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7 |
标题 | 关于对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51号 |
批复原因 |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1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京威股份股份76,697,015股,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5.11%,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京威股份股票。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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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3 |
标题 | 关于对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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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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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7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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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5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二、华琦黛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华琦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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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凯)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6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二、孟凯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三、孟凯泄露内幕信息 |
批复内容 | 对孟凯合计处以23万元罚款;其中,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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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丽君)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蒋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二、蒋丽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
批复内容 | 对蒋丽君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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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7号 |
批复原因 | 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10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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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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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09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9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京威股份事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10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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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2-01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京调查字20155号、京调查字20156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京威股份。 |
批复内容 | 被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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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52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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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59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尔达”)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龚福根、龚斌作为宁波福尔达的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你们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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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77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的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处置收益存在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
2.你公司2018年未将北京生产基地有关土地、房产对外出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完整、准确披露该等土地、房产交易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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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李璟瑜、鲍丽娜)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的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处置收益存在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京威股份2018年未将北京生产基地有关土地、房产对外出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完整、准确披露该等土地、房产交易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京威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你们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应对京威股份的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出具警示函,你们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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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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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3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77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7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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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4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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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9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4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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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7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璟瑜、鲍丽娜:
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25亿元至5.25亿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01亿元。2019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经审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为9,122.68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璟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鲍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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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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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3-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6日,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披露《关于公司北京生产基地搬迁后的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政府回购的公告》(以下简称《搬迁公告》)称,截至2018年4月1日,京威股份北京生产基地的房产土地等资产评估值为12.43亿元,北京电商投资公司拟以12亿元回购京威股份北京基地的土地厂房等资产,“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京威股份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为6.86 亿元,主要系出售北京生产基地土地所得,扣除该项非经常性损益后京威股份2018年上半年亏损2.68 亿元,但京威股份未在《搬迁公告》中披露本次交易对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京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京威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李璟瑜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
定,对京威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鲍丽娜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京威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璟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鲍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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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4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56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5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及答复内容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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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28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报报问询函[2018]第45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报报问询函[2018]第4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及答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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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3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1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持有的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对外融资,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已与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集团”)签署协议,将持有的福尔达100%股权质押给三花集团以取得借款153,800万元,借款期限25天,到期日为2018年7月20日,李璟瑜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3日前将上述书面说明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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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6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威卡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6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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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7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但你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中,仍表示重组相关工作在有序进行中。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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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议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3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3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逐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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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京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具体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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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0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4月18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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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闫蕊配偶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7月17日,你担任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公司于2017年8月5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你的配偶张紫剑在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2017年7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2017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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