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11-08 |
标题 | 长青集团: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6日获悉公司监事高菁女士的配偶余迅先生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余迅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得收益为人民币432.75元,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迅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32.75元上交给公司。2、此次短线交易系余迅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高菁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高菁女士亦未告知余迅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是余迅先生在不知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形下而做出的个人操作,非主观故意违规,交易数量和所得收益均较少,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高菁女士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3、高菁女士及其配偶余迅先生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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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3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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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正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回复或落实。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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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1 |
标题 | 长青集团: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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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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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7 |
标题 | 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受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韶曲环罚字[2016]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韶曲环罚字[2016]5号 |
批复原因 | 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4万元 |
处理人 |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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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7 |
标题 | 长青集团: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1 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年报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逐项分析和解答,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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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0 |
标题 | 长青集团:关于深交所关注函之回复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认真进行了自查,同时询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情况。现将关注函中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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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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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4 |
标题 | 长青集团:关于子公司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文件批号 | 韶曲环罚字[2016]5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子公司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热电”)通知,曲江热电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6]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序号18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
处理人 |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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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2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廖洁芬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定于2016年3月26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监事廖洁芬的配偶张志广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4,900股,交易金额95,539元。
张志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廖洁芬作为上市公司监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廖洁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接获深交所关注函后,公司已就公司股票交易注意事项对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内部掌握敏感信息的人员再次进行了提醒与教育。公司承诺,一定吸收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做好对有关人员的行为上的监督,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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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4 |
标题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5年5月5日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对上述公告内容进行补充。 |
批复内容 |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现对上述2015-065号公告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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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1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4年1月14日,你公司对外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股权激励,你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14年1月15日开市起复牌。2014年1月14日,你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直通车的形式对外披露,出现漏选公告类别、未向深交所提交股票复牌申请等错误。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积极整改,现将整改结果报告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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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3-16 |
标题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3]3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三会”运作需进一步规范。
三、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四、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就广东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传达;同时,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学习、讨论、研究,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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