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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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0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31
标题ST步森:关于股东违规减持股份暨致歉、承诺购回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步森集团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0股,相关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批复内容步森集团承诺将在3个月内尽快购回上述违规减持的1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步森集团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交易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股东的权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24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83号
批复原因近期,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0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24
标题关于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3
标题关于对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0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ST步森100,000股,占ST步森总股本的0.069%,减持金额为626,000元。ST步森存在破发情况,你公司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ST步森股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0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06
标题ST步森: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4]浙0521执441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首次查封冻结并涉及诉讼的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被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德清县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16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23号
批复原因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步森股份、王春江、张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3]15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 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5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6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原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此外,你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因涉嫌犯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玉华委托他人将上述信息告知你公司有关人员,你公司未及时披露。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赵玉华辞去董事职务,但未披露赵玉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31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35号
批复原因一、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在任职期间内,未及时组织、督促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恒正和大股东上海睿鸷持股被冻结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1月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三、2022年1月18日,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玉华委托他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有关人员,公司未及时予以公告。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赵玉华辞去董事职务,未披露赵玉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肖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3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雅珠、肖夏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在任职期间内,未及时组织、督促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恒正和大股东上海睿鸷持股被冻结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1月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三、2022年1月18日,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玉华委托他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有关人员,公司未及时予以公告。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赵玉华辞去董事职务,未披露赵玉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肖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周先宏受到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金顶2018年报审计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控制不规范及其他问题等
批复内容被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12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8
标题ST步森: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0-17
标题ST步森: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99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9月10日,ST步森与关联方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以13,831.6万元收购易联汇华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60.4%的股权。广东信汇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年届满时(双方可以协商延迟一年的期限,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仍以一年为期),人民银行未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或在该一年届满前人民银行已做出不同意的批复的”,协议自动终止。2019年9月12日,ST步森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中仅披露“如人民银行批复否决了此项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相关具体约定。2019年10月底左右,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春江知悉因不符合支付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备成为支付机构广东信汇主要出资人的资格,但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易联汇华支付股权转让款6,300万元。2020年9月暨一年期届满后,公司与易联汇华未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延期协议,但交易各方仍以实际行动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延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12,335万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相关股权转让款陆续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赵春霞,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杜欣,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13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01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01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3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61号
批复原因步森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至2,7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步森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806,312.31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省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2]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会计师、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7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6,800万元。但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5.67万元,较原预计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函,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3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 二) 未及时披露不满足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条件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延期 二、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春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杜欣、张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0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3
标题关于对王春江、赵玉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6号
批复原因你们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直至2022年4月22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原董事赵玉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46号
批复原因王春江、赵玉华:经查,我们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董事赵玉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2年4月2日,王春江、赵玉华因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项,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春江、赵玉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春江、赵玉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2日才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王春江、赵玉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ST步森: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州银罚字[2022]2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未保持交易信息可追溯性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情节严重; 2、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情节严重。 公司董事赵玉华(时任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未保持交易信息可追溯性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情节严重; 2、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董事赵玉华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6
标题ST步森: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未保持交易信息可追溯性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情节严重; 2、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情节严重。 公司董事赵玉华(时任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未保持交易信息可追溯性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情节严重; 2、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王春江: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赵玉华: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所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8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8
标题关于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企业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8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8
标题关于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4号
批复原因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于2017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作为ST步森原控股股东,与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海睿鸷将其持有的ST步森2,24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转让给安见科技,同时将其持有的ST步森1,94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3.86%)投票权委托给安见科技。ST步森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经问询,安见科技首次告知ST步森其与上海睿鸷在2017年10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安见科技与上海睿鸷成为一致行动人,就ST步森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相关所有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ST步森遂于2018年3月1日方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对前述事项的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3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6号、[2022]23号、[2022]22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张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l,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对外披露。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持有公司16,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你企业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ST步森: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海南易联普惠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务侵占
批复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因涉嫌海南易联普惠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务侵占,被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处理人海口市公安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9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129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赵春霞、封雪、王春江、王雅珠、肖夏、张优: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春霞、封雪、王春江、王雅珠、肖夏、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04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3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3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1]1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我局对下列事项表示高度关注,现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21年11月19日前报送。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6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1]1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21年10月27日前报送我局并对外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30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尽快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3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1]73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19,309.82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15,343.86万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对2020年业绩快报及时进行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核查意见等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2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13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1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14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25日,上海睿鸷与重庆安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上海睿鸷与重庆安见成为一致行动人,就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相关所有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双方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均未及时告知步森股份,导致步森股份未及时对外披露该一致行动协议事项。2018年3月1日,步森股份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中披露了该一致行动协议事项。
批复内容一、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对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春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1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0]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0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对陈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0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05号
批复原因徐茂栋: 2020年8月10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在作为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期间,你通过管控及挪用公章的方式,在未履行ST步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步森的名义为你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未偿还的本金为2,500万元。截至2020年5月,司法机关已就相关违规担保作出一审判决,ST步森需就该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3.1.9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06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0]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步森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融中心”)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陈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8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0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8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15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2000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15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20002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重庆安见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1-15
标题*ST步森: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20004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海睿鸷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ST步森: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2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发来的【2019】第426号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4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9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05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75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00万元至盈利500万元。2019年1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8,500万元至19,800万元。经核查,你公司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发生大额退货事项,该事项对你公司2018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2018年12月2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北京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约定以现金2000万元收购徐卫东持有的北京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10%的的股权。针对上述收购事项,你公司于2019年1月和4月分别与徐卫东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但你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因此,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的情形。 三、2019年8月5日,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提名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上市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8月15日才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披露。因此,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临时提案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春霞、封雪、刘燕、陈建飞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130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来的130号监管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作出明确说明,并于9月6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我局将对上述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此外,请告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相关见证律师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04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9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03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9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8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2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8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15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9】第 313 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8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15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步森2019年1月26日、2月13日、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在*ST步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步森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本金合计1.85亿元,占*ST步森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5%;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涉及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作出终审判决(详见(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ST步森需就该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批复内容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15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ST步森2019年1月26日、2月13日、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在*ST步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步森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本金合计1.85亿元,占*ST步森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5%;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涉及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作出终审判决(详见(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ST步森需就该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25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至7月期间,步森股份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对步森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290万元。
批复内容深交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7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4
标题*ST步森: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9]8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浙证监公司字[2019]86号。
批复内容以上为函件内容。公司将尽快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抄送浙江证监局并对外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30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6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8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94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20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94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公司就上述关注函回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09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作出说明。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3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95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95号)。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79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根据公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诉其与徐茂栋等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你公司为被告方之一,你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663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科技”)及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所持的2240万股和1940万股你公司股份被司法机关轮候冻结。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3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75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17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5,276.98万元,占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799.6%。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18年2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3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4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上市公司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185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24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浙证监公司字[2018]185号《监管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并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8-15
标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谈话通知书》约见步森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春霞谈话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谈话通知书》,决定约见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春霞谈话。
批复内容但赵春霞未按通知时间到我局进行谈话,也未与我局另行约定谈话时间,请说明具体原因。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15
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你们作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审慎核查康华农业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虚构对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种业”)销售收入1206.81万元、1200.90万元、1220.39万元和957.93万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88.99万元、77.6万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款项176.22万元、200.79万元。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4亿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10亿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4.19亿元,2014年1月至4月虚增银行存款4.98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38.14%、49.21%、47.08%、52.44%。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6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1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8年7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1号),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就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7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上市公司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106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5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此外,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你“安见科技”)的一致行动人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持有你公司13.86%的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我局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并于6月15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上述事项,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一)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90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根据披露,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持有的公司19,400,000股股份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89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由于湖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徐茂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你公司为被告方之一,你公司的五个银行账户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5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05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05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0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57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8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浙证监公司字[2018]57号《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刘钧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明确说明,并于4月13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7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5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5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2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30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30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内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1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6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1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63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5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换届及修改公司章程4项议案,2018年1月8日,公司披露上述4项议案均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和《召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你公司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等3项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公司出具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1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17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文件《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17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18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2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上海睿鸷份额转让的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北京芒果淘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淘咨询”)以1000万元现金对价收购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持有的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860万人民币出资额(出资份额比例1.03%),西安青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科创投”)以17300万元现金对价收购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睿鸷8274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出资份额比例98.97%)。转让完成后,芒果淘咨询和青科创投实际持有上海睿鸷100%份额,从而间接持有你公司13.86%股份。我局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现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0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0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内容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4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霞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9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10日,你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了关于公司股价闪崩、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接近警戒线、公司改选董事会失败、公司经营计划等问题。1月19日,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你在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之前以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透露、泄漏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8条、第2.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0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内容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8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6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内容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0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3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5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换届及修改公司章程4项议案。2018年1月8日,你公司披露上述4项议案均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并于1月16日前报送我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8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5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换届及修改公司章程4项议案,2018年1月8日,你公司披露上述4项议案均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的自查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2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149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149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7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561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561号)。
批复内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561号)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6-22
标题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辉、彭娟娟、廖标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主办人王建辉、彭娟娟及项目协办人廖标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2—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 本所认为,王建辉、彭娟娟、廖标稳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责任人,未审慎核查康华农业的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建辉、彭娟娟,协办人廖标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6-22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时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军、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寿鹤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6-22
标题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等14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钱兆华、晏支华、薛伟、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钱兆华、晏支华、薛伟、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6-22
标题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等14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钱兆华、晏支华、薛伟、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钱兆华、晏支华、薛伟、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55号
批复原因经查,立信所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以下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立信所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错报总体情况 二、立信所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 三、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四、其他情况 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记载,2014年6月12日,立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就重大资产重组中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与康华农业前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某、李某琦,在致同所办公室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系补编,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真正进行过沟通。立信所虚构了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60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出资设立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司的公告》称,拟出资3,400万元与北京至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保理”)等共同设立西安星河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投资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55%,你公司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2017年3月24日,你公司在回复我部问询函的公告中披露至信保理为你公司关联人,上述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直至2017年4月12日,你公司董事会才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西安星河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和第10.2.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8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8号)。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深交所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18号
批复原因经查,徐茂栋系上市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永亮、李友来分别系徐茂栋两位亲姐姐的配偶,合计持有北京普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科技”)100%股权,北京至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保理”)系普力科技全资子公司,故步森股份和至信保理构成关联关系,两者共同对外投资设立西安星河互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徐茂栋未及时向步森股份董事会报送上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步森股份于2017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拟出资设立关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司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徐茂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徐茂栋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内容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2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26号)。
批复内容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一)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7]第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在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暨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拟给予李艳、杜常铭、章楠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7]第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程米町、段春来、胡金沛、蒋燕、钱兆华、邵桂娥、申伟、唐革伟、薛伟、晏支华、张飚在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暨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拟给予程米町、段春来、胡金沛、蒋燕、钱兆华、邵桂娥、申伟、唐革伟、薛伟、晏支华、张飚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辉、彭娟娟等4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爱建证券未勤勉尽责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爱建证券未审慎核查康华农业的银行存款情况 二、爱建证券未审慎核查康华农业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情况 三、爱建证券在尽职调查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爱建证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王建辉、彭娟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廖标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05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对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和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关注函之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7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和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7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用”)和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作为本次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的核查回复如下,浙江步森有限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30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91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9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文件。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现分别予以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7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88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88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文件。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现分别予以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对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9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9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文件。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现分别予以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1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2013 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4.25%。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企业声明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诉“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4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艳、章楠、蒋燕)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康华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华农业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康华农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企业声明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康华农业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标的公司、借壳上市方,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康华农业在与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其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要财务数据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公开披露,并通过步森股份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康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康华农业为实现借壳上市目的,有组织地进行了系统性财务造假,各期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均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5%以上,各期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以上,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步森股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损害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李艳、章楠、蒋燕等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李艳作为康华农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了本次康华农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并主导、参与了康华农业与步森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康华农业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楠作为康华农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参与康华农业虚增资产、营业收入事项,蒋燕作为康华农业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参与康华农业虚增营业收入事项,章楠、蒋燕是康华农业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章楠、蒋燕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章楠等1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康华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华农业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4年5月3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持有步森股份59.55%股权,以下简称步森集团)召开会议,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5月5日,步森股份停牌。5月6日,步森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4年5月14日,步森股份开始与康华农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艳接触,协商与康华农业重组事宜。5月29日,步森股份与李艳签订《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意向协议》。8月20日,步森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19项议案。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复牌。同日,步森股份公告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和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 2014年9月9日,步森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19项议案,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9月12日,步森股份向我会报送重组申请材料。 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李艳到步森集团沟通商议并达成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后步森股份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开披露。2015年3月4日,我会决定终止对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许可的审查。 二、康华农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康华农业在与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于2014年8月22日将其主要财务数据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公开披露,并通过步森股份披露了《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重大资产报告书(草案)》中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和上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中存在虚假记载。 (一)康华农业虚增资产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3.00%。具体情况如下: 1.康华农业虚增银行存款 康华农业银行存款余额真实情况为:2011年12月31日余额665,799.21元,2012年12月31日余额1,224,830.36元,2013年12月31日余额2,471,400.47元,2014年4月30日余额542,971.71元。 康华农业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数据为:2011年12月31日余额164,614,733.71元,2012年12月31日余额310,929,797.69元,2013年12月31日余额421,070,391.27元,2014年4月30日余额498,577,875.88元。 2.康华农业虚增应收账款 康华农业虚构与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米业)、佛山市穗丰园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穗丰园)、佛山市南海区有米源米业加工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佛山有米源)、广州穗港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港)、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金稻谷)、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里)、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聚丰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粮食储备加工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粮食)等8个客户间的应收账款,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绿苑米业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4,550,208.73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6,124,962.6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17,898,872.20元,2014年4月30日时点虚构应收账款2,454,208.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佛山穗丰园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6,373,113.98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7,933,519.9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6,308,573.6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佛山有米源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9,514,421.60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2,124,140.0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6,221,305.00元,2014年4月30日时点虚构应收账款1,124,80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广州穗港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3,900,226.30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1,108,765.6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1,829,307.60元,2014年4月30日时点虚构应收账款638,00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三亚金稻谷应收账款,其中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1,762,182.0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2,007,90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广西万里应收账款,其中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889,915.0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776,00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中山聚丰园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9,158,982.97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5,785,320.2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11,799,168.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江门粮食应收账款,其中2011年虚构应收账款7,005,307.06元,2012年虚构应收账款4,279,894.90元,2013年虚构应收账款5,029,108.80元,2014年4月30日时点虚构应收账款1,057,870.00元。 (二)康华农业虚增营业收入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25%。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虚构与绿苑米业、佛山穗丰园、肇庆市穗丰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穗丰源)、佛山有米源、广州穗港、广西万里、江门粮食等7个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绿苑米业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25,227,098.30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44,857,394.4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57,188,392.6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6,480,24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佛山穗丰园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35,669,222.14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41,470,725.3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33,125,229.6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肇庆穗丰源的营业收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5,673,081.2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佛山有米源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37,520,729.44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30,755,344.1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49,562,591.6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4,464,00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广州穗港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12,583,505.90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15,427,894.5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30,864,445.9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7,023,760.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广西万里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12,068,133.00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12,008,957.8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12,203,897.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9,579,332.00元。 康华农业虚构其对江门粮食的营业收入,其中2011年虚构营业收入24,455,809.80元,2012年虚构营业收入38,593,983.60元,2013年虚构营业收入55,464,262.6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虚构营业收入8,069,170.00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康华农业的业务参与程度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艳、章楠、蒋燕、杜常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钱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晏支华、薛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邵桂娥、段春来、张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申伟、程米町、唐革伟、胡金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08
标题步森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组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94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在此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诉“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步森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建军、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寿鹤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声明“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的步森股份除王建军外的其余7名董事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2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并购康华农业事项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在收到意见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14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55号
批复原因近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55号)。指出年报披露存在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经公司相关部门对年报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整理,就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并购康华农业事项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2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部分内容补充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披露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的要求,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成立不满一年,需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非凡领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领驭”)的基本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的要求,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非凡领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领驭”)的基本情况予以补充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7-09
标题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步森股份累计向控股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提供资金共计8600万元,每笔时间1天至11天不等,日最高余额300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步森股份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4月4日才进行补充披露。步森集团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步森股份,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步森股份支付了相应的利息8.73万元。 本所认为,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步森股份控股股东步森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吴永杰、财务总监袁建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步森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步森股份控股股东步森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吴永杰、财务总监袁建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8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4]4号、浙江证监局[2014]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于2014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王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袁建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2013年5-12月期间,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违规占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万元。步森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 作为步森股份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上述违规行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定期报告中的不实表述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失实,董事长王建军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袁建军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17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4]4号、浙江证监局[2014]6号
批复原因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于2014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王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袁建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2013年5-12月期间,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违规占用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万元。步森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 作为步森股份的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上述违规行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定期报告中的不实表述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失实,董事长王建军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袁建军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军予以警示,王建军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要求袁建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4年4月23日上午10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04
标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由于企业间担保环境不好,公司管理层规范意识不强,对内控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对占用资金一事的认识严重不足。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步森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8600万元,占用时间1-11天不等。
批复内容截止2013年末,步森集团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上市公司,并另向上市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利息8.73万元。 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因此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不断深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管理层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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