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朱娟、杨一、江山:经查,你们在执行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未识别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收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确认差错问题,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二、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不到位。国盛金控在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但你们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相关参数选择及其变动的依据、合理性等,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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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7-05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3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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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05 |
标题 | 关于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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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3号、[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
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 存在以
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
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
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 212.53万元、 87.93万
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
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
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 四) 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
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
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会公告〔 2018〕 29号) 第三十八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
〔 2022〕 17号) 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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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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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9-11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8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程迈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获悉程迈先生的父亲程里平先生于2023年8月18日至9月7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情形 |
批复内容 | 经程迈先生来函确认,其事前对该短线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系程迈先生亲属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程迈先生意见,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程迈先生本人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亲属账户管理,切实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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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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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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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傅继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1年5月13日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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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2021-021)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董事傅继军先生之子傅正先生于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该行为构成短线交。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傅继军先生及其儿子傅正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傅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傅继军先生之子,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傅继军先生在确认该事项后,第一时间主动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1,187.20元上交给公司。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傅继军先生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票。2、经核查,傅继军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并不知情,不具有主观故意,未发生在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3、傅继军先生对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就该事项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傅继军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加强对其亲属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导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本人及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再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尤其是上述人员亲属等关联人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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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9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时点判断不恰当,你公司对2017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相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调整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7年至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4,339.07万元、调增11,524.28万元、调减1,787.65万元,变动幅度分别为6.95%、26.86%、23.12%。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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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6 |
标题 |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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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调查字20035、20034、20031、20057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张家港财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财智远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凤凰财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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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9号 |
批复原因 | 收悉《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69号)。 |
批复内容 | 就贵部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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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9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63号 |
批复原因 | 收悉《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63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贵部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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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1 |
标题 | 关于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15号 |
批复原因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国盛金控339,244,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3%,截至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累计质押国盛金控股份339,244,500股,占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上述被质押的股份涉及国盛金控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风险。针对以上情况,我部于11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7号),要求你公司说明可能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股份补偿数量,结合可能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及股票质押情况说明履约能力及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2月7日,你公司回复称,无法计算可能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股份补偿数量,也未明确说明你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履约能力及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事项。独立财务顾问称,你公司未按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提供相关核查资料,导致其未能出具核查意见。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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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9 |
标题 | 关于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7号 |
批复原因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国盛金控股份339,244,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3%。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将持有的国盛金控股份125,408,022股办理了质押,质押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1日,质权人为江西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创元”),未说明质押用途。本次质押后,你公司累计质押国盛金控股份339,244,500股,占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此外,你公司作为国盛金控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人,承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亿元、7.9亿元和8.5亿元。国盛证券在业绩承诺期当年度未完成上述净利润数额,你公司应向国盛金控进行业绩补偿。业绩承诺差额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如国盛证券2016年度、2017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高于业绩承诺金额的80%但不足业绩承诺金额的100%,你公司有权要求在后续业绩承诺年度累积进行业绩承诺差额补偿。2016年,国盛证券净利润6.08亿元,业绩承诺完成率82.19%;2017年,国盛证券净利润6.43 亿元,业绩承诺完成率 81.37%。 2018 年 1-9 月,国盛金控净利
润-2.52 亿元,其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国盛证券。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18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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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4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6号 |
批复原因 |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6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函件要求,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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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2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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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5 |
标题 | 关于对中江国际信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股票577.58万股,成交金额8997.93万元;8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2580股,成交金额4.09万元;8月10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71.07万股,成交金额1121.41万元。
你公司作为国盛金控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国盛金控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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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7 |
标题 | 关于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7年7月19日,公司持有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股票23,963万股,占国盛金控总股本比例为16%,为国盛金控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期间,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国盛金控股票577.58万股,成交金额为8,997.93万元;8月9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国盛金控股票2,580股,成交金额为4.09万元;8月10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国盛金控股票71.07万股,成交金额为1,121.41万元。公司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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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8-12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于2017年8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2,580股,8月10日买入公司股票710,720股。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中江信托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已就中江信托前后两次短线交易向其致函。8月11日公司收到中江信托关于其8月9日卖出2,580股涉及短线交易的函复。中江信托确认该次交易系工作人员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导致;该次交易收益为799.80元(未扣除税费),收益按照卖出2,580股均价减去2017年8月8日(含)前6个月买入成交均价乘以卖出股数计算。中江信托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中江信托关于其8月10日买入710,720股涉及短线交易的说明。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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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8-11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动明细》,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于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共5,775,752股,2017年8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2,580股。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中江信托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已于2017年8月10日致函中江信托,请其提供本次违规交易金额、收益、关于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短线交易规定的承诺等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资料。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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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8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收悉《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3号)。 |
批复内容 | 就贵部关注事项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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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2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54号)。 |
批复内容 | 就贵部关注的公司终止参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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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9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交所问询函【2016】第548号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已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4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贵部关注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介信托业务并在2016年度取得服务收入事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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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5 |
标题 | 国盛金控:关于深交所问询函【2016】第469号的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69号 |
批复原因 | 收悉《关于对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69号)。 |
批复内容 | 就贵部关注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声前海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2.8条的规定等问题,现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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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2 |
标题 | 华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声股份”、“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4号)。
一、2015年5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罗桥胜、冯倩红将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杜力、张巍,本次重组方案中,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杜力、张巍所控制的深圳前海财智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发展”)、深圳前海财智远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远大”)和北京凤凰财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凤凰财鑫”)将参与本次配套融资,交易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请你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逐条自查并说明本次方案是否构成借壳,并请财务顾问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二、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力、张巍与交易对手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中江信托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中江信托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三、请补充披露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前海发展、前海远大和凤凰财鑫参与配套融资的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并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充分提示履约风险。
四、请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假设,并说明备考财务报表编制中存在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及原因。
五、根据《草案》,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华声股份持有国盛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后方可生效实施,请补充披露上述核准是否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请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充分提示风险。
六、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的业务基础,以及你公司从事“互联网+证券”业务核心人员的专业情况和从业经历。
七、《草案》第二节披露了上市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新一期财务数据。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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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6 |
标题 |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促请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凤凰财智)就凤凰财智以20.08元/股的价格协议收购华声(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7,658,719股股份、协议收购佛山市顺德区远茂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2,000,000股股份事宜涉及的资金来源情况、凤凰财智实际控制人对凤凰财智的出资及资金来源情况作出补充说明。 |
批复内容 | 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企业现就本企业本次收购股份资金来源情况、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的出资及资金来源情况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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