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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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12-30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81号
批复原因要求公司就《81号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收到《81号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函询、核查,并按照要求逐一作出说明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5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与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7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应广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5月下旬,经永康哈尔斯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股东应广希引荐,哈尔斯董事长吕某与深圳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科技”)朱某钦在永康见面,朱某钦向吕某介绍了智能杯项目。 5月30日,哈尔斯代理董事会秘书张某受董事长吕某派遣第一次去汉华科技交流考察智能杯项目,应广希受朱某钦之邀在深圳接洽。 7月15日,哈尔斯在杭州办事处召开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议案等议案。会后,董秘张某向董事会介绍智能杯项目和汉华科技情况以及初步意向,提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融资。 7月18日,哈尔斯向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任函,拟聘请其担任哈尔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7月27日,定增项目组正式成立并启动工作。 8月20日,哈尔斯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等公告。 9月3日,哈尔斯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复牌的公告》《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 9月5日,哈尔斯股票复牌。 哈尔斯于2016年8月20日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计划非公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671.97万股。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于2016年8月20日。吕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应广希内幕交易“哈尔斯”股票的事实 (一)应广希与吕某的关系及联络、接触情况 1.合作接触。哈尔斯和应广希皆为小贷公司股东,吕某任小贷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广希任董事。 2.项目介绍。哈尔斯与汉华科技的项目合作,源于应广希的居间介绍。2016年5月,经应广希引荐,吕某与朱某钦首次会面。后哈尔斯派人赴汉华科技考察,应广希作陪。 3.通讯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7月28日,吕某与应广希通话。“任某进”账户、“程某茴”账户均为7月28日开户,7月29日开始大量买入“哈尔斯”股票。 (二)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应广希”账户(包括中信证券普通账户和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任某进”账户、“程某茴”账户(以下简称“应广希”账户组)均由应广希实际控制并下单操作。 1.“应广希”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7月28日应广希与吕某通话后至2016年8月20日,该账户买入“哈尔斯”股票32,800股,买入金额600,332.56元。涉案股票已卖出,没有违法所得。 2.“任某进”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0日,“任某进”账户累计买入“哈尔斯”股票557,600股,买入金额9,996,803.21元。涉案股票已卖出,没有违法所得。 3.“程某茴”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永康金城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0日,“程某茴”账户累计买入“哈尔斯”股票281,900股,买入金额4,997,910元。涉案股票已卖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哈尔斯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应广希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临时筹措资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联络当日,开立“任某进”账户、“程某茴”账户,并开始使用“应广希”账户组集中买入“哈尔斯”股票,其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应广希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应广希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监管罚[2018]9-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永安监管罚[2018]9-1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7日,公司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5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23号
批复原因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吕强、吕丽珍、张定安:2017年10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297万元至17,872万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12,055万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报告》,2017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0,98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2017年净利润与2017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8
标题哈尔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9号
批复原因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2
标题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欧阳波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号
批复原因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欧阳波:2018年2月8日,你以7.08元/股的价格买入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股票12,000股,同日,你以7.08元/股的价格卖出哈尔斯股票12,000股。你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哈尔斯:关于公司董事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公司董事欧阳波先生的通知,因误操作导致出现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短线交易,欧阳波先生未获得收益。 欧阳波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欧阳波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且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欧阳波先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3、经公司自查,该行为是欧阳波先生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欧阳波先生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0-10
标题哈尔斯:关于公司监事配偶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陈涛先生的配偶蒋丽萍女士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在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600 股,成交均价10.03元,累计成交金额206,618.00元。上述买入的股票尚未卖出,暂未产生收益。公司拟于2017年10月20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买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陈涛先生及蒋丽萍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同时,就违规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董事会已向陈涛先生及蒋丽萍女士进一步说明了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蒋丽萍女士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自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4、鉴于陈涛先生的配偶蒋丽萍女士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对陈涛先生进行了警告并处以2100元的罚款。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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